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

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8 14:36:28
摘要:河南偃師二裡頭遺址究竟是夏都還是商都,在“夏商周斷代工程”期間及其之前,主張二裡頭遺址第一至第四期或第一至第三期屬于夏代已屬主流意見。然而,由于2005年以後在“系列拟合”測年數據中,二裡頭遺址第一至第四期的年代被限定在公元前1750年至公元前1500年的範圍内,主張二裡頭遺址的大部分時段屬于商朝的意見又重新活躍起來。但所謂“系列拟合”是一種存在兩個方面缺陷的人為的對年代的壓縮,予以糾偏後,二裡頭第一至第四期碳十四測定的年代在公元前1880年至公元前1500年的範圍内,這與由文獻推算的三種夏朝年代範圍大體是一緻的。再結合對二裡頭遺址地望與夏都之關系的綜合考慮,以及《史記》的《殷本紀》、《封禅書》和《尚書·商書》有關商湯推翻夏朝後并未“遷夏社”的記載,可以說明夏桀的後裔和夏遺民依然生活在原來的夏都之中。此外,二裡頭遺址呈現出濃厚的蛇形龍崇拜的文化特征,與文獻上夏王族以蛇形龍為圖騰相吻合,亦可證明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解決了二裡頭乃夏都的問題之後,再講“何以中國”以及“夏”與“中國”一詞含義的淵源關系,也就順理成章了。

作者簡介:王震中,曆史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曆史學院特聘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目次

一、二裡頭王都的時代處于夏代晚期範圍

(一)文獻上夏朝年代範圍

(二)二裡頭遺址碳十四“系列拟合”測年數據辨析

(三)碳十四測年與夏朝早、中、晚三期年代框架關系

二、二裡頭遺址地望與夏都之關系

(一)二裡頭遺址地望與夏王都之關系

(二)“夏興起于東方說”并不排斥二裡頭乃夏朝後期之國都

(三)二裡頭不可能是“湯都亳”

三、“商湯未遷夏社”與二裡頭的龍崇拜佐證其為夏都

(一)“商湯未遷夏社”與二裡頭第四期宮殿之關系

(二)二裡頭出土的龍形器可佐證其為夏都

四、“夏”與“中國”

(一)春秋戰國時的“中國”與“華夏”

(二)夏都之地域乃“最初的中國”

二裡頭遺址乃王都遺址,這在學術界并無異議。但它究竟是夏都還是商都,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末,雖說一度多種觀點并存,但争論最主要聚焦于兩種觀點:一種主張龍山文化晚期和二裡頭第一至第三期為夏代、第四期為商代;一種主張二裡頭第一至第四期均為夏代。然而,2005年以後,由于所謂“系列拟合”測年數據的提出,關于二裡頭遺址究竟是夏都還是商都,又出現新的争論。目前争論的焦點有三:其一,二裡頭遺址碳十四測定的年代與夏商兩朝之關系問題;其二,二裡頭的地望與文獻記載的夏都和商都所在地的關系問題;其三,如何解釋二裡頭第四期碳十四測年結果顯示其已進入商朝紀年,而二裡頭第四期還新建有宮殿的問題。之所以出現這三個方面的新争論,主要是近年來對二裡頭遺址的碳十四測年的數據的處理,前後發生了變化。比如20世紀70—80年代乃至“夏商周斷代工程”期間測定的二裡頭遺址第一至四期的年代範圍為公元前1900年至公元前1500年,有四百餘年的曆史,而文獻上記載夏代有471年的曆史,這也成為鄒衡先生等學者主張二裡頭文化從第一期到第四期都是夏文化的重要依據之一。然而,2005年以後,在“系列拟合”測年數據中,二裡頭遺址第一至四期的年代範圍被限定在公元前1750年至公元前1500年,二裡頭文化隻有二百多年的曆史。這不但使得用二百多年的二裡頭文化的曆年無論如何都填不滿夏代471年這一時間範圍,而且使二裡頭遺址第三期都有落入商初年代範圍的可能,也使得20世紀80年代一度主張二裡頭第三期和第四期都是商文化的學者又重新堅持這一觀點。再比如近年對二裡頭遺址發掘的新收獲之一是發現在二裡頭第四期又新建有宮殿,由此有學者提出,二裡頭第四期已經進入商朝紀年,即夏王朝已經被推翻,為什麼還會在“夏都”繼續建築新宮殿?面對這些新情況,本文欲全方位論證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并進一步回答“中國”一詞概念的前後演變以及“夏”與“中國”之淵源關系問題。

