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10月之前,我國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同的。
企業職工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到齡辦理退休後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主要來源于社保基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需要繳納費用,到齡退休後按月領取退休費,退休費由國家财政負擔。
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所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與企業職工之間的流動比較困難,同時兩類人員退休後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關于并軌的呼聲一直不小。
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拉開了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大幕。
《決定》雖然是15年1月下發的,但實施時間卻是2014年10月1日,也就是從14年10月開始,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也需要按月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領取的也是養老金。
按照這種情況來說,那麼其實2014年10月開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就已經初步并軌了。
那麼,還有哪些人沒有并軌呢?
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中,退休人員被分為了“老人”、“中人”和“新人”三類群體,按照“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措施分别對待。
其中改革之前就已經退休的“老人”沒有任何影響,按照現有待遇繼續發放養老金,并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
改革之後參加工作的“新人”按照新機制發放待遇,他們正常感知不到影響,因為離他們退休的時間還有好幾十年。
而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群體,他們受到的影響是最大的。身處改革漩渦中心的他們,養老金肯定不能夠再按照老辦法發放,但是因為實際繳費年限短,也不能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算。
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國家對“中人”實行過渡性措施,從2014年10月到2024年9月屬于“中人”的十年過渡期,,過渡期内退休的“中人”,養老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保證待遇水平相比改革前同等條件退休的人員不會更低。
當新辦法計發的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标準的時候,按老辦法待遇标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當新辦法待遇高于老辦法待遇标準的,根據退休年份的不同,發放超出的部分不同比例: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30%;
依此類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而在過渡期結束後,也就是2024年10月後退休的人員, 就完全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金了,但是這并不意味着他們的養老金計算方式和企業退休人員完全一樣。
對于2014年10月之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因為他們的工作生涯中存在視同繳費的情況,養老金中就會多一部分的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
隻有等到“新人”邁入退休階段的時候,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金計算方式才會一緻。按照目前的退休年齡,至少得等到2050年以後,而如果期間延遲退休政策落地,那時間還會更遲一些。
綜上,養老保險制度從2014年開始逐步并軌,2024年的時候機關事業單位的“中人”過渡期會結束,想要徹底并軌至少得等到2050年以後。
而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說,2025年退休和2024年退休其實差别不大,正常都是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金。而對于2014年到2024年之間退休的人員,按照目前“中人”的養老金計發情況,越遲退休養老金是越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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