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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車什麼時間上路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27 07:35:15

無人駕駛車什麼時間上路(深圳嘗鮮最新規定)1

L3級自動駕駛車輛可以在國内合法上路了!

車東西7月6日消息,昨日深圳正式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中涉及了智能網聯汽車定義、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自動駕駛車輛登記上路、以及自動駕駛車輛具體上路要求和涉及自動駕駛車輛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等多方内容,下面是6個最核心關鍵點。

1、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

2、明确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3、明确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标準,如可以允許異地路測資格通用等。

4、明确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其中除了完全自動駕駛車輛之外,所有的自動駕駛車輛均需駕駛員進行承擔責任。

5、明确智能網聯汽車準入與登記規範,提出生産銷售智能網聯汽車必須滿足相應的産品名錄。

6、明确智能網聯汽車的網絡安全風險監督管理、以及信息安全保護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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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大網站顯示法規已正式公布

這也是國内首個智能網聯汽車的管理法規。據悉,該條例将于8月1日起實施。從中可以看到,深圳此次頒布的智能網聯汽車法規當屬目前國内最為詳盡的,對于整個行業而言,更加完善的法規則意味着更加健全和環境保障。随着深圳的步伐,相信後續還将會有更多城市也将出台配套法規,推動整個行業向更高等級的自動駕駛發展。

一、定義智能網聯車 明确3種自動駕駛級别

條例中給出了智能網聯汽車的定義,即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1、其中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動态駕駛任務,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态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

2、高度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态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态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

3、完全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态駕駛任務,不需要人工操作。

實際上這也對應了SAE自動駕駛級别中的L3、L4、以及L5級的自動駕駛。因此,這也就意味着,深圳成為了國内首個明文規定L3級自動駕駛車輛可以上路的城市。

二、自動駕駛路測再規範 異地路測或可實現

自動駕駛路測方面,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主體應當依照規定向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相關主管部門确認,并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号牌,方可在深圳市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範應用。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此次還将異地路測寫進了條例當中。

條例指出,道路測試主體申請将已經或者正在其他省、市進行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在深圳市進行相同活動的,可以持原申請材料、異地道路測試的相關材料以及在深圳市開展道路測試的安全性自我聲明,經市相關主管部門确認,取得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号牌。

在測試範圍方面,條例顯示,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試點。

在全域開放的行政區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具體辦法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三、智能車需要登記 車路協同也是政策重點

那麼如何才能夠在深圳市進行智能網聯汽車的測試或者銷售呢?條例中也給出了規定:

1、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智能網聯汽車産品生産者的申請,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産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産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2、未列入國家汽車産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産品目錄的智能網聯汽車産品,不得在深圳市銷售、登記。

3、智能網聯汽車産品生産者申請将産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産品目錄的,應當将相關資料提交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評估。

4、通過審核評估後,将産品提交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取得産品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後,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準的産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産品目錄。

此外,在車路協同方面,條例做出如下規定:

1、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因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需要,可以向市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申請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2、鼓勵開放共享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的數據信息、通信網絡等資源,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個人信息的數據除外。

四、L5可不配安全員 自動駕駛需開指示燈

對于自動駕駛車輛安全員,條例也做了規定。

1、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并配備駕駛人。

2、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是,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隻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也就是說,達到完全自動駕駛級别的無人車,才可以實現去掉安全員的“真無人”。而L3、L4級自動駕駛車輛仍然需要配備安全員(駕駛員)才能上路。

此外,對于自動駕駛車輛的實際運行,條例也有規定。

1、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駕駛人應當處于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态和周圍環境,随時準備接管車輛;智能網聯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于不适合自動駕駛的狀态時,駕駛人應當立即接管車輛。

2、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備在發生故障、不适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開啟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遠程接管等有效降低運行風險措施的功能。

3、智能網聯汽車産品生産者應當為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

4、用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以顯著的車身标識進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運的,還應當在車輛内部播放語音提示。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今後深圳的自動駕駛車輛行駛将會更加規範,而L4級自動駕駛去掉安全員在短期内暫時還不能實現。

五、不能非法收集信息 L3事故駕駛員擔責

為了規範智能網聯汽車的信息安全活動,條例作出了如下規定,明确智能網聯汽車在網絡信息安全方面的“三禁止”。

禁止利用智能網聯汽車從事下列活動:

1、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

2、采集與本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

3、非法采集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同時條例的最後還對智能網聯汽車在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以及事故方面進行了責任劃分。

1、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理。

2、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3、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台等記錄的車輛運行狀态和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可以作為認定智能網聯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

從中其實可以看出一個信息,即使是L3、L4級自動駕駛,隻要配備駕駛員(安全員),那麼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是需要駕駛員進行擔責的。這也就與此前國外L3由廠家擔責的規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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