一、二裡頭王都的時代處于夏代晚期範圍

在二裡頭遺址尚未發現它究竟屬于夏都還是商都的共時性文字的情況下,推定它的族屬性質,最基本的做法是從年代、地望和文化特征三個層面着手。在這方面,鄒衡先生做了開創性的研究。隻是,後來的所謂“系列拟合”測年數據與鄒先生研究此課題時測定的數據有較大的出入,所以在這裡我們要面對新情況而做出新研究。

(一)文獻上夏朝年代範圍

關于夏王朝的年代範圍,一般認為是距今4000年至3600年,其中距今3600年是夏朝與商朝的分界,“夏商周斷代工程”對夏商之間的劃界也是如此。夏商劃界之年甚為關鍵,3600年是一個約數,依據筆者的研究,還可以把這個年代向後推移28—77年,并由此構成夏朝紀年的三種主要意見。

其一,依據古本《竹書紀年》等文獻,夏朝從開始到結束的年代應該是公元前1994—前1523年。古本《竹書紀年》記載:“自武王滅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以此從公元前770年平王東遷上推257年,則武王克商在公元前1027年。古本《竹書紀年》又記載:“湯滅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歲四百九十六年。”公元前1027年上推496年,則夏朝與商朝的劃界在公元前1523年。《太平禦覽》卷82引《竹書紀年》:“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公元前1523年上推471年,則夏朝開始的年代在公元前1994年。

其二,考慮到古本《竹書紀年》記載“湯滅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歲四百九十六年”,其商代二十九王之數,不足《史記·殷本紀》三十王之數,有學者認為“湯滅夏,以至于受”可能是指從湯至帝乙,“二十九王”不包括未立而卒的大丁和帝辛。《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據晚商祀譜的排比,認為帝辛在位30年,如是,則商積年為496年+30年(帝辛在位年數)=526年。526年與《孟子》所說的“由湯至于文王,五百有餘歲”是一緻的。這樣,由公元前1027年的武王克商之年,再加上526年的商積年,即由公元前1027年上推526年就是成湯滅夏之年——公元前1553年。再加上夏代471年,則夏朝開始的年代是公元前2024年,其結束的年代是公元前1553年。

其三,依據“夏商周斷代工程”的研究,把武王克商的年代定在公元前1046年,并且對商朝的積年取526年而不是496年,再加上夏朝471年的積年,則夏代從開始到結束的年代應該是公元前2043—公元前1572年。

依據上述三種計算結果,筆者不主張夏商分界的年代為公元前1600年,而是認為:或者是公元前1523年,或者是公元前1553年,或者是公元前1572年。這比公元前1600年向後推移了28—77年,而這樣的推移,對推定二裡頭第三期乃至第四期究竟是在夏朝還是在商朝的年代範圍是重要的。在上述三種意見中,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即夏朝從開始到結束的年代很有可能是公元前2024年至公元前1553年。做這樣的取舍是因為孟子所說的“由湯至于文王,五百有餘歲”與《史記·殷本紀》商代三十王之數,是相匹配的。依此,夏朝和商朝劃界的年代可從公元前1600年下移約50年。

(二)二裡頭遺址碳十四“系列拟合”測年數據辨析

就最新碳十四測定的二裡頭遺址的年代而論,對于二裡頭第一期的97VT3H58測年數據,碳十四測年專家曾拟合過兩次,但這兩次拟合的結果是不同的。一次是把它與二裡頭遺址2005—2006年測定的屬于二裡頭第一、二期之交及二裡頭第二期的一些數據,同斷代工程中測定的一些數據放在一起進行的拟合,即把二裡頭遺址本身的第一至五期的數據放在一起進行的拟合,其拟合的結果是二裡頭第一期的年代為公元前1885—公元前1840年。另一次是把新砦遺址的龍山晚期和新砦期的數據與二裡頭遺址第一至五期的數據放在一起進行的拟合,其結果是二裡頭第一期的97VT3H58測年數據被拟合為公元前1735—公元前1705年。對于這兩個所謂“系列數據的拟合”,筆者比較相信前一個結果,其理由分述如下。

