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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0 19:01:52

生活當中,簽訂關于合同時,尤其是關于财産權益的合同,我們往往會約定争議解決方式,有的人會約定去某某法院,有的人會約定某某仲裁委員會,那麼什麼是仲裁呢?

仲裁制度與訴訟一樣,都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我們今天來學習一下,仲裁的基本知識有哪些。

申請仲裁的條件是什麼(什麼情況下仲裁)1

一、仲裁适用範圍

仲裁适用的範圍要比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小。

關于人身關系的糾紛類型不能适用仲裁,包括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争議也不能适用仲裁。

二、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仲裁協議可以是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專門的仲裁協議,或者是其他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也可以。

雙方應當自願,協商一緻,意思表示真實。這是仲裁協議的前提。

其次,仲裁協議要明确約定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在縣和未設區的市不可以設立仲裁委員會。

在選定仲裁委員會時,如果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一個,但是如果不能達成一緻的,仲裁協議就會無效;如果仲裁協議僅僅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但是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這時當事人還是可以選擇一個,不能達成一緻的,仲裁協議也會無效。

但是如果僅僅是因為約定的機構名稱不明确,但是能夠确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就認為是選定了仲裁機構。比如“濰坊仲裁委員會”,約定成“濰坊市仲裁委員會”,濰坊市隻有一個仲裁委員會,所以應當認為選定了仲裁機構。

如果既約定了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申請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但是有例外情況。一方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首次開庭前對仲裁效力提出異議,那麼也會認為仲裁協議有效。

在确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時,一方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該如何處理呢?

法院确認優先,即以法院作出的裁定為準。但是如果在法院作出裁定前,仲裁委員會已經作出決定的,法院不予受理。同時,若法院先作出裁定後,應當同時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也就是說,仲裁委員會一旦做出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想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無論是仲裁員會還是法院都不會受理。

所以,在約定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時,一定要慎重考慮,看一下哪種糾紛解決方式才是最适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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