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幾種情況不能有試用期?一、關于試用期期限的規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哪幾種情況不能有試用期?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一、關于試用期期限的規定
2022年3月,張三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期兩年,但該公司提出,為了全面考察張三的工作能力,試用期要定為6個月,考慮到工作不好找,張三也答應了下來,并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工資4500元/月,轉正後5700元。入職一段時間之後,張三經人指點,意識到可能被公司忽悠了,要求将試用期變更為兩個月,但公司以試用期和待遇的約定出自雙方自願為由,拒絕了張三的要求。
在此案例中,該公司随意延長試用期的行為不合法,不僅要将勞動合同中試用期限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修改,同時對于已經實際履行的違法約定試用期部分,應根據轉正工資和試用期工資差價進行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關于試用期工資規定
試用期的工資是不是隻要企業和員工協商一緻就可以呢,當然不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所以,如果你的試用期工資低于了以上标準,請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關于試用期社保繳納問題
張三在上班期間,給領導送文件時,一不小心摔在樓梯上,骨折了,于是張三向公司主張享受工傷待遇,但公司表示張三還在試用期,沒有給張三繳納工傷保險,所以無法申報工傷并享受相關待遇。這種情況下,難道張三隻有自認倒黴,自費治療嗎?
當然不是,張三有權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用工單位應當為員工及時參保。像張三這種情況,應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有責任支付給張三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是在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緻,勞動者同意用工單位不繳納社保呢,這種約定有效嗎?當然是無效的,因為這種約定就違背了《社會保險法》,因此屬于無效約定。
四、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張三試用期快結束了,公司無端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難道是想白嫖廉價勞動力?面對這種沒有格局的公司,可以拿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來保護自己,該規定指出“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公司單方面解除,是有前置條件的,即要舉證員工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拿不出任何理由就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賠償金,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那如果是張三在試用期時,自己對公司不滿意,想解除勞動合同呢,這就簡單了,張三隻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以上就是關于試用期的一些注意事項,記住這些,幫你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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