這兩次的測年數據拟合都是所謂“系列數據共同進行數據的曲線拟合”,二者的差異是:在“二裡頭第一至五期拟合結果”中,沒有二裡頭第一期之前的數據,即沒有疊壓在二裡頭第一期地層之上的數據,所以二裡頭第一期測年數據在計算機的自動拟合中被壓縮的幅度可能有限;而在“新砦、二裡頭第一至五期的拟合結果”中,雖然有二裡頭第一期之前的測年數據,但這些不是二裡頭遺址的數據,而是新砦遺址的數據,它們與二裡頭遺址的那些數據根本沒有地層上的疊壓關系,所以其拟合的可信度是有疑問的。

問題一,所謂“系列拟合”,就是把已經測定的系列數據所呈現的時間範圍人為地加以壓縮。我們知道,被拟合的系列數據之間,最理想的條件是所采集的标本屬于同一遺址内上下地層疊壓關系,隻有這樣的标本,其系列數據之間才具有确實無疑的前後年代關系。用這種具有确實無疑的前後年代關系的系列數據來壓縮拟合,其結果才會較為可靠。然而,在“新砦、二裡頭第一至五期的拟合結果”中,新砦期的數據與二裡頭第一期的數據是兩個不同的遺址的數據,二者進行拟合隻是根據它們文化分期之間的年代關系,而并非依據同一遺址内的直接地層關系,所以其拟合的條件不是最理想的。

問題二,關于“新砦期”與“二裡頭第一期”之間的文化分期關系,在“新砦、二裡頭第一至五期的拟合結果”中,拟合者采納的是新砦期早于二裡頭第一期的觀點,但這隻是考古學者提出的一種觀點。而另有學者認為,新砦期與二裡頭第一期在年代上具有重疊交叉的關系,二裡頭第一期可以劃入新砦期文化。盡管整個新砦期文化是否與二裡頭第一期文化相重疊,我們還可以繼續進行讨論,但筆者的判斷是至少新砦晚期與二裡頭第一期具有重疊交叉的關系。如果新砦晚期尤其是整個新砦期與二裡頭第一期實為同一個時期,卻把二者作為前後兩個時期加以人為地拟合,并用新砦晚期特别是整個新砦期的數據來向後壓縮拟合二裡頭第一期的測年數據,其結果當然會使二裡頭第一期的“拟合後日曆年代”大大偏晚。這樣的“系列拟合”,不僅使二裡頭第一期的年代偏離了真實,也會連帶使二裡頭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年代人為地向後壓縮太多而偏離了真實。因此,如果說所謂“系列拟合”數據有可取之處的話,有關二裡頭遺址的系列樣品測年數據拟合的兩次結果,我們有理由更相信“二裡頭第一至五期拟合結果”。以“二裡頭第一至五期拟合結果”為依據,二裡頭第一期的拟合年代是公元前1885—公元前1840年。反之,依據“新砦、二裡頭第一至五期的拟合結果”得出“二裡頭第一期年代上限為公元前1710年”,這是不可靠的,也是不可信的。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以《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二裡頭遺址碳十四測年“拟合後日曆年代”數據,以及2005—200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實驗室對采自二裡頭遺址的18個木炭樣品測定的數據為依據,以“二裡頭第一至五期拟合結果”為參考,對二裡頭遺址第一至四期的年代進行重新整理:二裡頭遺址第一期年代的上限應不超過公元前1880年,下限應不低于公元前1780年;第二期年代的上限應不超過公元前1780年,下限應不低于公元前1670年;第三期年代的上限應不超過公元前1670年,下限應不低于公元前1590年;第四期年代的上限應不超過公元前1590年,下限應不低于公元前1520年。二裡頭第一期至第四期約有360年的曆年。

(三)碳十四測年與夏朝早、中、晚三期年代框架關系

前述從文獻得出的夏朝年代範圍的三種計算結果,我們采用第二種,即以公元前2024—公元前1553年作為夏朝從開始到結束的年代。對于這471年的夏朝積年,以早、中、晚三期來劃分,每期約為157年。若以此為準,那麼,夏朝早期應該是公元前2024—公元前1867年,中期應是公元前1867—公元前1710年,晚期應是公元前1710—公元前1553年。

