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晖北京律所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在自家房屋外安裝監控的相關法律問題,随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原告:我家人員進出情況都被被告掌握了,嚴重侵犯個人隐私
被告:我家是臨街房屋,丢過東西,安全系數較低;而且,你在小區公共區域的活動,不屬于個人隐私
法院:請于15日内拆除攝像頭。
案情簡述楊女士住在幸福小區5号樓102的聯排别墅中,王先生住在幸福小區5号樓101的聯排别墅中,原本相安無事。某天,楊女士發現王先生在自家周圍安裝了8個室外攝像頭,其中3個攝像頭能監控到楊女士家的院子和車庫,其中4個攝像頭能監控到楊女士家的人員進出情況,包括出門後往哪個方向走。
當楊女士詢問王先生為什麼要這樣做時,王先生回答:“我在院子裡摞了幾箱年貨,前幾天我回家時發現放在上面的年貨不見了,去物業調監控,發現物業的監控未覆蓋該處,雖然這次隻損失了200元左右,但為了保障财産安全,我認為有必要裝監控;而且我家是臨街房屋,安全系數低。”當楊女士向王先生說明他的監控範圍覆蓋自家住宅時,王先生回答:“我安裝監控不是為了監視你,因為咱們的房屋挨得近,你的住宅不可避免的入鏡了;至于人員進入情況,屬于你在小區公共區域的活動軌迹,不屬于個人隐私。”
楊女士無奈,請了物業進行調解,在物業的要求下,王先生将其中3個攝像頭調整了角度,對于另外4個攝像頭拒絕調整。雖然調整角度後無法覆蓋楊女士的院子和車庫,但攝像頭由王先生掌握,他随時都可以再次調整,楊女士也沒有時間總去“抽查”。
楊女士一家三口每天早上幾點出門、晚上幾點回家、周末邀請哪位朋友在自家小院聚會,這些情況均被王先生的攝像頭記錄了,令楊女士感到非常不自在。
楊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拆除攝像頭,并将攝像頭保存的監控記錄一并删除。
案件分析進出自家住宅屬于個人隐私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行蹤信息屬于個人隐私。行蹤信息具有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屬于重要的個人信息。“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需經權利人同意,本案中,王先生拍攝楊女士的院子、車庫和進出情況,未取得楊女士同意,侵犯了楊女士的住宅和行蹤信息。
王先生雖未實時查看監控所拍攝的錄像,但楊女士和家人全部軌迹信息處于被王先生及時知悉的狀态。
王先生主張楊女士及家人進出院子屬于在小區公共區域的活動,不予認可,而且,隻有小區物業才有權在小區的公共區域安裝攝像頭,同時需有顯著标識:“您已進入監控區域,請規範您的言行”等。相關人員不得任意擴散,并需要至少保留30天備查。
可活動攝像頭,當前角度未拍到鄰居,但通過調整角度可拍到鄰居,需要拆除嗎?
王先生家的攝像頭是可360度旋轉的,雖然當前位置正對着王先生家,但稍微一旋轉,就對準了楊女士家的院子,處于不确定的狀态,令楊女士每天都陷入不安狀态,正常生活被嚴重影響。法院支持了楊女士的訴訟請求,責令王先生于15日内拆除8個攝像頭,楊女士一家的生活又恢複了安甯,王先生也不會在院子裡放容易被“順手牽羊”的物品了。
法條鍊接《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25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産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産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隐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删改或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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