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産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具體内容如下:
(1)考核的目的和依據
為了提高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産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證建築施工安全生産,根據《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
(2)考核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以及實施對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産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3)三類人員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關要求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的考核工作,并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和發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和發證工作。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産工作經曆,并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産考核。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産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費用,不得組織強制培訓。
安全生産考核合格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二十日内核發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對不合格的,應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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