按照上述夏代早、中、晚三期的劃分,對照二裡頭遺址的碳十四測年數據,二裡頭遺址第一期(公元前1880—公元前1780年)大約在夏朝中期的範圍;二裡頭第二期(公元前1780—公元前1670年)約在夏朝中期晚段至晚期前段;二裡頭第三期(公元前1670—公元前1590年)約為夏朝晚期後段;二裡頭第四期(公元前1590—公元前1520年),其部分已進入商代初年的範圍。若以此為基礎,夏朝早期的考古學文化應當在中原龍山文化晚期至新砦早期當中去探尋。

年代為公元前2024—公元前1867年的夏朝早期,它的前端與中原龍山文化晚期的碳十四測年數據相接近。例如,《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發表了一批河南龍山文化晚期AMS測年數據,其中,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一段(即王城崗一期)兩個标本的年代是:公元前2190—公元前2110年,公元前2190—公元前2105年;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二段(即王城崗二期、三期)四個标本的年代是:公元前2132—公元前2082年,公元前2128—公元前2084年,公元前2090—公元前2030年,公元前2090—公元前2030年;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三段(即王城崗四期、五期)五個标本的年代是:公元前2050—公元前1985年,公元前2038—公元前1998年,公元前2041—公元前1994年,公元前2030—公元前1965年,公元前2030—公元前1965年。從中可知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二段的王城崗三期的兩個标本的年代,以及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三段即王城崗四期、五期五個标本的年代,都在夏代初年的範圍内。《登封王城崗考古發現與研究(2002—2005)》也發表了一批王城崗遺址碳十四測年數據,其中王城崗龍山文化後期二段有四個标本,編号為BA05239的标本“拟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100—公元前2045年;王城崗龍山文化後期三段有一個标本,“拟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070—公元前2030年。因而筆者以為早期夏文化應該在中原龍山文化晚期的遺存中去尋找,特别是中原龍山文化晚期的河南登封王城崗遺址(包括大城和小城)發現有戰國陶文“陽城”,與文獻中的“禹都陽城”相吻合,把它視為夏朝初年的夏都遺址,有相當大的合理性。

二裡頭遺址是從其第二期開始作為王都的,3号宮殿就始建于二裡頭第二期。二裡頭作為王都的頂峰在第三期,最著名的1号和2号宮殿就建于二裡頭第三期,4号、7号、8号宮殿也始建于第三期。二裡頭第四期從碳十四測定的年代講,其大部分已進入商代初期的紀年。所以,就二裡頭遺址第二期和第三期王都的屬性而言,它在夏代中期晚段至晚期的年代範圍内,其中,二裡頭第二期屬于夏代中期晚段至晚期早段,二裡頭第三期屬于夏代晚期。如果把夏朝用前期和後期的兩分法來劃分的話,作為王都的二裡頭第二期和第三期遺址應屬于夏朝後期。

我們把夏代劃分為早、中、晚三期,這三期各對應哪些夏王呢?對此,筆者曾提出夏代早期大體上對應大禹、夏啟、太康、中康、帝相(“後羿代夏”牽涉的羿、寒浞的年代與中康、帝相的年代重合),夏代中期對應的是少康、帝予(杼)、帝槐(芬)、帝芒、帝洩,夏代晚期對應的是帝不降、帝扃、胤甲、孔甲、帝臯、帝發、履癸(夏桀)。若依據“夏商周斷代工程”有關二裡頭遺址的“拟合後日曆年代”數據,并參考考古研究所實驗室“二裡頭第一至五期拟合結果”,即依據筆者上述對二裡頭第一至第四期各期上限與下限的推定,二裡頭第三期的國都和宮殿有可能主要是夏桀及其之前的帝發、帝臯、孔甲等王的,二裡頭第二期的國都和宮殿有可能主要是帝芒、帝洩至帝不降、帝扃等王的。

二、二裡頭遺址地望與夏都之關系

(一)二裡頭遺址地望與夏王都之關系

關于二裡頭文化分布區域内與夏人傳說相關的地望,鄒衡先生進行過全面系統的考證。其中與二裡頭遺址地望關系最密切的有:斟尋、伊洛、洛汭以及由“夏桀之國”所标示的後世所謂“王畿”之地等。

