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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法律保護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4 03:13:52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務派遣的規定。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規定了勞務派遣。我覺得法律規定的本意是好的,給了有關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提供了方便。但是通過這些年來的實際運作來看,這種勞務派遣被濫用,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國家的用工秩序,應當對此予以補充完善,并且也需要勞動監察部門加強監管。分述如下:一、《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本意。

該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第五章第二節規定了勞務派遣。從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七條。

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對于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萬。我覺得這個注冊資本存在一定的風險。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是專門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即使公司參加了社會保險,假如說派遣到海上作業的一次性派遣人員達到十人的時候,當發生海上事故的時候,那麼勞務派遣公司是否能夠承擔起自己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賠償額。難道可以破産嗎?如果公司破産了,被派遣職工的合法權益去哪裡再去主張?

第六十六條規定了勞務派遣的目的及作用“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通過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有下列幾方面的意思:1、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僅限于企業,其他類單位并不适用。2、企業的基本用工方式是勞動合同用工。勞務派遣用工是企業用工的補充方式。3、企業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必須符合三種條件:a、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b、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c、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一定期限内 ,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4、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的嚴格控制,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二、違反勞務派遣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了法律責任“違法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責令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标準處以罰款,對于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問題基本沒有。隻是規定對于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的比較詳細。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及其具體負責任的人員,承擔的三種責任: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三、因為勞務派遣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勞動者沒有任何法律責任,所以就會造成了用人單位的随意違法用工。 在社會現實當中不但非企業的用工單位可以随便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就是有關國家機關也在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對于勞務派遣的四種限制的情況,可以随意突破,因為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沒有任何法律責任限制的非法用工規定,就是視為合法的用工方式,這種規定對于用工單位來說是沒有任何的約束力的。四、勞務派遣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問題。 用工單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工,應當是有效的。那麼對于用工單位非法用工的,而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該法并沒有提及。 有關該法隻提及勞動合同效力無效的三種情況,并沒有提及勞務派遣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問題。 通過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好像是合同無效,但是也沒有提及。該條隻是對勞務派遣單位予以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而沒有對用人單位非法使用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處罰。這是不是在鼓勵非法使用勞務派遣用人單位的非法用工行為? 用工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意思是什麼不明确?是人身損害?還是财産損害?還是同時包括人身損害與财産損害? 在工作中發生的工傷,需要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之時,是否需要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僅用工單位在非法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時勞動者受到的傷害或者損害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勞務派遣的法律監督活動。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派遣活動的法律監督。具體監督工作是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是主動監督還是被動監督?何種情形勞動監察部門及其人員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如果沒有具體化的法律責任規定與沒有規定是沒有本質區别的。 以上是我對于實踐中勞務派遣事務的思考。你們是否覺得有一些道理?

勞務派遣法律保護(律師談勞務派遣的利與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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