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李帥
“繼承房屋,一人支付補償款,到底應不應該征收房屋契稅?”
兩年多來,鄭州市民孫先生為了弄清這個問題,先後學習了很多關于該方面的法律知識,并先後咨詢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及河南省稅務局,可得到的回複都與他在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納稅咨詢的答複相反。以緻他現在也鬧不清楚,到底是國家稅務總局和河南省稅務局錯了,還是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錯了?
在去年,孫先生就曾向大河報求助過此事。去年6月16日,大河報AⅠ06版還曾以《“想不通,繼承房産還要繳契稅?”》為題,報道過此事。
那麼,一年多時間過去,孫先生的問題還沒有解決嗎?
較真的他,就想弄清楚這個稅到底該不該收
6月28日上午,大河報·豫視頻記者在鄭州市航海路上的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大門附近,再次見到了孫先生。他提着一個公文包,裡邊裝滿了他這兩年多來,查詢的各種法律法規等材料,以及向上級稅務部門咨詢的回複。
孫先生說,繼承房屋,一人支付補償款,征收房屋契稅的事兒,他從2019年9月份開始咨詢,到現在已經不是他一個人的事兒了。因為這個稅還一直在征收,不少繼承房屋的人都稀裡糊塗地交了這個稅,作為一位市民,他覺得自己有義務弄清這個稅到底應不應該收,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又是以什麼依據征收的。
“從去年到現在,我已經跟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的兩任領導開過兩次見面會了,至今他們給我了9種答複。”孫先生說,之前第二稅務分局的第六種答複說是,根據省局的“答複”征收的,在他多次追問下,第二稅務分局領導才說,省局的“答複”不是文件,沒有擡頭、沒有落款、沒有公章,不對外公布,至今他也沒有見到一眼。
孫先生說,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稅務規範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既然第六種河南省稅務局“答複”不是文件,為啥還能被作為執法依據?“白紙黑字一寫,沒有任何公章證明,就能作為依據嗎?”
國稅總局、北京稅務局、省稅務局12366都明确回複不征收,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卻還在征收。還有,在第二次見面會上,第二稅務分局的吳局長說,稅法上有“視同”,“視同”他們的繼承房屋為“房屋買賣”,應當征稅,但也是拿不出稅法條款依據。
孫先生說:“吳局長說‘視同’我們為‘房屋買賣’,這不就證明我們這種情況本身就不是房屋買賣嗎!”
去年的解決方法,孫先生為啥沒有去做?
在去年的采訪中,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的相關工作人員給記者回複時,表示,根據他們稅收征管法規定,如果孫先生對此有異議的話,需要先繳納契稅,再對他們進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那麼,孫先生為什麼不這樣做呢?
孫先生說,他現在隻是納稅咨詢階段,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給的答複,不僅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的回複相反,還将他們的房屋繼承先後描述成“繼承前”、“繼承中”、“繼承後”,前後矛盾、相互否定。
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依據法規,公布政策在前,交稅在後,這是法定程序。孫先生說。
其間,孫先生再次向記者提供了他的《民事判決書》,以及他整理的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回複、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材料。
稅務局:采訪要提前預約
上午10時,當記者向孫先生了解完最近的情況後,便與孫先生一同來到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大門前。在記者向該局大門内的保安表明來意後,保安要求記者和孫先生必須聯系該局工作人員,才能給開門。
之後,記者與孫先生撥打一位之前曾與他溝通的工作人員辦公電話,電話接通後,一名女工作人員稱,與孫先生溝通的工作人員不在。當記者再次表明來意後,該女工作人員讓記者稍等一下。
上午10時22分,約20分鐘後,記者接到該局一名男工作人員回過來的電話。該名男工作人員說,他們接受采訪,需要向市局備案,記者來采訪也沒有跟他說,他需要先給市局彙報一聲。
又等了十多分鐘,該名男工作人員再次回過來電話稱,他剛才跟市局領導請示了,市局主要領導都不在,讓記者将想要了解的情況說一下,他先記錄一下,然後再跟記者約采訪時間,記者臨時來,領導不知道情況。
從到該局大門口,記者與孫先生表明來意,到接完該局男工作人員的電話,近一個小時的時間,記者與孫先生一直在大門口等待,炎熱的天氣,讓今年55歲的孫先生幾次蹲在地上,緩口氣。
臨近下午6時,在記者截稿前,始終沒有接到該局男工作人員回複。
對于此事後續進展,大河報·豫視頻記者将會持續關注。
(注:本文中所指的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房屋為法定繼承房屋。法定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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