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界分标準是十八周歲,十八周歲以上是成年人,以下是未成年人。民法區分自然人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意義是,成年人能夠辨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後果;未成年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因而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在社會生活中,盡管子女已經年滿十八,但很多父母還是會選擇撫養、資助子女一直到子女大學畢業,找到工作,能夠自食其力為止。其實根據法律規定,成年後的子女已經不屬于需要父母給付撫養費的對象,資助子女求學和生活僅僅是父母道德上的義務。對于已成年的子女來說,讀書求學所需的支出,可以通過自己申請各類獎助學金、勤工儉學、參與實習等途徑獲得。
來源:原創 法治調研君 青少年學生法治教育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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