關于斟尋,《史記·夏本紀·正義》引《汲冢紀年》曰:“太康居斟尋,羿亦居之,桀又居之。”這是說夏代太康、後羿、夏桀三王都曾以斟尋為自己的都城。斟尋也稱為“鄩”。《左傳·昭公二十三年》記載:“癸卯,鄩潰。”杜預注:“河南鞏縣西南有地名鄩中。”鄩地一名與鄩水有關。《水經注·洛水注》:“洛水又北迳偃師城東,東北曆鄩中,水南謂之鄩南,亦曰上鄩也。迳訾城西,司馬彪所謂訾聚也,而鄩水注之。水出北山溪,其水南流,世謂之溫泉水……水又東南,于訾城西北東入洛水。故京相璠曰:今鞏洛渡北,有谷水東入洛,謂之下鄩。故有上鄩、下鄩之名,亦謂之北鄩。于是有南鄩、北鄩之稱矣。又有鄩城,蓋周大夫鄩肸之舊邑。”鞏縣即今鞏義市,其西緊鄰偃師市,鞏縣西南的鄩地距離偃師二裡頭遺址不遠,鄩水流經這一區域。二裡頭遺址恰好位于洛水東邊,靠近洛水與伊水交彙之處,就在《水經注》說的諸鄩水流域。據此我們說,二裡頭遺址的位置與斟尋的地望大體吻合。

伊洛和洛汭,也是既與太康有關,又與夏桀有關。《尚書·五子之歌》說:“太康失邦,昆弟五人,須于洛汭,作《五子之歌》。”對此,《水經注·洛水注》記作:“洛水又東北流,入于河……謂之洛汭……昔夏太康失政,為羿所逐,其昆弟五人,須于洛汭,作《五子之歌》于是地矣。”這些說的就是太康居住的都城與洛水有關系。《國語·周語上》說:“伯陽父曰:‘……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伊水和洛水彙合之後稱為伊洛水,二者彙合之處稱為洛汭。這是說夏桀的滅亡與伊洛水的枯竭有關系,那麼夏桀的都城之地也當在這一帶。

所謂“夏桀之國”,即戰國時吳起說的夏的王畿之地。《戰國策·魏策一》吳起曰:

夫夏桀之國,左天門之陰,而右天溪之陽,廬、睪在其北,伊、洛出其南;有此險也,然為政不善,而湯伐之。殷纣之國,左孟門,而右漳、釜,前帶河,後被山;有此險也,然為政不善,而武王伐之。

司馬遷在《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中對《魏策》吳起這段話的表述是:

吳起曰:夏桀之居,左河濟,右泰華,伊阙在其南,羊腸在其北,修政不仁,湯放之。殷纣之國,左孟門,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經其南,修政不德,武王殺之。

吳起所說“夏桀之國”的四界,實際上是夏桀之國中王邦的險要之地,也即後世所謂王畿的險要之地。這個王畿四方險要之地所界定的範圍是:西至華山,東至河濟,北至太行或太原,南至伊阙。我們知道,王邦(王畿)都是以王都為核心的,吳起所說的“夏桀之國”的核心區域,恰恰是伊洛河内的二裡頭遺址所在的區域,這與二裡頭遺址乃夏朝中期晚段至晚期王都的推定是完全一緻的。

(二)“夏興起于東方說”并不排斥二裡頭乃夏朝後期之國都

20世紀30年代,當傅斯年先生提出“夷夏東西說”時,他的學生楊向奎先生發表了一篇《夏民族起于東方考》。該文主要從鲧、禹以及夏代早期的一些情形論證了夏興起于中原以東的東部地區。20世紀80年代,杜在忠先生在論述大汶口文化、山東龍山文化與二裡頭文化的關系時提出:二裡頭文化乃是山東大汶口—龍山文化的某一族西遷到河南颍水流域一帶,與當地土著文化融合而形成起來的一種文化遺存,而“二裡頭文化的時代處于夏代中晚期,還可能更晚一些”。由此,他推論夏王朝在中興以前的中心活動區域在山東的黃河下遊和海岱之間。近年來,沈長雲先生提出“禹都陽城”在河南濮陽,還說與鲧、禹相關聯的“崇山”在山東鄄城東南,這也屬于“夏興起于東方說”。

