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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規則案例分析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0 03:24:57

審判規則案例分析?  随着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影響力的相對減弱,更多的法律人轉向案例研究,而同案不同判問題的累積式爆發更是直接催生了類案裁判規則研究,并将類案裁判規則研究推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審判規則案例分析?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審判規則案例分析(類案裁判規則的時代背景及其意義)1

審判規則案例分析

  随着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影響力的相對減弱,更多的法律人轉向案例研究,而同案不同判問題的累積式爆發更是直接催生了類案裁判規則研究,并将類案裁判規則研究推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

  類案裁判規則廣受關注的時代背景

  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兩張皮”現象由來已久,事實上已經造成學院派和經驗派在分析問題的理路上時常存在一些差異,有時甚至會大相徑庭。一方面,随着實踐經驗的積累,理論研究成果的影響力減弱是自然态勢。如幾位資深法官、檢察官在讨論具體案件中的行為與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時,未必按照刑法理論界主流觀點認同的“相當因果關系說”的理路進行分析,就連“相當因果關系”的提法甚至未必能夠獲取認同。這種現象不是我國所特有的。霍姆斯在《普通法》開篇就提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對時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論,對公共政策的直覺,不管承認與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見對人們決定是否遵守規則所起的作用都遠遠大于相關理論。”另一方面,理論研究嚴重脫離司法實際也必然導緻其自身指引功能的減弱。如在境外追逃追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後,不少專家學者依然堅持适用普通刑事案件證據标準和自首條件。顯然,這樣的理論研究嚴重背離實踐,最終隻會人為制造各種法律障礙,導緻追逃追贓無功而返。這樣的觀點違背了功利主義(包括理性功利主義)原理,從而動搖了刑罰的正當性根基。

   類案裁判規則價值凸顯的重要意義

  (一)類案裁判規則可以節約大量司法資源。類案裁判規則不但可以有效減少辦案部門之間和法院内部的争議,而且能夠有針對性地提供同類案件涉及的法律規範、提示可能存在的控辯觀點以及裁判說理過程,節約大量司法資源。如在稀土買賣案件中,稀土涉及氧化稀土、離子型稀土、碳酸鹽稀土、草酸鹽稀土等多種表述,行為涉及開采、加工和銷售行為。而開采涉及未經許可開采和招商引資政策默許開采;加工涉及冶煉分離加工和簡單加工分類;買賣涉及自由買賣和定向買賣區分等各種專業問題。對稀土買賣類案裁判規則進行研究,就所涉及的專業問題集中征求意見,可以準确把握行政主管機關對稀土礦産品買賣的監管政策和實踐執行情況,歸納和提煉明确的類案裁判規則,減少大量反複征求意見帶來的司法資源浪費,避免個案審理期限過長。同時,類案裁判規則的相關解析意見,辦案人員可以直接援引作為具體案件中裁判說理的參考,緩解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有效提升辦案質效。

  (二)類案裁判規則可以大幅減少同案不同判問題。案例給人以鮮活的論證,在感官上更加真實具體,這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條文所不具有的魅力。然而,案例的差異性、具體性又決定了單個案例作用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又會間接影響到受衆主體的閱讀和檢索空間,并最終限制案例的作用發揮。司法解釋的出現,節省了大量司法資源,減少了大量司法争議。司法解釋之所以能夠發揮這個功能,在于它高度歸納和提煉了同類裁判規則,是類案裁判規則的高級發展形态。當前,随着大數據應用推廣,法律工作者隻要稍加檢索就能發現同案不同判問題,這就将同案不同判聚焦并無限放大。同案不同判不但嚴重影響到法律适用統一,而且必然造成法的禁止性命令的混亂,必将緻使司法工作人員和涉案人員無所适從。如知假買假打假案件,行為人明知商品是假依然購買,然後按照十倍價格索賠,僅在北京市就有截然相反的裁判。有的案件支持打假人的十倍賠償訴求,而有的案件則是體現嚴厲打擊政策,認定打假人敲詐勒索罪名成立。遇到此類案件,僅僅立足于個案研究,無法發揮法的規誡、教育、引導功能。隻有着眼于類案裁判規則研究,才可以有效減少同案不同判問題。同時,加強類案裁判比對、歸納和提煉,可以促使辦案人員養成從裁判規則的角度把握案情和定罪處罰平衡,由自發變為自覺再發展到自然遵從類案裁判規則。

  (三)類案裁判規則相比法學理論研究成果在行為指引上更直接更具體更明确。原則上,每一個案件的裁判結果都應是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的最佳融合,而類案裁判規則就是同類案件這種最佳融合的共性歸納和提煉。撇離了理論理性,意味着案件裁判結果不可預見,必然導緻法律的規誡和引導功能喪失。撇離了實踐理性,意味着案件裁判沒有解決實際問題,理論沒有服務于實踐。理論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正因為如此,類案裁判規則能夠充分發揮其指引價值。就好比炒股,理論經濟學和應用經濟學的專家學者雖然能夠長篇大論卻不能指引具體選股和操作,對于廣大股民而言,可能一個薦股師總結的炒股口訣帶來的經濟收益更顯性更直接更受用。在法律領域也如此,法學理論工作者在分析具體案件時習慣假設前提,經常會得出幾種結論。而對于廣大辦案人員而言,他們需要的是一個具體明确的結論。唯其如此,對于辦案人員而言,案例裁判規則相比法學理論研究成果性價比更高。當然,案例裁判規則研究離不開理論指導,裁判規則必須蘊藉定罪處罰的内在原理和規律,否則必将缺少原理支持、邏輯支持、體系支持和适用的張力。

  (四)類案裁判規則可以為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提供有價值的參考。類案裁判規則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指導意義有時未必低于司法解釋。對于同案不同判情形,沒有類案裁判規則,單個案例就無法發揮其确定的指引功能。試想,同類案件中,A地法院裁判A結果,B地法院裁判B結果,就相當于課堂教學僅提供了思維範式,得出了AB兩種裁判結果,不但沒有促進法律适用統一,反而徒增了裁判分歧。這個時候就需要類案裁判規則,統一裁判指導原則和尺度。對于尚未出台的司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尚未涉及的問題,類案裁判規則可以發揮類似司法解釋的功能。類案裁判規則是司法解釋的前身,是單個案例裁判發展為司法解釋的橋梁。類案裁判規則可以為有關部門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沒有類案裁判規則,司法解釋就沒有研究樣本和基礎,就沒有說服力和普适性。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劉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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