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購物方便快捷,
商品價格低廉,
大到冰箱彩電,小到柴米油鹽,
幾乎什麼都能在網上購買。
然而網購便利性的背後也存在問題:
貨不對闆!
有些别有用心的商家通過“挂羊頭賣狗肉”的
伎倆欺騙、誤導消費者。
最近,江蘇省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查獲了一起
網絡銷售商品欺詐案。
案情回顧
近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在某淘寶網店購買到的商品與銷售頁面顯示的信息不符,商家疑似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
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投訴後立即對該網絡銷售商進行了檢查,發現商家在涉案商品銷售頁面使用的圖片、标題均為一款名叫“天萃荷淨軟膏”的消毒衛生用品,但在經營場所及倉庫并未發現上述商品,僅發現一款名稱為“芙貝樂軟膏”的消毒衛生用品。雖然商品圖片中“天萃荷淨”等文字經虛化處理,但根據圖片細節及文字介紹仍能推斷出所售商品為“天萃荷淨軟膏”,面對執法人員的詢問,商家卻說自己隻是在網頁上放錯了圖片和文字,妄圖以此蒙混過關。
為第一時間固定直接證據,執法人員逐條翻閱該商品3個銷售頁面300餘條有文字内容的評價,發現有消費者在評價中反映商家實際發貨的商品為“芙貝樂軟膏”,有一位消費者還上傳了收到的“芙貝樂軟膏”的圖片,商家面對現場第一手直接證據啞口無言,防線頓時崩潰,隻能坦白其為了吸引顧客、增加銷量,故意将已經停産但具有良好口碑的“天萃荷淨軟膏”的産品圖片、文字介紹用在自己經營的“芙貝樂軟膏”銷售頁面中。至案發,涉案商品銷售金額3萬餘元。
接下來,
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将
以此案為典型,舉一反三,
對此類“挂羊頭賣狗肉”式
故意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嚴厲查處
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淨化網絡銷售環境。
法條鍊接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醒:
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
如需購買相關産品,
要通過正規的渠道。
如發現非法營銷行為,
可以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來源:張家港市場監管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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