從20世紀30年代至今,有相當多的學者對“夏興起于東方說”提出過自己的不同意見。例如,說二裡頭文化裡有包括東方在内的多方彙入的文化因素是實情,但說二裡頭文化的主流或最基本的因素來自東方的大汶口文化和山東龍山文化,則與事實不符。再如,說禹都陽城在濮陽的主要依據是《戰國策·齊策四》說到“衛之陽城”,這是條戰國史料。可是,同樣是戰國資料,20世紀70年代在今登封告成鎮發現一座戰國時期的城址,城内出土印有“陽城倉器”字樣的陶片,證明這座城邑是春秋戰國時期的陽城故址。登封發現的“陽城倉器”戰國陶文與《戰國策》“衛之陽城”的記載,在史料的年代上是一樣的,二者至少具有同等價值。此外,持“濮陽陽城說”者認為在濮陽高城村發現的春秋戰國時期衛國都城之下可能存在龍山時代的城址,或許就是禹都陽城。但是,持“登封陽城說”者則舉出在登封王城崗發現有龍山時代末期的大城套小城的城址,認為它就是禹所都的陽城。何況即使在濮陽發現龍山時代的城址,還需要确認它究竟是“颛顼之墟”的都城還是禹的都城的問題。因為濮陽乃颛顼之都,這是有明确記載的,而作為五帝之一的颛顼的年代屬于考古學上的龍山時代,所以若在濮陽一帶發現龍山時代的都邑遺址,最有可能的是颛顼的都城。至于崇山所在地,至少有六種說法——豐鎬說、秦晉說、嵩高說、晉南襄汾說、徐州說、山東鄄城東南說,我們暫且不論這六說孰優孰劣,至少山東鄄城東南說與《國語·周語上》“昔夏之興也,融降于崇山”的記載不太吻合。因為這裡的“融”指祝融八姓之祝融,祝融八姓的中心地域在河南新鄭,如《左傳·昭公十七年》說:“鄭,祝融之虛也。”實則“昔夏之興也,融降于崇山”,更有利于“登封陽城說”。

關于“夏興起于東方說”的讨論,這裡暫且擱置。實際上,“夏興起于東方說”并不排斥夏朝中期和晚期的王都及其政治中心在中原地區。楊向奎先生是筆者攻讀碩士學位時的三位導師之一,當時筆者曾同楊先生談起過他的“夏興起于東方說”,他明确地講這是指夏代早期及其之前的夏人活動在東方,到夏代中期和晚期其政治中心已向西移到了中原腹地。主張二裡頭文化乃是山東大汶口—龍山文化的人向西遷徙與河南颍水流域一帶的土著相融合的結果,不代表排斥夏代自中期起其王都在中原。至于禹都陽城在濮陽以及崇山在山東鄄城東南的觀點,也與二裡頭遺址是夏朝後期王都說不相矛盾。

根據文獻記載,夏朝的都城有過多次遷徙,夏的政治中心也時有轉移。關于夏興起于何方以及夏朝不同時期的王都在何地,可謂衆說紛纭。隻有學術讨論才能使研究得以推進,才能使問題越辯越明。在并存的諸種說法中,“夏興起于東方說”可以說是比較鮮明的,但這一說的觀點主要涉及夏族的起源及早期夏朝的問題,它與我們依據二裡頭遺址碳十四測年數據,把二裡頭遺址第二期推定為夏朝中期晚段以及把第三期推定為夏朝晚期,即把王都時期的二裡頭推定為夏朝後期王都,并不發生沖突。

(三)二裡頭不可能是“湯都亳”

二裡頭遺址是具有廣域王權的王都,這在學術界已成共識。隻是它究竟是夏都還是商都,尚未成定論。在“夏商周斷代工程”期間及其之前,二裡頭遺址是夏朝王都的觀點已逐漸成為主流看法。但是,2005年以來,由于采用所謂“系列樣品測年數據拟合”的辦法,在該“拟合”中把二裡頭文化碳十四測年的年代上限人為地往下拉,使得二裡頭文化原本400年的曆年縮短為隻有200年左右,也使得一度沉寂的“二裡頭第三期和第四期為商文化說”又活躍了起來。關于“系列樣品測年數據拟合”存在的問題,前面已有辨析,并進行了糾偏。在這裡,我們暫且抛開“拟合”數據有失誤的問題——即使以“拟合”的年代為根據,說第三期和第四期的二裡頭遺址是商都,也有難以克服的矛盾。

