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不辭而别怎麼辦?員工不辭而别,公司咋麼辦 對于員工不辭而别的現象很多公司都見慣不怪了,但是遇到這種情況,公司該怎麼辦?停發工資、停繳社保,然後不再理會?沒那麼簡單哦,下面明明帶你了解一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公司員工不辭而别怎麼辦?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不辭而别,公司咋麼辦
對于員工不辭而别的現象很多公司都見慣不怪了,但是遇到這種情況,公司該怎麼辦?停發工資、停繳社保,然後不再理會?沒那麼簡單哦,下面明明帶你了解一下
首先,員工不辭而别,是指拟離職員工未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不辭而别行為的界定依據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員工辭職,應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而不辭而别的行為恰恰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注意此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不辭而别的員工,企業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扣發員工工資?不可以!
很多公司為了制約這種不負責的員工,在規章制度裡會注明“員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個月的工資”。然而,勞動法并不允許單位和勞動者在法律之外設置違法責任。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承擔的違約金情形隻有2種情況: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也就是說企業規章制度中“扣一個月的工資”的約定是無效的。除非你能證明員工的匆忙離職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但這方面舉證确實困難。
從風險控制角度,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員工前來領取工資,若其未按通知前來領取,公司不承擔工資拖延的責任。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非法克扣工資或者拖延支付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員工不辭而别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餘工資的,應及時足額支付。隻有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無工資卡、無法聯系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
二、終止勞動關系,要及時!
針對員工不辭而别,很多公司在規章制度中都有相關規定【員工多久不到崗算“自動離職”】,但這種離崗式的“自動離職”并不等于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員工不辭而别已屬理虧,但企業還是要做好萬全之策,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1)對員工不辭而别企業作為雇主要表達自己的态度,萬一确實有無法到崗的理由呢,所有公司首先要給員工發《催告函》,告訴員工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如有特殊情況,請履行請假手續,并提交相關證據,如果還不能如期到崗,員工将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2)員工真不想回來《催告函》是沒有用的,這是公司盡到責任的一種方式,到了約定時間員工還未回到公司,公司進行公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正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至勞動合同中所留的家庭住址。最好在郵寄單上注明“關于XXX的曠工通知書”、“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字樣,并妥善保存郵寄回執單原件以防萬一。
以上,既盡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責任,也履行了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流程,降低法律風險。
三、檔案、社保關系轉移,不能忘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所以,企業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轉移檔案關系、辦理社保減員,避免影響到該員工下份工作應享受的待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真的遇到員工離職時不進行工作交接,企業可以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除非公司抗辯稱勞動合同并未解除,且員工亦無合同已解除的證據,則無需出具離職證明。
員工不辭而别雖然很讓人氣惱,但作為企業,無論對于正式員工還是試用期内的新員工,隻要簽了勞動合同、産生勞動關系,都應該履行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為避免以後産生更多糾紛,切不可随便扣工資哦!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