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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前買房男方家長的責任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0 02:15:49

女子婚前買房男方家長的責任?2013年,29歲的楊飛和王某墜入愛河并在當地登記結婚婚前1個月,雙方父母商議,由楊飛家掏25萬元,購買其丈母娘家的一套拆遷安置房,作為夫妻倆的婚房然而,5年過去了,直到楊飛和妻子離婚,當初買的房子還沒有到手,收了楊飛25萬元的原丈母娘家也一直沒有給退錢于是,楊飛一紙訴狀把原丈母娘一家告上了法庭2020年6月23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民事案件,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女子婚前買房男方家長的責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女子婚前買房男方家長的責任(男子婚前花25萬元買準丈母娘家回遷房)1

女子婚前買房男方家長的責任

2013年,29歲的楊飛和王某墜入愛河并在當地登記結婚。婚前1個月,雙方父母商議,由楊飛家掏25萬元,購買其丈母娘家的一套拆遷安置房,作為夫妻倆的婚房。然而,5年過去了,直到楊飛和妻子離婚,當初買的房子還沒有到手,收了楊飛25萬元的原丈母娘家也一直沒有給退錢。于是,楊飛一紙訴狀把原丈母娘一家告上了法庭。2020年6月23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民事案件。

據了解,2012年6月,29歲的楊飛結識了家住西安市長安區的王某,兩人迅速墜入愛河,次年4月15日,兩人在當地民政局登記結婚。

就在倆人結婚前一個月,雙方父母見面商議,決定由楊飛家出25萬元購買一套婚房,而所買的房子是王某娘家的拆遷安置房。因為房子統一交由村委會管理,加上房子還沒有分配到位。但想到王某娘家作為拆遷安置對象,享受安置政策,分配到拆遷安置房是遲早的事。楊飛一家也就同意花錢買房。

根據村上相關政策,王某娘家所在村子的拆遷安置房在沒有分配的情況下,所有權屬于當地村委會,不論所在村是按照其父母戶籍分配回遷房,還是向王某這種已經結婚出嫁,但戶籍尚未遷出該村的女子,所購買的回遷房,都必須由村委會出賣或分配。

但在結婚前,楊飛帶着家人給籌集的25萬元來到了前妻王某家中,委托其原老丈人王某省和丈母娘王某棉向當地村委會交錢買房。當時,楊飛将錢交給了兩人,其王某省還給楊飛出具了一張收條,寫明:“今收到楊飛購房款貳拾伍萬元(250000元),收款人王某省”。此後,這筆錢由丈母娘王芳棉保管。

2018年,因和楊飛感情破裂,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8月,二人正式離婚。而在倆人審理的離婚案中,王某曾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陳述一件事,稱:“25萬元沒有交給任何人,還在我媽(王某棉)手裡。”

離婚後,楊飛向原丈母娘一家讨要買房的25萬元,但對方遲遲未給。而且,當初所要購買的婚房至今也沒有分配下來。于是,2019年,王某将王某棉、王某省告上了法庭。

“這筆錢是楊某儒(楊飛父親)贈與楊飛和我女兒買房的錢,屬于夫妻倆的共同财産。而且,房子至今沒有分配,并不是我們的過錯,我們雙方當時也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和交房時間。”王某棉和王某省在法庭上這樣認為。

對比,楊飛并不認同。楊飛認為,25萬元是父親給他買婚房的錢,在結婚後王某可以和他一起住。而且,買房行為發生在婚前,王某省給楊飛的字據也寫明的是“今收到楊飛買房款25萬元”。因此,楊飛要求王某省、王某棉退還買房錢,并支付相關利息90000元。”

2019年,長安區人民法院對此事進行了一審,判決王某省、王某棉返還楊飛購房款2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等。

王某父母提起上訴,2020年6月23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習生 劉娜 二三裡編輯 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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