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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離異父母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5 06:06:51

贍養離異父母?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自願代女友贍養父母,與“父母”共同生活了幾十年,最後卻因房屋糾紛對簿公堂,這是怎麼回事呢? ,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贍養離異父母?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贍養離異父母(自願代女友贍養父母)1

贍養離異父母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自願代女友贍養父母,與“父母”共同生活了幾十年,最後卻因房屋糾紛對簿公堂,這是怎麼回事呢?

案情簡介

戴某與朱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二女,分别是長女朱大姐、二女朱小妹。2000年6月15日,韓某載女友朱小妹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緻朱小妹當場死亡,韓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韓某願意作為朱某、戴某的兒子代女友贍養父母,朱某夫婦表示同意。

韓某更名為朱小偉後,以兒子的身份将戶口遷入朱某戶籍。在朱某夫婦的操持下,朱小偉與餘某結婚,後雙方生育一子。

2017年11月13日,甲方(朱小偉、餘某及其子)與乙方(朱某、戴某)簽訂《房産分割協議》,約定朱某夫婦将其名下房屋的上層三間歸甲方所有,下層三間歸乙方所有。後朱小偉戶口獨立成戶,餘某及其子為其家庭成員。2019年朱某患胰腺癌住院治療,朱某夫婦與朱小偉因選擇醫院、看病、陪護、治療費用負擔等問題發生分歧,朱某夫婦對朱小偉的做法有諸多不滿。

2020年7月4日,朱某進行遺囑公證,将其名下房産中屬于其的産權部分在其死後留給朱大姐單獨繼承。後朱某死亡,戴某、朱大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小偉、餘某及其子立即從案涉房屋内搬出并遷除出原告外其他所有人的戶口。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系朱某、戴某的夫妻共同财産,各占50%的份額。2017年11月13日《房産分割協議》的性質為贈與合同,贈與的房屋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案涉房産至今未辦理登記手續,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後朱某以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了贈與,戴某亦當庭表示撤銷贈與,故該份協議自始無效。

故法院判決朱小偉、餘某及其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離案涉房屋;駁回原告戴某、朱大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說法

傳統習俗中的“過繼”的現象屢見不鮮,“過繼”産生的人身、财産糾紛,往往因涉及情、理、法的糾葛,而存在較大争議。

本案中,朱小偉雖以兒子的身份與朱某夫婦共同生活二十多年,類似于傳統習俗的“過繼”,但因朱小偉當時已年滿14周歲,并不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其與朱某夫婦間并未形成收養關系,并非朱某的法定繼承人。因朱某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将其房屋份額留給朱大姐單獨繼承,故案涉房屋目前所有權人為戴某、朱大姐。

另外,朱小偉因内疚自願更名改姓、進入朱家,目的是為了報恩和贍養朱某、戴某。而雙方在相處的過程中,朱某、戴某對朱小偉視如己出,并且為其操辦婚禮、撫育幼子達十餘年,耗費精力和心血。反觀朱小偉,對朱某、戴某态度一般,尤其是朱某生病治療期間,其表現更是不盡如人意。本案的判決結果,既遵循了誠實信用原則,亦有力弘揚了中華民族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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