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不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産,或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與農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有權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有權參與集體收益、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款的分配那麼,有戶口就一定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今天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看一看:,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戶口不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産,或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與農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有權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有權參與集體收益、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款的分配。那麼,有戶口就一定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今天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看一看: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18日,金某1母親蔡某1與金某1父親金某2登記結婚。蔡某1戶口性質系農業家庭人口,戶籍登記在長沙市X區。2008年10月12日,金某1出生并随父親将戶籍登記在安徽省X縣X鄉。2017年6月5日,金某1以夫妻投靠子女随遷方式将戶籍遷至長沙市X區X街道X村X組。2018年10月28日,長沙市X區X街道辦事處(甲方)與蔡某2(乙方,包括:範X、蔡某1、蔡某3、蔡某4、蔡某5、徐X、金X、王X、蔡某6)簽訂了《XXX棚改項目房屋協議拆遷騰地補償合同》,蔡某2戶家庭成員包括了金某1母親蔡某1及其妹妹金某3。合同中記載:對符合安置條件的乙方人口,自願全部或部分放棄限價商品房指标的,區政府按8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回購。同時上述協議認定蔡某2戶房屋總建築面積326.24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築面積326.24平方米。金某1認為長沙市X區政府、X區自規局對其未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X區政府、X區自規局在X區遺址公園棚改項目中對金某1履行拆遷補償安置職責。
【法院判決】
長沙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涉案補償合同中已将蔡某2戶房屋建築面積認定為合法面積,故對于涉案房屋的補償已經到位,金某1再要求兩被告履行補償職責沒有事實依據,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金某1不服,提起上訴。
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金某1出生時并未落戶在長沙X區,其于2017年6月5日以夫妻投靠子女随遷的方式随母落戶。X街道辦與蔡某2簽訂房屋協議拆遷騰地補償合同時,金某1在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擁有相關生産資料,與集體經濟組織未形成作為成員應該具備的權利義務關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金某1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裁定,認為金某1并未提供X村X組通過民主議定程序接納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據。一、二審法院以金某1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X村X組建立起相對穩定的生産生活聯系或依賴該組土地作為其生活基本保障為由,未支持其要求補償安置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駁回金某1的再審申請。
【律師解讀】
認定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從我國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征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依法登記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形式要件,以是否實際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産生活為實質要件,考慮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作為生存保障及是否在其他組織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等因素,一并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金某1出生時并未落戶在長沙市X區,其于2017年6月5日才以夫妻投靠子女随遷的方式随母落戶,至X街道辦事處與其外祖父蔡某2簽訂涉案《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時尚無法确定其與陳家坪組形成了穩定的生産生活關系,不能證明其滿足X村X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最高院作出的再審裁定中明确指出金某1以其屬于X村X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要求X區政府、X分局對其進行補償安置,但未提交X村X組通過民主議定程序接納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據。因此,認定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擁有該地戶口是形式要件而非唯一要件,換句話說,有戶口不一定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以單一戶籍因素進行認定,而要以戶籍為基礎,結合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生産生活、是否以集體土地作為社會保障、是否履行成員相關義務等因素綜合考慮。(本人原創文章,首發“誠略律所”公衆号,次發“愛法問律”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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