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陪同一名已經在法院調解離婚的當事人去辦理離婚後的财産變更登記手續,在與對方當事人溝通的過程中,對方問我:什麼時候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看來對方當事人沒有搞清楚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的區别。
在我代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很多當事人也曾問我,在法院離婚後需不需要再去民政局領離婚證?
而目前有部分法院在試行出具離婚證明書,這就更讓部分當事人迷惑了。
今天我們就來一次性弄明白離婚證、離婚裁判文書、離婚證明書這三者之間的關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一段婚姻關系結束時,一個人不可能既取得離婚證又取得離婚裁判文書,二者不可兼得。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登記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打算離婚的男女隻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如果雙方達成一緻的離婚協議,那麼帶上相關資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後,雙方的婚姻關系即解除,這就是登記離婚;另一種則是向法院起訴離婚,并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法院會向雙方送達離婚的裁判文書。
這類裁判文書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雙方在離婚訴訟中達成一緻意見調解離婚的,法院出具離婚調解書;
二是雙方不能調解離婚的,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法院會判決離婚,并出具離婚判決書。
無論法院出具的是調解書還是判決書,一旦生效,雙方的婚姻關系即解除。法院出具的該類裁判文書和離婚證起同樣的作用,所以,經過法院裁決離婚的,不用再去民政局領取或換取離婚證,即使去了,民政局也不會辦理的。
特别說明: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的,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法院确認後生效,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若是法院在一審判決離婚,雙方當事人均在簽收判決書後15天内沒有上訴的,判決生效;如果是在二審判決離婚的,判決書的生效時間在送達當事人之後生效。當事人有需要可單獨向法院申請開具判決書的生效證明。
離婚證明書則是由法院根據生效的離婚裁判文書出具的。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為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法院的裁判文書中詳細記載着當事人的各項情況,除了雙方基本的身份信息,還有子女情況,财産狀況等,當事人在離婚後去某些部門辦理相關事項需要證明婚姻狀況時,若出具離婚判決書,會暴露出大量隐私,給當事人帶來尴尬和不便。
而離婚證明書上的内容主要包含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裁判文書案号、文書生效日期等必要的證明信息,不涉及詳細的案件情況,能有效保護當事人的隐私。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證明書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目前不是每個法院都在實行。因此,離婚證明書也不是每個當事人都會有。
總結一下:離婚證、離婚裁判文書、離婚證明書都能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離婚證在民政局領取,離婚裁判文書、離婚證明書由法院出具,當事人取得離婚證明書的前提是離婚裁判文書已生效,但不是每個人都會取得有離婚證明書。在法院領取了離婚裁判文書、離婚證明書的,不用到民政局辦理換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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