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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什麼程度構成重婚罪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14 07: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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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什麼程度構成重婚罪(法律分析什麼叫做事實婚姻與事實重婚)1

(圖片源自網絡)

事實婚姻關系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區别。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是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衆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别。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衆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婚姻法什麼程度構成重婚罪(法律分析什麼叫做事實婚姻與事實重婚)2

(圖片源自網絡)

事實重婚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麼叫做重婚,構成重婚罪須有兩個婚姻關系的重合為前提。《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重婚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或明知,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重婚行為,即重婚必然有兩個婚姻關系的重合。

實踐中,婚姻關系的重合大緻有四種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登記) 法定婚;法定婚 事實婚;事實婚 法定婚;事實婚 事實婚等四種情形。對于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則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别對待。

前兩種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對于第三種與第四種,即前一次是事實婚,後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後兩次都是事實婚的,實踐操作上,原則上不構成重婚罪,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關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該事實婚仍受法律保護,此後又有事實婚或法定婚的,應構成重婚罪。

婚姻法什麼程度構成重婚罪(法律分析什麼叫做事實婚姻與事實重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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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事、刑事認定事實婚姻關系均有相應法律标準,我們要有區分的來看。民法上僅承認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之後不再承認。而在刑法上,對于事實婚姻是否可以成為重婚罪的條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複》予以了肯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隻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因此在刑事上是承認事實婚姻的,即使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後,隻要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構成事實重婚。

婚姻法什麼程度構成重婚罪(法律分析什麼叫做事實婚姻與事實重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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