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的人天天忙忙碌碌,什麼是生什麼是死呢?突然這一問似乎有點蒙圈。其實這在法律中也是有争論的。
來讓我們看看民法中什麼是生,每個人一出生就有民事權利。那問題來了,民事權利從出生開始算,那從什麼時間點開始呢?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
比如有人主張獨立呼吸說,人出生後第一次啼哭,标志着新生命的到來,此刻即表示獲得了民事權利。可是這一說法也存在問題,萬一出生時就不會哭,也活的好好的怎麼辦呢?
所以又有人主張心跳說。出生脫離母體時有心跳,就說明是生,即具有民事權利。可是此時又有問題,在肚子裡也有獨立心跳為什麼不具有民事權利。如果一出生有心跳,沒呼吸,顯然是沒法生存,這也有點不太合理。
反正都是生嘛,怎麼個學說有什麼關系呢?這可關系大了。特别是有遺産繼承的時候。如果按心跳說,出生時有心跳沒呼吸,這就是從生到死的全過程,和正常人一樣就是時間短了點。如果按呼吸說壓根就沒生,也沒有民事權利,遺産分割就沒份了。
實際上二者争論不休。在法律上主流上學者還是比較認可獨立呼吸說。
那麼死亡,在法律上也存在多種争論,有人主張心跳停止說,也有人主張,意志消滅說即腦死亡說。
怎麼認定死對我們更是關系重大。比如按腦死亡說認定死亡了,那一切權利都會消滅。可是萬一又清醒了,你的房子可就不是你的了。
在我國以“呼吸、心髒、脈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标準”是不是覺得我們的标準還是比較科學的。
怎麼樣,活了這麼久,是不是才發現出生死亡這種自然而然的事情,還有這麼大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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