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梁敏捷)一起普通的故意傷害案,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依據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為鼓膜穿孔、輕傷二級,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檢察院在審查中發現該鑒定意見沒有考慮被害人原患有中耳炎,于是依法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将損傷等級由輕傷二級改變為輕微傷。近日,公安機關撤回該案。
今年4月30日下午,陳某與阮某因交通事故發生口角,阮某一巴掌打在陳某左側耳部,陳某次日早晨就醫發現左耳耳膜穿孔。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偵查,并于8月6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閱卷時,檢察官發現陳某案發後并沒有立即就醫,而是次日早晨首次就診,當日頭部CT檢查提示“左側中耳乳突炎”。這是既有疾病還是傷害行為所緻?出于對案件的負責,檢察官向該院法醫請教,得知“中耳乳突炎”即為通常所說的“中耳炎”。中耳炎成因是自身既有疾病還是他人傷害,該因素的存在是否影響人體損傷程度等級?承辦人提出了質疑。
該院法醫接受辦案部門委托後,調閱了案卷,随即又會同台州市檢察院法醫查閱陳某就診的原始記錄,重點審核CT檢查結果。初步确認陳某患有中耳炎,且該病征在案發前已存續一定時期。但是,因陳某就診資料反映耳膜穿孔既可見血迹等外傷性破損症狀,又有破口較為規則且部分邊緣可疑增厚等自身中耳炎緻穿孔的病源性症狀,即無法區分疾病與外力傷害在造成耳膜穿孔中的作用及其大小,而這恰恰是影響該案損傷程度等級的關鍵性因素,而損傷程度等級是該案罪與非罪的決定性事實。
承辦檢察官向浙江省檢察系統法醫人才庫專家進行咨詢,按照專家意見補充了接診醫生有關陳某臨床就診情況的證言,獲悉陳某患有陳舊性中耳炎,且耳膜組織較常人少一層,疑為曾有破損而愈合為疤痕耳膜,耳膜較薄、質量差,受到外力容易造成穿孔。專家改變原鑒定機構作出的輕傷二級意見,作出輕微傷的鑒定意見。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就賠償達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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