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典》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實踐中,當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純“挂名”或者當公司出現控制權争奪的時候,比較容易産生法定代表人更換糾紛。當出現上述情形時,作為現任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應如何化解上述糾紛,順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本次問答圍繞這些問題進行解析。
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依據《民法典》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如何更換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更換可以分為正常情況下的更換與非正常情況下的更換。
什麼是正常情況下的更換?
依據《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第(6)項、第24條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請變更登記。可見,正常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比較簡單,隻需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然後由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什麼是非正常情況下的更換?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就屬于非正常情況下的法定代表人更換:第一,在自然人空挂法定代表人之名而與公司沒有實質關聯或者具有實際關聯但亟需滌除登記,即現任法定代表人想滌除登記,但股東不予出具決議或公司不予辦理變更登記;第二,股東意圖更換現任法定代表人,但現任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印章、營業執照等資料且拒不配合,緻使無法順利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這種情況常發生在公司控制權争奪中。
出現非正常情況中的第一種情形時,現任法定代表人不想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變更,但股東、公司拒不變更,現任法定代表人有辦法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嗎?
法定代表人不想再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變更,但股東、公司拒不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訴求變更陷入困境,甚至會因公司行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嚴重影響生活。在此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嘗試通過訴訟要求公司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來維護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此類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仍存在争議。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之訴受理後,通常法院會平衡公司自治和人格保護間的關系。由與公司沒有任何基礎法律關系的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既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宗旨,也有損個人名譽、影響個人生活,司法權應予以幹預。但在公司沒有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時這一幹預應當十分慎重,需實質地探究法定代表人與公司間的關系,區分不同情形審慎處理,防範公司經營異常時法定代表人借此規避責任,依法保護公司、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在提起滌除登記之訴時,應如何舉證?
目前,法院尚未對是否支持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之訴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現任法定代表人可考慮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關于委托任職的證據;關于勞動關系解除的證據;關于董事、執行董事辭職的書面通知的證據;關于表達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召開股東會、董事會重新選任法定代表人的證據;關于現任法定代表人實質權利已經受到損害的證據。
出現非正常情況中的第二種情形時,股東已喪失對公司證章的控制,無法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申請表,應如何實現法定代表人的更換?
在此情況下,公司股東會已作出更換決議,選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因公司證照、公章由在任法定代表人控制,因無法用印及提供證照原件,公司無法向登記機關提交材料完成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在此情況下,可考慮采取以下路徑更換法定代表人:
第一,挂失公章的方式可以嘗試,但是通常情況下,難度較大。公章被他人占有拒不歸還,很難被定性為“丢失”或“被盜”,因此,許多地方的公安機關不批準公章挂失。因此,雖然這種方法可以嘗試,但實踐中很難通過挂失重新刻制公章來達到控制公章的目的。
第二,提起“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之訴,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況下,原告為股東,被告為公司及在任法定代表人,原告通常要求:判令公司辦理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名字】變更為【新法定代表人名字】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判令在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申請辦理前述第(1)項變更登記過程中應承擔協助配合責任。對于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院往往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但總的來說法院傾向于支持變更登記。
第三,提起“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之訴,要求在任法定代表人返還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資料。由于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資料屬于公司财産,在公司作出相應的内部決議之後,由新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代表公司起訴在任法定代表人以及公章實際持有人,要求返還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資料。
在股東提起“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之訴,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如何舉證?
對于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法院主要考慮公司法定代表人選任、變更程序的效力,以此決定是否支持股東的訴訟請求。而法定代表人的選任、變更程序因公司而異,總的來說,股東需要提供以下證據來支持其主張:公司章程,證明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該職務的變更需要履行什麼程序;公司為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決策文件,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證明前述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效力的材料,如股東會開會通知、董事會開會通知等;變更登記申請表及在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的證據;公司工商登記信息。
參考文獻:
1. 張長越、沈智雯:《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訴訟的法律實務與舉證要點》,載于“申駿律師實務”公衆号,2022年03月19 日。
2. 張宏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請求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的認定》,載于《人民法院報》。
3. 蔣莉:《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問題簡析》,載于“邦信陽中建中彙”公衆号,2020年12月25日。
作者:邵興全博士 中豪律師集團律師
來源:公司法則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不代表法圖索骥觀點或立場,禁止用于商業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内聯系處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