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在加油站相關法律法規中,很多加油站忽視大氣污染方面的規定。因此,不少加油站因為違反大氣污染方面的規定受到其主管部門的處罰。
例如,山東路油油氣管理有限公司第十二加油站因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主管部門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對其作出處罰罰款2萬元。
再如,山東大唐油氣有限公司淄博第八加油站因涉嫌未按規範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山東省生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專項處罰裁量表(二)大氣污染防治類第19條之規定,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币貳萬元整。
合法經營的前提是知法。今天,推薦中化石油專家對《加油站大氣污染排放标準》重點内容的解讀,期望對你有啟發。
重點内容
摘錄及解讀
《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
前 言
本标準規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儲存、加油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加油站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适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産生固體廢物的鑒别、處理和處置适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标準。
本次修訂主要考慮了油品銷售企業對加油站VOCs排放控制的相關建議,以及地方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可操作性,增加了部分控制要求和排放監測項目,有利于企業理解VOCs排放控制具體技術要求,加強自我管理,促進加油站VOCs進一步減排。
本标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01
擴大了适用範圍
01
本次修訂将加油站銷售的乙醇汽油和M30以下的甲醇汽油也納入管控範圍,規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儲存、加油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02
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内容與新标準不一緻的,應及時變更。
02
基本要求
01
應建立油氣回收施工圖紙、油氣回收系統測試校核、系統參數設置等技術檔案(溝通廠家、承建商)。
02
制定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管理、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維修并記錄留檔(加油站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要求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記錄頻次:1次/季度,若污染治理設施出現異常情況,按照工況期記錄,1次/工況期)。
03
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口或采樣測試平台(溝通廠家、承建商)。
解讀:
新标準融入了排污許可證後管理的一些要求,重點包括自行監測及環境管理台賬記錄。銷售公司2021年的1号文裡明确了這些要求,各油庫、加油站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儲油庫、加油站》、排污許可證及屬地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要求,落實自行監測、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及管理、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及提交、信息公開等證後管理工作。
03
卸油油氣排放控制
01
對卸油階段油氣排放控制,提出了具體操作規程要求(此項需納入卸油操作規程中)
02
所有油氣管線排放口應按GB 50156的要求設置壓力/真空閥,如設有閥門,閥門應保持常開狀态;未安裝壓力/真空閥的汽油排放管應保持常閉狀态( 2020年重點開展過此項工作:應急排空管手動閥門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并鉛封,應急開啟後應及時報備,做好台賬記錄)。
04
儲油油氣排放控制
01
油氣管線和所連接的法蘭、閥門、快接頭以及其他相關部件在正常工作狀況下應保持密閉,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檢測,油氣洩漏檢測值應小于等于500μmol/mol 。
02
采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時,不應有油氣洩漏。
解讀:
根據原儲油庫标準中的相關限值規定,參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标準》(GB 37822—2019),增設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油氣洩漏排放限值,這一項可能成為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檢查重點。
05
加油油氣排放控制
01
增加了加油油氣排放控制與車載加油油氣回收系統兼容的要求
