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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系陪審團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1 07:05:37

英國的陪審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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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系陪審團(英國的陪審團制)1


按:本文摘自劉為《為什麼是英國:有限政府的起源》“第四章:普通法”,啟真館出品,浙江大學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73-80頁。順便推薦一部有關陪審團的電影:《十二怒漢》(12 Angry Men)。

………………

有一點必須強調:普通法在11-13世紀的形成過程中并沒有改變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的實質法,盎格魯—撒克遜的财産法、合同法,有關偷盜、傷害、謀殺及其懲罰的法等等都沒有絲毫改變,真正的新氣象是程序法,這些新程序除了前面提到的巡回法庭的建立,還包括法庭的更廣泛、更專斷的權力、将被告傳喚到庭的新手段、新的取證法等等。而新的取證法是我們關注的重點。

傳統的取證法主要是兩種:(一)鄰人誓證法(Compurgation),即依靠他人對被告的品行等的證明來判斷罪與非罪;(二)神裁法(Ordeal),即通過雙方決鬥,将被告人火炙或投入水中看其是否灼傷或溺斃等等來判斷罪與非罪。諾曼人的到來,引進了一種新的制度——陪審團制。

陪審團制的起源是8-9世紀法國王室一種調查地方情況的制度和方法:由國王派出的欽差召集地方上的民衆要求他們宣誓後回答欽差的問題。因這種方法被諾曼征服者帶到了英國,從此發揚光大,而在法國本身卻由于羅馬法的統治地位而沒發展成正規的取證制度。諾曼人最初的巡回法庭是由國王本人或諾曼貴族主持的,他們對本地習慣法一無所知,甚至連語言都不通,但又發誓要尊重這些法規,于是唯一的辦法就是每到一個地方就召集地方賢達進行咨詢。起初這些地方賢達的作用也确實僅僅是咨詢和建議,而“庭上”對他們的意見則不但尊重,而且多半照辦。很快個更直接的方式就産生了:幹脆讓這個“咨詢會議”來決定怎麼辦。這個方法非常得人心,以至于立即成了全國的範本。

陪審團的人數被定在12人,刑事上的罪與非罪、民事上的合法與非法必須由全體陪審員一緻通過,陪審員必須與被告人有同等身份(自由民),等等。鄰人誓證法幾乎立刻就失效,神裁法也在1215年被永久廢除。陪審團制由此成為普通法的主要程序法特征。

陪審團制是基于這樣一個原則——正義由人的常識決定,而這種“人心中的正義感”由上帝在造人的一刹那植入人的意識,因此是永恒的。上帝正是通過每一個人的良心判斷來昭示法律、實施正義。這樣一種法理原則讓陪審團制這樣一種極其世俗的方法得以與基督教信仰并行不悖;更有甚者,它宣告了司法高于立法,也就是說司法判決的過程是一個不斷“發現”上帝之法的過程,因此它高于任何人為的成文立法。成文法可以改變,永恒的正義原則卻不可改變。因此我們看到在現代的普通法法庭上,控辯雙方唇槍舌劍,都是在争取現場12位陪審員站到自己一邊。

從這個意義上說,“陪審團”也是一個錯譯,因為英語中jury這個詞是“審判團”的意思,而法官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陪審”。法官的作用隻是向陪審員介紹相關的适用法律并決定量刑輕重,至于罪與非罪,法官絕對不能參與意見,甚至不能暗示。今天,除了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外,法律并沒有規定專業法律人士如律師不能擔當陪審員,但一般情況下他們會被法官和控辯雙方從名單上剔除,因為他們有太多的專業知識,這會影響到常識性判斷。即使他們當了陪審員,也被嚴格禁止向其他陪審員傳授相關法律知識,理由相同。甚至,如果預見到取證過程中證據的專業性太強,那麼該專業的業内人士也會被排除在陪審團之外,理由還是一樣。

陪審團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陪審員的遴選程序繁複,法官和控辯雙方都有各種各樣的理由對候選人資格進行質疑,甚至還有“無理由排除”一項,也就是說“我看他/她不順眼”。更麻煩的是,陪審員的職責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說清楚的,法官除了請求他們“憑常識判斷,憑良心裁決”以外也不能多說什麼。法官和陪審團之間的關系也不總是順順當當的。在整個中世紀,法官是上等人,在庭上他們被尊稱為“大人”(My Lord),而陪審員們絕大多數是中下層平民,他們的發言人被稱為 foreman,相當于今天我們所說的“工頭”。他們在法庭威嚴的氣氛中不可能不感到戰戰兢兢。令人驚奇的是,在漫長的歲月當中這些小人物卻頂住了壓力,逐漸把普通法法庭變成了平民的勝利場所。他們的功績中最值得大書一筆的是确立了所謂“陪審團得藐視現行法律”(Jury Nullification)的原則。

