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詢證函法律效力有多大

詢證函法律效力有多大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3 10:59:55

詢證函法律效力有多大?詢證函的法律效力詢證函作為一種審計文書,被審計機構廣泛應用,主要用來确認被審計單位債務人及其債務的存在從而達到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記錄真實性、正确性的目的,但當事人雙方在詢證函上簽字蓋章表明其對該債權債務的承認的行為,又使得詢證函可作為債權債務的憑證同時詢證函可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本文僅以詢證函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來簡要概述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詢證函法律效力有多大?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詢證函法律效力有多大(詢證函的法律效力)1

詢證函法律效力有多大

詢證函的法律效力

詢證函作為一種審計文書,被審計機構廣泛應用,主要用來确認被審計單位債務人及其債務的存在從而達到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記錄真實性、正确性的目的,但當事人雙方在詢證函上簽字蓋章表明其對該債權債務的承認的行為,又使得詢證函可作為債權債務的憑證。同時詢證函可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本文僅以詢證函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來簡要概述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詢證函 訴訟時效 時效中斷

案例:A公司與B公司于2015年7月簽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由B公司向A公司供應商品混凝土。合同為固定單價,按實際到貨驗收數量為準結算,到貨驗收合格後支付貨物總金額的80%,年底支付當年全部剩餘貨款。合同簽訂後,B公司從2015年7月到2016年4月陸續向A公司供貨,共計供貨金額為303萬元。A公司陸續向B公司付款,最後一次對量對賬時間為2016年4月,并有127萬一直未支付。2017年12月31日前,B公司向A公司發送企業詢證函,A公司在收到B公司發來的企業詢證函後,對欠款事實進行了蓋章确認并寄送B公司。以下将以上述公司實際遇到的訴訟案件為引言做簡單概述。

一、詢證函的概念及作用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号—函證》第五條指出,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複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從該定義來看,詢證函的目的在于核實和确認相關當事人及應收應付賬款記錄的真實性與正确性,本質上為對賬函,一般隻做項目核對之用,通常《企業詢證函》中會标注“本函僅為複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清算”。從财務工作角度而言,發送企業詢證函是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賬目進行審計過程中為了證明财務報表的真實性而搜集的一種審計證據。從訴訟角度而言,由于其内容能夠證明當事人交易、債權債務未清償的事實存在,因此詢證函也可作為訴訟證據。

二、訴訟時效及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内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過程中,出現了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的法定事由,從而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消滅,重新計算期間的制度。

三、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根據法律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又分為訴訟請求和訴訟外請求兩種情形,訴訟請求不難理解,訴訟外請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中有規定,是指:(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别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故對于訴訟時效快要屆滿的債權,為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應對債務人采取發催收函、律師函等函件或要求對方承諾付款等法律認可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方式進行催收,以保證訴訟時效的有效性。

四、詢證函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對于詢證函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即自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企業詢證函上簽字蓋章确認之日起,訴訟時效是否能重新起算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從詢證函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内發出還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發出,以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以後是由債務人主動發出還是由債權人主動發出而産生不同的效果。

(一)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内向債務人發出企業詢證函,債務人在詢證函上蓋章确認的,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哈爾濱市商業銀行銀祥支行與哈爾濱金事達實業(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複》(法民二〔2001〕016号)的答複,即“該案所涉詢證函雖然是采用哈爾濱審計事務所函稿紙,且注明僅作審計報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無效,但基于該詢證函是由貸款人哈爾濱商業銀行銀祥支行(原哈爾濱銀祥城市信用合作社)發出,且該貸款人和借款人哈爾濱豪華家具大世界都在該函上對尚欠貸款額予以确認并加蓋公章的事實,可以表明該詢證函既有貸款人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又體現了借款人對所欠債務的确認。由于該詢證函是在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限内發出的,因此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可以看出,在訴訟時效期間内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詢證函,債務人蓋章确認的,是債務人對所欠債務的确認,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二)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主動向債權人發出企業詢證函,債權人在債務人發出的企業詢證函上蓋章确認,産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在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主動發出企業詢證函同債權人核對所欠債務的行為,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确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複》( [2003]民二他字第59号)的規定,即“對債務人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行為的法律後果問題可參照《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的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中規定,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确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自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企業詢證函之日起,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

(三)債權人在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以後,向債務人發出企業詢證函,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企業詢證函上确認的行為是否能産生對原債務重新确認的法律效果,要結合詢證函和回函的表述内容來确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簽收“貸款對賬簽證單”的行為是否屬于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原債務的履行進行重新确認問題的複函》([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的規定, 對“原債務的重新确認”,是指債權人要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認可并願意繼續履行債務。你院請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集團公司)2003年3月向債務人臨泉縣供電局發出的“貸款對賬簽證單”,其名稱和内容均無催收貸款的明确表示。臨泉縣供電局局長張修法在“貸款對賬簽證單”上簽署“通知收到”,表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貸款對賬簽證單”,但不能推定為其有償還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貸款對賬簽證單”簡單理解為就是《批複》中的“催款通知單”,也不能把雙方當事人發出和簽收“貸款對賬簽證單”的行為視為對原債權債務的履行重新達成了協議。我院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少數人意見。(少數人的意見認為:從安徽投資集團發出的“貸款對賬簽證單”的内容看,沒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而臨泉縣供電局局長張修法在“貸款對賬簽證單”上簽署“通知收到”,其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不能表明有償還欠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複》的規定精神。)

從該複函中可以看出,構成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對原債務的重新确認需要具備:一是詢證函或催款單應由債權人發給債務人;二是應有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三是債務人在詢證函或催款單上簽字或蓋章;

上述三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有4個答複,針對的情形不盡相同,我們在作為當事人的一方首先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義務,其次應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權益為出發點分清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是時效期間内還是時效期間屆滿進而再發函或回函。

五、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合同中一般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則承包人對于發包人的工程款請求權分為不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此種情形下,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支付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起算?《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故當事人約定工程款以進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屬于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請求權應适用一個訴訟時效起算點,應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請求權之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最後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六、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如何認定當事人一方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實踐中,以下情形可認為構成“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和“自願履行義務”,從而達到重新起算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1)時效屆滿後,雙方約定或者債務人承諾對債務進行重新結算、審計,或約定其他付款的先決條件的,可認定債務人作出了“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2)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或者繼續履行部分債務,可認定債務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權。

(3)債務人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上簽章确認,可認定對原債務進行了重新确認。

(4)債務人簽收《貨款與利息催收通知單》《催收函》等,并出具回執簽章确認的,可認定對原債務進行了重新确認。

(5)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自願與債權人簽訂以物抵債協議,可認定債務人作出了繼續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

(6)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減免部分債務申請,可視為債務人作出了同意償還債務的意思表示。

(7)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簽約權限的主體,簽章确認《催款通知》構成對公司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重新确認。

(8)訴訟中重新确認債務,并同意繼續履行。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