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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介跳單認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4 23:27:31

封面新聞記者 曹菲

近日,一則質疑某明星夫婦購買房屋時“跳單”的文章在網上發酵。明星、豪宅、跳單……這些關鍵詞吸引了網友的關注,也讓不少人産生疑惑。到底什麼是“跳單”,“跳單”違約方要承擔哪些責任?2月19日,記者采訪到四川自貿區法院(天府新區法院)審一庭法官楊琳,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民法典中介跳單認定(何為跳單)1

滿足三類情形才構成“跳單”

楊琳介紹,“跳單”是指中介為顧客提供訂立合同的交易機會,而買賣雙方顧客在獲得了對方的交易信息後繞過中介,直接達成交易進而逃避支付中介報酬的行為。“‘跳單’行為多數存在于房地産、建築、互聯網等一些以信息咨詢為銷售内容的服務行業,以及一些以撮合為目的的平台中。”她說。

在一樁交易中,中介和委托人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才構成“跳單”。

首先,要看委托人和中介是否訂立了有效的中介合同,以及中介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其次,按照中介合同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務之後,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這一服務而訂立合同,這是判斷是否構成 “跳單”違約的關鍵。最後,委托人是否繞開該中介人與合同相對方訂立了合同。

楊琳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 “跳單”違約行為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直接與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者媒介服務,通過其他中介人與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給親朋好友,以親朋好友的名義與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以達到繞開中介人的目的。

“跳單”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跳單”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楊琳介紹,作為購房者利用了該中介服務中的交易機會或媒介,為避開大額中介費而私下與房屋買賣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即構成 “跳單”違約,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實踐中,購房者或賣房者作為委托人就同一委托事項,可能僅委托一個中介人,也可能同時委托多個中介人。”她進一步解釋,“在有多個中介人的情形下,我們尤其要準确判斷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務,以及接受了哪個中介人的服務,這對判斷是否構成‘跳單’也至關重要,畢竟無論是賣房者或購房者都想通過信息對比,尋求利益最大化。”但是,無論是通過哪個中介,隻要是與其達成享受中介服務的意思表示,并利用中介服務促進交易,雙方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合同義務。

楊琳介紹,從《民法典》中介合同的立法背景可知,在房産經濟行業,因商業交易信息不對稱,中介方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案例時有出現,該部分規定不僅是保護中介的利益,而是通過規範房産經紀行業,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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