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潇湘晨報
本報長沙訊 12月2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夢幻西遊”網絡遊戲直播侵權案進行公開宣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宣判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全程同步直播。廣東高院通過官方微信通報了該案的相關審判情況。
一審判令華多賠償網易2000萬元
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發現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組織主播人員直播“夢幻西遊2”遊戲内容,認為其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
經交涉未果,網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1億元等。
廣州知識産權法院一審認定華多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
網易公司、華多公司均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網易公司上訴認為,一審判賠數額過低。華多公司上訴認為,遊戲連續動态畫面不構成作品,遊戲直播應是一種合理使用行為,一審計算賠償的方法不合理。
二審庭審中,雙方展開激烈交鋒,申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陳述專業意見,雙方訴訟代理人還就争議焦點向專家輔助人進行了交叉詢問。
終審維持原判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
1、“夢幻西遊”網絡遊戲連續動态畫面整體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2、被訴遊戲直播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權利限制情形,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3、華多公司未經許可組織主播人員直播涉案遊戲,并從直播業務中抽成獲利,并非單純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直接侵害了網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利,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網易公司要求華多公司賠禮道歉的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4、關于本案賠償金額,應綜合考慮涉案遊戲類型和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相關遊戲直播許可市場情況、涉案遊戲因素在直播平台獲利中的貢獻、維權費用等,可酌定為2000萬元。
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涉案公司代表、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衆等20餘人旁聽了宣判。
宣判結束後,記者在宣判現場就本案幾個焦點問題,采訪了本案審判長
Q:本案遊戲連續動态畫面是否構成作品?
審判長:本案遊戲是一款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其連續動态畫面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核心特征,其複雜制作過程和最終視聽表達體現了較高的創作高度,屬于文學、藝術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複制的智力成果,可認定為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Q:本案遊戲直播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審判長:直播是一種向公衆直接提供内容的實時傳播行為,直播遊戲畫面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公開傳播作品的行為。遊戲直播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展覽權、放映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控制範圍,屬于“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且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權利限制情形。從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被訴遊戲直播行為基于商業營利目的使用了涉案遊戲畫面,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影響了網易公司對涉案遊戲畫面著作權利的正常許可使用,對涉案遊戲潛在市場收益造成實質性損害,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Q:為什麼沒有支持網易公司請求判令華多公司賠禮道歉和賠償1億元的訴請?
審判長:經審理,沒有證據證明華多公司被訴行為給網易公司造成商譽貶損或必須矯正的不良社會影響,網易公司關于華多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上訴請求缺乏理據。關于賠償數額,若由遊戲著作權人獨自享有直播平台的全部獲利,可能導緻利益失衡,基于平衡作品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各方利益的原則,尤其從促進遊戲及其衍生産業發展的角度考慮,應合理認定涉案遊戲因素對于被訴遊戲直播平台獲利的價值貢獻。一審法院最終酌定的2000萬元賠償數額無明顯不當,可予維持。
潇湘晨報記者梅玫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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