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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僅退款不退貨法律責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06 01:49:06

案件背景:

近年來,随着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消費種類及模式也不斷升級。消費者對技能學習、旅遊出行、餐飲娛樂等方面的需求不斷加大,随之提供各類服務的商家也開始湧入市場,但受到服務素質參差不齊、監管力度不夠等因素影響,因服務合同終止而引發的退款退費糾紛也在不斷增加,很多消費者不禁感慨“交費容易退費難”。因此,采取合法有效的維權方式,是每個消費者都應掌握的技能。

案件經過:

2019年9月26日,陳某(原告)與某培訓機構(被告)簽訂了《VIP藝術咨詢服務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培訓課程,原告向被告支付148000元。2021年6月22日,原告與被告訂立《終止協議》,協議約定:上述《VIP藝術咨詢服務合同》于《終止協議》簽署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應向原告退還合同價款108000元;被告應于《終止協議》簽署生效後15個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項支付至原告銀行賬戶。此後被告并未退費。故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最後判決,A公司于判決生效後七日内退還陳某教育培訓費108000元。

消費者僅退款不退貨法律責任(服務合同解除後商家拒不退款)1

律師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其中涉及的因合同終止而産生的退款問題在各種服務合同糾紛中也是十分常見的。生活中常見的服務合同包括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等。這類合同是以服務為标準的合同,不同的服務合同的區别就在于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在雙方簽訂的《VIP藝術咨詢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原、被告經過協商一緻簽訂《終止協議》,解除《VIP藝術咨詢服務合同》,被告允諾将剩餘教育培訓費退還原告。該《終止協議》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後被告未實際退款,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教育培訓費,理由正當。

現如今,出于學習、服務等需要,消費者經常會與商家簽訂服務合同。而基于服務合同而引發的退費糾紛也是十分常見的,那麼此時消費者應當如何維權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比如,消費者與商家簽訂解除合同協議,協議裡标明規定日期内返還押金或其他費用。若協議的退款到時間了而商家沒有退款,那麼此時商家的行為則屬于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對方退款,如果不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僅退款不退貨法律責任(服務合同解除後商家拒不退款)2

當然,起訴往往是人們維權的最後一步途徑。除此之外,消費者還可以通過以下相對簡便的方式進行維權:

一是向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一般情況下,消費者與商家出現糾紛後,消費者保護協會會作為第三方參與調解和溝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進問題的解決。但應注意管轄受理範圍、損害程度鑒定、投訴及時性等問題。

二是行政申訴。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争議後,可以請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行政程序解決争議,與其他争議解決途徑相比,申訴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

三是尋求媒體的幫助。媒體的介入能夠讓社會快速聚焦視線,引導輿論導向,為相關責任人施加壓力,督促其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但應注意,通過媒體渠道進行公開問題時,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避免因不實言論反而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實踐中的各類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和對方溝通好重要條款,比如付款條件、違約責任、節點時限等問題,并将這些問題落實到合同當中。現實中的很多争議都是由于合同條款未明确而引發的,所以,消費者為了降低法律風險及隐患,應慎重簽訂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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