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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解除擔保合同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4 01:12:24

一般情況下,協議經各方簽署即生效,各方均應遵守。如果合同約定“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那麼隻有部分當事方蓋章後,合同是否對已經蓋章的當事方有效?最高院認為:有效。

什麼情形解除擔保合同(解除擔保協議隻有部分當事方蓋章)1

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77号

案情簡介:再審申請人五礦上海浦東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代理人Z公司、XX公司向華宇投資公司、Y公司購買南非鐵礦。2013年6月30日,被申請人江蘇陽光集團出具《擔保函》:本集團将對供貨方華宇投資公司及外商Y公司Y公司及代理方XX公司、Z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的合同承擔連帶保證。

被申請人提供的《協議書》(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蓋章,華宇投資公司和Y公司未蓋章)内容顯示,為解除其前述《擔保函》中提供的連帶保證責任,申請人放棄江蘇陽光集團出具的《擔保函》項下的一切權利,本協議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後發生糾紛,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二審被申請人均不承擔責任,其後,申請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協議書》的主要内容是擔保人江蘇陽光集團與債權人五礦浦東公司之間關于解除擔保的安排,五礦浦東公司做出放棄擔保的行為,并不加重債務人的還款義務或交貨義務,對其他債務人不産生實際影響,《協議書》已經具備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至于其他當事人的印章形式是否完備,不影響《協議書》對江蘇陽光集團與五礦浦東公司所産生的約束力,随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什麼情形解除擔保合同(解除擔保協議隻有部分當事方蓋章)2

律師觀點:一般而言,合同中列明有生效條款,如不存在無效等情況下,該條款是有效的,合同的生效應以滿足該條件為前提。

本案中,《協議書》既然已經約定了生效條款且該條款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法院在審查《協議書》的效力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應該認定《協議書》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生效。應按照《協議書》未生效的原則處理,如按照締約過失責任處理,可能更符合法律要求。

什麼情形解除擔保合同(解除擔保協議隻有部分當事方蓋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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