1670年,兩名非英國國教徒的“貴格會”成員在倫敦街頭宣傳自己的教義,聽衆達到了300人。按照當時的法令非國教徒的宗教公共集會不得超過5人,于是他們遭到逮捕并被送到法庭,罪名是“聚衆鬧事”和“擾亂和諧”(disturbing harmony)。可是盡管法官超越權限提示被告有罪,陪審團卻不能達成一緻意見,12人中隻有8人同意有罪判定。法官對其餘的4人做出了各種威脅和恐吓,聲稱要把他們的“不軌行為”記錄在案。局面僵持不下,結果陪審團以“違法在街頭布道”的名義對被告做出有罪判定。這是很輕的罪名,達不到法官重判的要求,于是法官開始大動肝火,命令把全體陪審員關押起來,“不給肉,不給水,不讓烤火,不讓抽煙”,直到他們給出“庭上所能接受的判決”。這惹惱了全體陪審員,在被扣押兩天兩夜之後,他們一緻做出了無罪判決。為此,他們以藐視法律的罪名被關押,直到每人付清40馬克(等于26.7英鎊,在今天大約值3,000英鎊)的罰款。陪審團發言人布舍爾拒絕支付罰款,并據此向王室法庭提起了上訴。下面是王室法庭大法官約翰·沃根的判決詞:

陪審團必須獨立地、無可争議地對案件的結果做出判定,法庭不得對其做出任何威脅。

這就是著名的布舍爾案判決。今天在布舍爾陪審團曾進行抗争的老貝利法庭(Old Bailey)外面立着一塊碑,以紀念這個劃時代的事件和這些勇敢的普通民衆。布舍爾案判決确立了這樣一個從11世紀以來一直在司法實踐中通行但卻從未明确宣示的原則,即陪審團的裁決高于任何現行法律。這給了普通百姓一件強有力的武器以對抗政府的強權和體制的不公正。在今天的普通法法庭上,就罪與非罪(刑事)或錯在哪一方(民事)來說,陪審團的裁決就是終審,當事各方隻能就量刑問題提出上訴;而且同一案件一旦由陪審團判定,除非有過硬的新證據,如真正的兇手被抓獲、DNA檢測導緻原物證失效等,不得重審。這真正是“庶民的勝利”

我們還應該記住,布舍爾案發生在1688年“光榮革命”的18年前。“光榮革命”及随後的《權利法案》從政治上确立了君主立憲制原則,即議會權威高于王權,這無疑是英國憲政史上的一個轉折點。但從法理學上說,布舍爾案判決的意義卻更為深遠,因為它為個人對抗政府專權提供了法理基礎,因此它的曆史重要性甚至高于“光榮革命”。

在以後的400年當中,很多法官自然都不喜歡這個原則,多數法官不會對陪審團提及這項權利,有時甚至把向陪審團宣告這項權利的辯方律師逐出法庭。但陪審員們卻似乎對此有一種天生的敏感。許多家庭暴力和買賣妻兒的案件、有關诽謗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罪的案件、保護黑奴的案件(在美國蓄奴州法律視藏匿逃奴為侵犯财産)、違犯禁酒令(美國在20世紀20、30年代實行禁酒)和禁止堕胎法的案件、因良心和宗教原因抗拒服兵役的案件等等之所以能得到公正的裁決,就是由于陪審員自覺或不自覺地行使了“陪審團得藐視現行法律原則”,并最終導緻惡法或過時的法律被廢止。隻是到了最近30年,法學界才對這個許多世紀以來在學術上多少有些諱莫如深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和辯駁,最終将“陪審團得藐視現行法律原則”明确宣布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憲法權利。

美國的開國元勳托馬斯·傑斐遜在1789年給《人權論》的作者、英國政論家托馬斯·佩恩的信中寫道:“我認為陪審團制是迄今為止人類發明的唯一一種能使政府恪守憲法原則的措施。”前面梅特蘭所說的羅馬法到處都導緻專制,隻有普通法使得英國獨善其身,就是這個道理。引申一步說,雅典民主一到小亞細亞的殖民地就變質,到了亞曆山大大帝的所謂“希臘化”時期民主更是蕩然無存,就是因為希臘人缺少一種獨立于政制之外,以公民個人權利為出發點的法律制度;羅馬在從城邦制轉向帝制的過程中喪失民主也是同樣的原因。反觀英國,大英帝國曾經是曆史上最大的帝國,人口占全人類1/4以上。最後帝國雖然不存在了,可是英國式的憲政所到之處卻遍地開花。究其原因,無非是普通法既保護了個人的權利,又給從中央到地方的每一層共同體留下了足夠的活動空間。

哈耶克曾經提出了一個假設,普通法國家的市場表現要優于民法國家。此後各國學者用各種方法進行了驗證,結論大緻證實了這一點,其原因主要是:普通法對個人的基本權利提供了更強有力的保護;普通法能更好地防止利益集團影響立法;普通法司法人員地位更高、更獨立、更不容易腐敗,而民法國家如法國的司法人員是國家公務員,因此容易感受到行政體制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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