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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衆号推文及标記的常用技巧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5 09:14:49

來源:台海網

公衆号推文及标記的常用技巧(公衆号推文标注)1

台海網10月2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曾藝軒通訊員廈法/文楊希/漫畫)轉載微信推文,構成侵權嗎?轉載文章,需要注意什麼?注明“如涉及侵權,請聯系删除”,就能免責嗎?在日常閱讀公衆号文章中,我們經常能看到推文中标注有“歡迎轉載”等宣傳推廣字樣,該類型标注是否可視為授權許可轉載呢。

近日,廈門中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案例公衆号轉載文章,公司被告上法庭

這場官司,與轉載有關。此前,A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衆号“AA網”發布了一篇文章,其中使用了B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日常生活照系列等39幅涉案攝影作品。

據悉,該文之前由B公司首次發表于其微信公衆号,文末載明:“轉給你身邊的每一位朋友。”

B公司認為,A公司在未經許可或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管理的微信公衆号上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該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B公司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涉案作品,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一審判決A公司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5850元。

A公司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A公司認為:“轉載經過B公司同意,不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B公司起初在文章中載明歡迎轉載圖片,又于2019年對文章進行修改,添加‘圖片未經允許不得使用’字樣,系B公司惡意碰瓷,應予嚴懲。”

判決轉載侵犯著作權,應該賠償損失

本案訴争焦點在于:A公司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涉案文末載有“轉給你身邊的每一位朋友……”字樣是否應視為授權許可轉載,二審法院認為:首先,從上述字句的字面含義上看,無法直接、明确地推斷出B公司具有授予包括A公司在内的不确定第三人在互聯網上以任意方式轉載使用涉案攝影作品的意思表示,A公司也未提交獲得授權的其他有效證據。其次,對他人微信公衆号中作品的合法轉發行為,就目前的傳播方式而言,通常應局限于點對點轉發、點對群轉發以及在朋友圈上轉發等對他人作品鍊接的分享。

本案中,B公司在涉案文章末尾使用前述字句,表明其有擴大涉案文章影響力的意圖,希望通過他人的轉發行為,使其官方微信公衆号獲得更多的流量關注,從而提升其公司及作品的知名度并獲得商業利益。A公司将涉案文章及攝影作品置于其微信公衆号供公衆下載、浏覽,已超出前述轉發作品鍊接的範疇,屬于著作權法規制的對涉案作品進行複制和傳播的行為,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被訴侵權行為阻斷了涉案作品與B公司之間的内在聯系,降低了B公司微信公衆号中涉案作品的轉發關注量,不符合B公司的期待利益。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A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一審法院關于A公司侵犯B公司著作權的認定正确,A公司關于其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駁回其上訴請求。

法官說法

轉載公衆号推文應注意哪些問題?

通過微信公衆号進行推廣和宣傳屬于著作權法規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本案中,判斷A公司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關鍵在于其使用涉案作品是否獲得權利人的許可。

第一,A公司具有主觀的侵權故意。A公司自行編輯轉載時标注作品來源印證了其明知涉案作品歸屬他人。作為有商業公衆号運營經驗的市場主體,應當對微信推文内容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或以推薦公衆号、轉發鍊接等形式進行推文分享。

第二,A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A公司未經許可,亦未支付合理報酬,擅自在其運營的微信公衆号上使用涉案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犯了B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三,A公司對涉案作品的使用不屬于合理使用。涉案作品文末标明鼓勵轉發,不能視為B公司對不特定的公衆使用涉案作品的授權,而應按正常的商業邏輯理解為B公司對其公衆号及相關商業品牌的推廣宣傳。

此外,A公司轉載時标注了作品來源信息,不能阻卻對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以及對B公司微信公衆号運營預期利益的減損。被訴侵權行為不僅實質性損害了著作權人的權益,也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在擅自使用的作品中作免責聲明(如注明“如涉及侵權,請聯系删除”字樣),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侵權抗辯同樣不能成立。換湯不換藥,對權利作品标題和内容做部分修改後使用,或挑選未标注“禁止轉載”字樣的作品進行轉載,也可能引起侵權糾紛。

律師說法

随手轉發可能引來刑事責任?

福建典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奇斌:随手轉發也要擔責。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轉發者轉發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已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

街拍行人是否會構成侵權?

陳奇斌:街拍,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能進行拍攝。即便是肖像權人同意,也并不代表拍攝者就可以将其肖像公開、放到網絡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删除了“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權判斷标準,無論營利或者不營利,都不妨礙肖像權侵權行為的成立。因此,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都應事先經肖像權人同意。

報道影響他人名譽要擔責嗎?

陳奇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内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構成侵害名譽權。第一千零二十八條規定,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内容失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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