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的填制和審核
一 、 記賬憑證的基本内容
(一)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内容:
1.記賬憑證的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憑證的編号;
4.經濟業務的内容摘要;
5.應借應貸的賬戶名稱(包括總分類賬戶和明細分類賬戶)和金額;
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7.填制、審核、記賬、會計主管等有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憑證還應有出納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二)記賬憑證基本内容解釋如下:
1、記賬憑證的日期。
記賬憑證是在哪一天編制的,就寫上哪一天,記賬憑證的填制日期與原始憑證的填制日期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記賬憑證應及時填制,但一般稍後于原始憑證的填制。
2、記賬憑證的編号
①企業既可以按收款、付款、轉賬三類業務分收、付、轉三類編号。
②也可細分為現收、現付、銀收、銀付、轉賬五類編号。
③如一張記賬憑證涉及兩張記賬憑證的,可以分數表示其分号,如“1/2”、“2/2”等。
(三)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内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的書寫應當清楚、規範。
3.除結賬和更正錯賬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一般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
一張原始憑證如涉及到幾張記賬憑證的,可以将該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該主要記賬憑證的編号或者附上該原始憑證的複印件。
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幾個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内容。
4.記賬憑證的填制依據:
①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
②或根據若幹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填制,
③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
④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類别的原始憑證彙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5.記賬憑證應連續編号。
①憑證應由主管該項業務的會計人員,按業務發生的順序并按不同種類的記賬憑證采用“字号編号法”連續編号。
②如果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含兩張)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号法”編号。
6.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未入賬)
7.記賬憑證填制完成後,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二、記賬憑證的審核
審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按原始憑證審核的要求,對所附的原始憑證進行複核。
2.審核記賬憑證所附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摘要是否同所附原始憑證的内容相符,金額是否一緻等;對一些須要單獨保管的原始憑證和文件,是否已在憑證上加注說明。
3.審核記賬憑證中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準确;應借、應貸的金額是否一緻;賬戶的對應關系是否清晰;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等。
4.審核記賬憑證所需要填寫的項目是否齊全;有關人員是否都已簽字蓋章等。
在審核中如發現記賬憑證填制錯誤時,應重新填制或按規定辦理更正手續。隻有經過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才能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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