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拉拉墜亡一審?中新社長沙9月10日電 (記者 唐小晴 楊華峰)“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10日在湖南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緻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貨拉拉墜亡一審?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中新社長沙9月10日電 (記者 唐小晴 楊華峰)“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10日在湖南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緻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陽春系深圳依時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簽約司機。據警方通報,2月6日晚,貨拉拉司機周陽春與用戶車某某因車資、路線費用起争執,車某某因路線偏航後要求停車,司機未予理會,車某某起身離開座椅并将身體探出車窗外,司機未采取語言和行動制止,也未緊急刹車,車某某從車窗墜車。随後,周陽春遂停車,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2月10日,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車某某家屬質疑貨拉拉平台方對用戶的保護力度,同時對事發當晚涉事司機多次偏航路線存疑。為查明事實,專案組通過開展現場勘查、偵查實驗、法醫檢驗、視頻偵查、電子物證勘驗、嫌疑人審訊、調查走訪、聘請專家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分析等工作,還原了案件經過。
警方的通報表示,車内未發現打鬥痕迹,受害人體表未發現搏鬥抵抗傷,衣褲、指甲均未檢驗出周陽春基因型。經鑒定,車某某系頭部與地面碰撞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某某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2月2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緻人死亡罪對周陽春刑事拘留;3月3日,檢察機關批準逮捕。8月13日,長沙市嶽麓區檢察院以周陽春涉嫌過失緻人死亡罪向嶽麓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陽春作為貨拉拉平台的簽約司機,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後心生不滿。其違背平台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某某系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緻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并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緻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嶽麓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于9月6日召開了庭前會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周陽春的各項訴訟權利,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部分人大代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親友到庭參加了旁聽。(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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