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買賣不過戶協議?随着二手汽車市場蓬勃發展,選擇買二手車的人也越來越多二手車經濟實惠、“花小錢”就能“辦大事”的特征赢得了許多人的青睐,但在交易過程中因買賣雙方法律意識淡薄,一些問題及風險也随之凸顯近日,徐州豐縣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令被告人在十日内協助原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二手車買賣不過戶協議?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随着二手汽車市場蓬勃發展,選擇買二手車的人也越來越多。二手車經濟實惠、“花小錢”就能“辦大事”的特征赢得了許多人的青睐,但在交易過程中因買賣雙方法律意識淡薄,一些問題及風險也随之凸顯。近日,徐州豐縣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令被告人在十日内協助原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苦等三年未過戶 賣家坐不住了
尹某原有一輛歐鈴牌箱式汽車在家閑置多時,為置換新車要将其賣掉,恰巧,買主李某有購置二手車需求。尹某、李某經過多次協商,于2018年簽訂了購車合同,最終該車以1萬元價格成交,其中合同還約定“自李某提車之日起 30 日之内必須過戶”。車輛賣出本應萬事俱佳,但令尹某困惑不解的是,買家買車卻遲遲不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後尹某多次催促,李某以“沒時間”、“再等等”等為由拒不配合。
2020年5月,尹某聽聞,該車似乎已被案外人寇某(李某丈夫)以1.2萬元價格轉手賣給孫某。買賣車輛三年兩易手,登記所有人仍為尹某,這讓他坐不住了,車輛出現各種麻煩,自己豈不是成了”冤大頭”,在多次聯系李某協商未果情況下,尹某一紙訴狀,将李某訴至豐縣法院,後又追加孫某為被告。
辦理過戶是義務 拒不配合系違約
豐縣法院審理認為,合同義務包括主義務和附随義務,合同附随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主給付義務的履行,合同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産生,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應當承擔的通知、協助、保密和保護等義務。該案中,原告尹某與被告李某簽訂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李某支付車輛價款後,原告尹某已按合同約定将車輛交付給被告李某,已按約履行義務,被告李某至今不辦理過戶手續,系不履行附随義務中的協助義務,屬違約行為。
原告尹某要求被告李某履行合同的附随義務,依法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 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尹某陳述涉案車輛另由案外人寇某轉賣給被告孫某,僅提供了《售車合同》一份,無其他證據佐證,因此該《售車合同》履行情況及涉案車輛狀态不明,被告孫某是否需履行車輛過戶手續情況不明。最終,法院判令限被告李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協助原告尹某辦理歐鈴牌箱式貨車的過戶手續。
買賣二手車不過戶 買賣雙方均有大隐患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雖然法律在責任上對雙方進行了明确劃分,但交易二手車後不過戶對買賣雙方來說均有極大的風險和隐患。
對于賣家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如果買家産生交通違法行為,賣家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應當報廢的車輛應該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如果車輛達到報廢标準,買家沒有及時報廢,賣家名下會存在“逾期未報廢”車輛,進而可能影響賣家辦理其他車駕業務。
對于買家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規定,買家如想将車輛進行抵押得到資金周轉,抵押權人如要求辦理抵押登記,買家将無法獲得抵押權的實現;賣家如有糾紛産生訴訟,可能存在法院查封賣家名下車輛的風險,給買家的正常生活帶來一定影響;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二手車交付時沒有進行轉讓登記,交付前車輛涉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交通事故,購入此類車輛買家可能存在财産損失風險。
法官提醒,為規避風險,二手車買賣雙方應樹立過戶意識,并主動協作辦理手續,以産生免後顧之憂。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志亞 通訊員 豐法宣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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