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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嫁後戶口沒遷出土地怎麼辦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28 14:22:51

原告王某霞出生在開發區XX鎮XX村XX組XX号XX戶。因結婚将戶籍遷出,後因離婚于2017年3月7日将戶籍又遷回被告第四村民小組。2021年7月29日,原告與趙某在民政局協議登記離婚。原告的戶籍至今仍登記在其父王某的家庭戶下。王某的家庭戶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分配了承包土地的農戶成員中包括原告。被告第四村民小組認可原告在其村組有戶口、有承包地、2021年其向王某的家庭戶發放的選民證中包含原告的選民證。

女方出嫁後戶口沒遷出土地怎麼辦(出嫁女戶籍因離婚遷回原村)1

2021年8月,被告第四村民小組土地被征收,其公布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中載明“出嫁女有地有戶分五成,有地無戶的分四成,出嫁女所生子女且戶口在本組的分兩成(轉入本組出嫁女及子女少分一成”。被告第四村民小組的分配名單公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額每人第一批獲得補償款20000元。該20000元已進行了分配,原告按照四成份額分配到8000元。

原告王某霞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開發區XX鎮XX村XX組支付原告依法分配少分的征地補償費186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通過民主議定的方式對土地征收補償款及其他集體收益款的使用、分配作出決定,但不得損害集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集體成員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的決定侵害了其作為集體成員應享有的權益,可以提起侵權之訴。據此,原告起訴兩被告,于法有據。判斷村民是否享有分配權利,關鍵看其是否具備該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女方出嫁後戶口沒遷出土地怎麼辦(出嫁女戶籍因離婚遷回原村)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有兩種方法:一是出生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的判斷,應重點考察其生活保障基礎,即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産、生活關系為基本考慮因素,并結合是否依法取得集體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等因素綜合考量。本案原告将戶籍遷回被告第四村民小組,其戶籍至今仍在被告第四村民小組,在該村組依法分得承包地,且該村組向其發放了行使選舉權的選民證,故原告具備被告第四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本案被告第四村民小組分配的征地補償款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征地補償款屬于自然資源的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對征地補償款都擁有權利,全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予以平均分配。被告第四村民小組辯稱原告離婚後沒有在其村組生活、未實際參與選舉因而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相等的待遇,因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佐證,故對其該主張不予采信。

現被告第四村民小組分配給原告的征地補償款為20000元的40%即8000元,未向原告全額分配土地補償款,侵害了原告作為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款的平均分配權,被告第四村民小組理應全額分配征地補償款,故對原告訴請被告第四村民小組支付少分的征地補償款12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豆馬村委會共同支付其少分的土地補償款的主張,因本案涉及的征地補償款系被告第四村民小組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款,被告第四村民小組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豆馬村委會辯稱不承擔責任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

一審判決:被告開發區XX街道XX村XX村XX小組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霞征地補償款12000元。被告遂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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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由村民會議讨論決定,但村民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産權利。集體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時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給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本案中,王某霞的戶籍因離婚遷回被告村組,在本村組有承包地,依法具有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現無證據證明王某霞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已經喪失,故一審法院對王某霞請求支付少分的征地補償款12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正确。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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