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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物流上樓取件收費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21:20:54

德邦物流上樓取件收費标準?“明明是按重量下的單,到貨時卻讓我按體積計費支付”近日,市民劉女士向上遊新聞熱線966966/上遊新聞APP講述了自己一段不愉快的德邦物流體驗,“雖然最終也沒向我收取多餘的費用,但對于他們的計費規則,我仍有些不理解”,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德邦物流上樓取件收費标準?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德邦物流上樓取件收費标準(按重下的單到付按體積暴漲200多元)1

德邦物流上樓取件收費标準

“明明是按重量下的單,到貨時卻讓我按體積計費支付。”近日,市民劉女士向上遊新聞熱線966966/上遊新聞APP講述了自己一段不愉快的德邦物流體驗,“雖然最終也沒向我收取多餘的費用,但對于他們的計費規則,我仍有些不理解。”

據劉女士介紹,12月15日,她通過德邦快遞微信公衆号下單,準備從深圳市福田區寄送一些衣物類的日用品到重慶市江北區。“下單時,我輸入寄送地和目的地以及重量後,預估費用就出來了,顯示為268元起。”

△ 劉女士最初的訂單頁面。 受訪者供圖

劉女士回憶,自己下單時曾緻電德邦物流的工作人員,“反複确認按重量計費為300元左右後,便讓收派員上門取走了包裹。”劉女士記得下單時在重量旁邊有個體積的輸入選項,“但我打包的都是一些衣物軟裝,形狀不規則也不知道怎麼量,所以在沒有輸入體積就出現預估費用且成功下單後,我一直理解的是按重量計費。”

12月18日,劉女士收到德邦快遞的包裹派送微信通知,到付金額卻變成了565元,“與下單時的預估費用多了200多元。”難以接受如此懸殊差價的劉女士與派送員在收貨現場起了争執,“他給我的解釋是,德邦收費是按照重量計費和體積計費的較大值收取的。”

△ 劉女士收到的派送通知。受訪者供圖

“既然是根據重量和體積取二者的較大值計費,為何在下單時不強制要求輸入體積,讓消費者清楚知道自己包裹的物流費用?”劉女士認為,自己在隻輸入重量的情況下成功下單,且下單時又與工作人員多次确認,“即說明他們是同意并認可按照重量計費的,又何來要與體積計費比較後再結算一說。”

經與德邦快遞深圳福田區景田經營部多次溝通協商後,“最終他們隻收了我366元的快遞費。”劉女士說自己雖“維權”成功,但還是希望德邦快遞能完善收費規則的制定與說明,“至少要在顯眼處标明重量與體積的計費标準,且二者都應為必填項才能預估費用。”

△ 劉女士的實際支付金額。受訪者供圖

對此,德邦快遞深圳福田區景田經營部相關工作人員向上遊新聞記者解釋稱,根據計費規則,的确應取重量與體積的計費較大值收取費用,“但我們核實情況後發現,當初劉女士在下單時的确存在相關報價問題,所以為考慮顧客滿意度,我們在後台修改了劉女士的訂單數據,以366元為其結算,但這并不說明我們可以随意更改訂單數據。”

記者打開德邦快遞的微信公衆号和官方網頁梳理發現,在“價格時效”欄目下,的确有重量和體積的輸入欄,且也有相關計費收取規則的說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微信公衆号的頁面針對重量和體積各自有個基礎值(1kg與0.001m³),即若隻輸入重量則體積自動按照基礎設置值計算;而在官網頁面,重量和體積并未有基礎值設定,且體積一欄不為必選項,即在不輸入體積的情況下也能計算出預估費用。

△ 德邦官網隻輸入重量與同時輸入重量體積的費用對比。

△ 德邦官微隻輸入重量與同時輸入重量體積的費用對比。

△ 德邦官微“為什麼要同時輸入重量和體積”的說明。

“如此顯示不是很容易誤導顧客以為是按重量下單計費嗎?”對于劉女士的不解與建議,記者再次以顧客身份向德邦快遞官方客服人員咨詢,相關客服人員對此解釋稱計費的确需要同時考慮重量與體積,“且在輸入兩者的數值後,各自産生的計費不會出入太大。類似劉女士包裹出現的重量計費與體積計費差價較大情況,應屬初始報價錯誤。”

而對于将重量與體積同時設置為必填項的建議,該客服人員表示,目前官網和官微的後台的确未将此設置成必選項,“但我們會将該建議及時反饋。同時若客戶在寄送單時有任何疑問,可随時來電咨詢,我們會在電話中盡量将細節解釋清楚到位。”

律師點評>>

物流企業應對計價方式做顯著提示和說明

北京德和衡(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勍認為,物流運輸中,寄件人和物流公司形成的是運輸合同關系。“一般來說,合同的相關條款尤其是價款約定是由物流公司單方面制定的。”劉勍解釋,單方面制作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應當由制作一方以顯著的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或者以顯著的方式告知寄件人最終費用。

“如果發生訂單頁面所顯示的價格與最終的實際價格不一緻的情況,物流企業應當對寄件人有顯著的提示或者說明。”劉勍表示,如果物流企業未盡到提示義務,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寄件人對于計價方式的理解和提供格式條款的物流企業不一緻的,應當做出對物流企業不利的解釋,即按照寄件人對于價款的理解執行。

劉勍建議,如果物流企業對于計價方式不止按照重量計價,還有其他計價方式的,應當對寄件人作出顯著的提示和說明,以免引發寄件人的誤解。

上遊新聞記者 陳骅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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