随手扔了一塊肉
竟然要賠2萬元
說出來
你敢相信嗎?
8月31日
六合法院公布了一起
因一塊豬肉引起的訴訟
事發南京一市場内
一位豬肉攤主
随手将一小塊不要的豬肉
丢棄在行人過道
随後
一阿姨經過
恰巧踩上去滑倒
摔倒過程中
她撞到了小推車
送醫後
該阿姨确診為
左側第9、10根肋骨骨折
創傷性胸腔積液
肺部感染等
由于對賠償金額
無法達成一緻
受傷阿姨
将豬肉攤主、小推車車主
及市場管理公司
告上法院
最終
經法院調解
受傷阿姨的
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
各項損失合計2萬元
其中
豬肉攤主賠償1萬
小推車車主和市場管理公司
各賠償5千元
網友:該賠!
“你的2萬塊,人家的一輩子”
法官說
雖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不文明行為不直接産生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否定結果,僅僅屬于道德譴責範圍,但若因不文明行為産生了損害後果,行為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人,因疏于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的權益,緻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财産損害的,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你怎麼看?
綜合:六合法院、農民頻道
來源: 廣東公共DV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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