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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寶馬事件判決結果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5 03:36:02

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寶馬車民事賠償案”今天一審宣判,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各被告賠償兩死者家屬共計171.6萬元,其中被告王季進個人賠償兩名死者家屬共計155.7萬元(含其先期賠償的10萬元),餘款由5家保險公司分擔。

南京寶馬事件判決結果(南京620寶馬車案民事賠償宣判)1

2015年6月20日13時50分許,被告王季進駕駛陝AH8N88轎車沿南京市石楊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友誼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和左轉彎交通信号燈均為紅燈禁行的狀态下,違章進入左轉彎車道直行,并以195.2km/h速度高速直行,沖進橫向正常行駛的車流中,猛烈撞上在該路口由南向西左轉彎正常行駛的由薛某駕駛的蘇AC383V轎車緻其解體,造成薛某及副駕駛乘坐人劉某被抛出車外當場死亡,及多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季進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信号規定從轉彎車道直行超速通過路口肇事,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後,偵查機關委托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告王季進作案時精神狀态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王季進被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此後,兩死者家屬分别将王季進、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4家涉案車輛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季進等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170餘萬元。

本案的主要争議焦點在于,肇事車輛在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應否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生命權,除承擔刑事責任外,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王季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由王季進向原告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

對于太保上海分公司應否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被告王季進在事發時有合法駕駛資格,且其事發時處于精神病狀态,其離開現場的主觀目的并非肇事逃逸,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認為被告王季進系非法駕駛且屬于肇事逃逸,與事實不符。交強險具有鮮明的公益性和強制性,其設立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即使在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亦應就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向受害人及時進行賠付,故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理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

保險法明确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從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可以認定,被告王季進對于事故的發生持主觀故意态度并無疑問。同時,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雙方明确約定:第三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第三者與被保險人或其它緻害人惡意串通的行為,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财産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該約定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對王季進造成的他人人身傷亡、财産損失在商業三者險範圍中予以賠償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及合同約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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