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緻)的,要辦理離婚後房産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産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财産的資料;
4、房屋産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産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方式下的房産證更名手續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産交易中心申請房産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财産的資料;
3、房屋産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上述兩種情況,如果産權設定抵押的,須提供銀行同意函;如果原權證上的産權人姓名有錯誤,須補充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财産。因夫妻财産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産權歸屬一方,是房産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産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産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離婚需在房産證上除名的,隻需夫妻二人簽訂協議,明确房子以後歸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繳契稅。
【宋穎琪律師】上海專職執業律師,上海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曾供職于上海長甯區人民法院,從事法律工作多年來一直專注于各類離婚案件,共代理或辦理數百起各種類型的離婚案件,案件類型包括财産分割、子女撫養、繼承遺産、債務糾紛、同居期間财産分割糾紛、協議離婚、涉外離婚等各方面。對離婚案件涉及的公司股權、房産糾紛、大額财産分割、子女撫養等糾紛尤為專長。在辦案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取得當事人充分認可,赢得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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