當轄區内采用ORVR的輕型汽車達到汽車保有量的20%後,油氣回收系統、在線監測系統應兼容GB 18352.6要求的輕型車ORVR系統。
02
對油氣回收管線提出集液器凝結液密閉回收要求
油氣回收管線應坡向油罐,坡度不應小于1%,受地形限制無法滿足坡度要求的可設置集液器,集液器的凝結液應能密閉回收至低标号的汽油罐中
06
在線監測系統
01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E油氣回收在線監測系統技術要求。
解讀:
部分在線監測技術要求難以操作。原标準在線監測系統密閉性、管線液阻等監測要求,國内外儀器制造企業普遍反映難以實現;原标準缺少在線監測系統設備組件性能指标要求,壓力監測設備、流量監測設備、濃度監測設備等均未提出量程、精度具體性能指标。因此有必要對在線監控系統技術要求進行充實完善。
02
應能監測油氣處理裝置進出口的壓力、油氣溫度(冷凝法)、實時運行情況和運行時間等(一些單位認為加油站後處理裝置管理不好實際上相當于排放口,有額外排放風險)。
03
增加了兩條非強制性要求。
04
修改了在線監測系統預報預警條件,删除了通過數據能夠分析油氣回收系統的密閉性、油氣回收管線的液阻的要求。
07
油氣處理裝置
01
油氣處理裝置啟動運行的壓力感應值宜設在 150Pa,停止運行的壓力感應值宜設在0—50Pa(修改了油氣處理裝置停止運行的壓力感應建議值)。
02
油氣處理裝置排氣口距地平面高度不應小于4 m,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确定,排氣口應設阻火器。油氣處理裝置回油管橫向地下油罐的坡度不應小于1%。
03
油氣處理裝置在卸油期間應保持正常運行狀态。
04
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加油站規模、年汽油銷售量、加油站對周邊環境影響、加油站揮發性有機物控制要求自行确定油氣處理裝置的安裝範圍。
解讀:
銷售公司的管理思路是根據屬地要求來決定是否安裝三次油氣回收設備,因為油氣處理裝置安裝必要性争議較大,一些單位認為加油站油氣污染控制的主要方案是密閉回收而非油氣處理,加油站後處理裝置管理不好實際上相當于排放口,有額外排放風險。
08
單獨設立“大氣污染物監測”一節明确相關監測頻次和指标
01
加油站應按照有關法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1118、HJ 819等規定,依法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依法公布監測結果。
02
在線監測系統應每年至少校準檢測1次。
03
加油站企業邊界油氣濃度無組織排放限值應滿足表中要求。
油氣濃度無組織排放限值
解讀:
根據《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标準》(GB 16297—199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儲油庫、加油站》(HJ 1118—2020)中的相關要求,增設企業邊界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04
加油油氣回收管線液阻檢測值應小于标準中規定的最大壓力限值;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壓力檢測值應大于等于标準中規定的最小剩餘壓力限值;各種加油油氣回收系統的氣液比均應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範圍内。
05
增加了附錄C中對一個真空泵帶多條加油槍氣液比檢測的要求:如果有其他加油槍與被檢測加油槍共用一個真空泵,氣液比檢測應在其他加油槍都沒有被密封的情況下進行。對于“一泵帶多槍(<4把槍)”的油氣回收系統,應在至少2把加油槍同時加油時檢測;對于“一泵帶多槍(≥4把槍)”的油氣回收系統,應至少在4條槍同時加油時分别進行檢測,且被檢測的加油槍比例應不少于50%。
06
油氣處理裝置的油氣排放濃度1小時平均濃度值應小于等于25g/m³ 。
07
加油站企業邊界油氣濃度無組織排放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油氣洩漏監測頻次與液阻、密閉性和氣液比監測要求相同(參照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儲油庫、加油站》
要求
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檢測,油氣洩漏檢測值應小于等于500 μmol/mol。
09
新增了超标判定條件
加油槍氣液比超标判定條件
01
油氣處理裝置排放濃度、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油氣洩漏和加油站企業邊界油氣濃度檢測,按照監測規範要求現場測得的檢測值超過本标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标。
02
新增了加油槍氣液比的超标判定條件,但是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屬地實際情況加嚴。
10
實施時間要求
01
2021年4月1日起,執行本标準卸油油氣排放控制要求。
02
2021年4月1日起,新建加油站執行本标準儲油、加油油氣排放控制要求;2022年1月1日起,現有加油站執行本标準儲油、加油油氣排放控制要求。
03
2022年1月1日起,依法被确定為重點排污單位的加油站應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11
其他
01
修改了油氣回收系統技術評估的具體要求。
02
增加了附錄B中對非聯通埋地油罐密閉性檢測要求。
03
删除了附錄D中對油氣處理裝置排放濃度檢測應在環境溫度不低于20℃進行的要求。
04
修改了原标準附錄E在線監測系統壓力和氣液比校核方法,變更為附錄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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