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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風車被運管抓罰款5000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13 18:43:04

譚律師提示:本案有三個問題值得順風車車主和執法部門關注。一是出行成本如何計算。二是分攤出行成本不等于平均分擔。三是順風車駕駛員“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如何正确理解。

一、案件經過

2020年8月25日,鄭州市某執法機關對吳某某涉嫌未經許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案進行立案。吳某某通過HL平台,搭乘一名乘客乘坐其車從鄭州汽車南站到商丘睢縣,收費108元,平台扣除8元信息費後,吳某某實際得到車費100元。9月23日,鄭州市某執法機關對吳某某予以1萬元罰款。

順風車被運管抓罰款5000(從事順風車被罰一萬元)1

吳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訴。經查明,吳某某在HL平台注冊514天,共接單17次。

二、執法機關處罰的主要理由

一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交通部明确表示嚴禁以順風車名義從事非法營運。

二是吳某某明确表示其是通過HL出行平台接單聯系乘客。而HL出行接單模式為:乘客發布順風車行程,車主看到HL出行APP上推薦的順路乘客和價格,可接受平台推薦的訂單。

本案中吳某某不是事先發布出行信息,而是通過HL出行接單,不符合順風車應當由駕駛員事先發布出行信息,然後由乘客選擇合乘車輛的要求,其行為性質是以順風車名義提供非法網約車服務。

三是本案的吳某某收費要遠遠高于出行成本,明顯存在盈利行為。鄭州客運南站到睢縣約為160公裡(途經鄭民高速、211省道),豫A号車本田牌轎車(實際油耗百公裡約6.4公升),2020年8月25日河南省92号汽油約為5.75元每公升,高速路通行費66元。當日産生的出行成本費用為124.88元(其中高速通行費66元,油耗約58.88元)。按照順風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标準,乘客最多應支付其中一半的費用62.44元。吳某某得到100元,高出出行成本39.56元,遠遠超過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費用。

三、順風車駕駛員的主要理由

一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動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順風車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并規範其發展,制定相應規定,明确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服務信息服務平台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是順風車駕駛員想要查看HL平台的順路乘客信息,車主需要先發布一段出行信息,HL平台的界面會出現一個待處理行程,車主發布行程後,進入這個行程才能看到乘客信息,看到順路乘客後可邀請乘客合乘,車主和乘客進行溝通,乘客同意合乘順風車,和車主達成合乘意向,合乘即可開始。在HL平台的合乘乘客也可以看到車主發布的行程信息,邀請車主進行合乘。如果雙方合乘已經達成一緻意向但是乘客行程突然有變化,乘客可以不通知車主直接取消本次合乘行程,所以在HL平台能否完成合乘主要還是取決于乘客是否同意合乘。吳某某正是通過HL出行網絡平台先發布行程信息,由在該平台乘客選擇同意合乘出行。

三是執法機關所計算的出行成本124.88元數據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做支撐。吳某某提供的證據顯示:車輛實際油耗為每一百公裡消耗10.0升汽油左右,有車輛油耗圖片為證(一張圖片顯示的實際油耗,車主跑了146公裡,平均油耗顯示為10.4升),而且因吳某某每次給車輛加的汽油為95号汽油(當時每升為6.14元,而不是92号汽油的5.75元),所以實際油耗在17升左右,需花費油耗成本為104.38元左右。即使給車加的為92号汽油,本次出行油耗成本也應在97.75元,加上高速過路費70元左右和車輛損耗等成本,本次的出行成本也遠遠高于100元。

四是執法部門按照私人小客車合乘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标準最多應為出行成本的一半,即62.44元,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從高德地圖可查詢出,乘坐營利性客運轎車出行成本區間在277元-429元之間,因此吳某某得到100元的車費遠談不上盈利。另外吳某某注冊HL出行有18個月左右的時間,接單數量為17單,一個月還接不了一單,這也明顯不符合經營行為的特征。

四、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

吳某某從HL平台接到的訂單業務推薦該行程價格為108元,該行程價格由合乘平台根據既定的規則計算并明示,其金額多少并不由吳某某決定收取。吳某某老家在睢縣,工作在鄭州,其出行路線及收取費用金額數,均不能推斷出吳某某存在盈利目的。另外,從吳某某注冊為HL平台司機以來從事的運送乘客的次數及路線等情況看,吳某某亦非以此為盈利手段,故對吳某某的該載客行為不宜認定為以盈利為目的。判決:撤銷鄭州市某執法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訴人鄭州市某執法機關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

首先,鄭州市某執法機關僅簡單根據吳某某駕駛的車型、排量、油耗及該行程裡程等推算該趟行程的盈利,沒有考慮車輛實際油耗及行駛過程中的可能出現的客觀因素,且涉案車輛實際運行成本或相應的支出,并沒有确鑿證據予以證明。另外,從吳某某在平台注冊後,通過平台接單的頻次及車輛運行路線等情況看,并不足以确認吳某某以此作為盈利手段,故吳某某本次載客行為不宜認定為以盈利為目的。其次,涉案合乘信息及費用等情況均由HL出行平台依據既定平台規則計算後在平台公示發布,上述内容并不由吳某某決定。綜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譚律說法

譚律師認為,本案法院的判決是正确的。其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分攤出行成本,不是平均分擔出行成本,本案中明顯不存在盈利空間。順風車坐一個人就和駕駛員各承擔一半,乘坐兩個乘客就三個人各承擔三分之一,這種認定是片面曲解“分攤”的意思。譚律認為,分攤的意思就是不能等于或者大于出行成本。假如出行成本是100元,順風車隻坐了一個人,收費不能超過100元,搭乘兩個人,兩個人的收費之和也不能大于100元。何況,即使按照執法機關的算法,吳某收費108元自己得100元,也低于此次出行成本124.88元。因此,本案中吳某某不存在明顯的盈利空間,反而是典型的分攤由鄭州回老家的成本。

二是出行線路相同,且頻次每月不足1次,是順風車的典型特征之一。工作在鄭州,回老家順便載客到睢縣,注冊18個月,搭乘17次乘客,平均回家1次,大概載客1次。從線路和運行頻次看,明顯不是搞營運的。

三是如何理解“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的問題。這裡的“事先”應該怎麼理解呢?譚律認為有這麼幾種:一是狹義的理解,即駕駛員必須先于合乘乘客發布出行信息,乘客看到後再确認合乘,才能算“事先”。二是接近于本質的理解,即駕駛員在此次車輛出行之前即為“事先”,即出行線路的始發地出發之前即可,不是必須在乘客發布信息之前。如本案中,吳某某從工作地鄭州回老家睢縣,即鄭州出發之前發布“出行線路、出現時間等出行信息”。

譚律傾向于第二種理解,順風車最本質的特征是“順風”,即順路。之所以要求駕駛員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主要目的是避免駕駛員“為乘客已經産生并發布的出行線路而改變自己的出行路線”。因此,駕駛員在每次出行線路出行之前發布出行線路信息即應認定為是“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但這一行為應當建立在“發布之前不知道是否乘客發布相同線路的出行信息為基礎”。即順風車的客運合同,應當是順風車駕駛員首先發出邀約,合乘乘客看到後同意确認,即完成合同成立的程序“承諾”。這和巡遊出租汽車開啟“空車标志”即發出邀約,乘客發出具體出行需求即為承諾一樣。反之,乘客先發布出行線路、出行時間等出行信息,即發出網絡預約,駕駛員看到後再同意确認,這就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營運形式了。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歡迎關注@譚律說法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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