從文獻上看,商湯推翻夏朝後,在夏朝的腹地修建了都城,但并未建在夏都的舊址上。例如,《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質文》曰:“湯受命而王,應天變夏作殷号……作宮邑于下洛之陽。”《春秋繁露》所說的成湯“作宮邑于下洛之陽”,是與“周文王作宮邑于豐”“周武王作宮邑于鎬”“周公作宮邑于洛陽”對舉而言,所以“作宮邑于下洛之陽”就是在洛水下遊北岸修建都城。漢代文獻的這種說法,與春秋時期的銅器銘文及《詩經》是吻合的。春秋時的《叔夷鐘》銘文曰:“虩虩成唐,有嚴在帝所,尃受天命,翦伐夏祀。敗厥靈師,伊小臣惟輔,鹹有九州,處禹之堵。”(《集成》00275—00276)《詩經·商頌·殷武》:“昔有成湯,自彼狄羌,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曰商是常。天命多辟,設都于禹之績。”《叔夷鐘》銘文“處禹之堵”和《詩·殷武》“設都于禹之績”中的“禹”,應該是夏的代稱,而并非僅僅指禹或禹的都城,銘文中的“尃受天命,翦伐夏祀”和“鹹有九州”也說明這裡的“禹”用來泛指夏、代表夏。夏王朝後期的統治中心在伊洛交彙之處的洛河下遊,如《國語·周語上》即說“伯陽父曰:‘……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所以,把文中的“處禹之堵”和“設都于禹之績”理解為成湯推翻夏後設都城于原來夏的統治中心地,是不為過分的。那麼,成湯推翻夏後新建的這個都城具體在什麼地方呢?《漢書·地理志》“偃師”下班固自注說偃師即“屍鄉”,曾為“殷湯所都”,據此,成湯推翻夏朝後新建的都城在偃師(屍鄉)這個地方,偃師(屍鄉)即考古發現的偃師商城所在地。隻是偃師商城雖為商初都城,但正如鄒衡先生所指出的,偃師(屍鄉)在先秦隻稱為“屍”或“屍氏”,漢代以前并無亳稱,稱其為亳是後來的事情。上引《漢書·地理志》班固自注僅稱偃師為“殷湯所都”,也并未稱其為亳。亳在成湯推翻夏朝之前即為成湯的都邑,進入商朝之後一直到甲骨文時代(即商代晚期),它依舊存在,它就是位于安陽殷墟旁、距離殷墟晚商王都隻有一天路程的今内黃的“郼亳”。

二裡頭遺址第二期的年代不在商朝的年代範圍内,不但“夏商周斷代工程”及其之前的碳十四測年數據是這樣,而且即使按照“新砦、二裡頭第一至五期的拟合結果”,二裡頭第二期也在夏朝紀年的範圍内。所以,無論依據碳十四測年原本的數據還是拟合後的數據,即便是主張二裡頭主體為商文化說者,也隻能從二裡頭遺址第三期開始把它作為商都。這就要求成湯推翻夏朝後必須以原夏都為自己的商都。然而,文獻上沒有成湯推翻夏朝後以原來的夏都為王都的記載,而是說成湯離開了夏都,又回到了亳邑。例如,《逸周書·殷祝解》說:“湯放桀而複薄(亳),三千諸侯大會。”《尚書大傳》也說:“湯放桀而歸于亳,三千諸侯大會。”《尚書·商書》說:“湯既黜夏命,複歸于亳,作《湯诰》。”《史記·殷本紀》也說:“(湯)既绌夏命,還亳,作《湯诰》。”這裡的“複薄(亳)”“歸于亳”“複歸于亳”“還亳”,說的都是商湯在推翻夏朝之後,又回到了滅夏之前的亳,并在亳都作了一篇《湯诰》,用來昭告天下。但是,按照“二裡頭遺址第三、四期為殷都說”(或“二裡頭遺址第三、四期為商文化說”),作為都城的二裡頭遺址第二期屬于夏都,從第三期開始變為商都,商湯隻能把原來的夏都作為自己的商都了,這豈不與《史記·殷本紀》和《尚書·商書》的記載完全矛盾了嗎?由此,也可以認為二裡頭不是“湯都亳”。

三、“商湯未遷夏社”與二裡頭的龍崇拜佐證其為夏都

(一)“商湯未遷夏社”與二裡頭第四期宮殿之關系

近年來,考古工作者在二裡頭遺址發掘出了從第四期開始修建的宮殿,例如6号夯土建築基址等就建于二裡頭文化第四期。此外,諸如制造綠松石的作坊等遺存也一直延續使用到二裡頭第四期偏晚階段,而第四期碳十四測定的年代屬于商代初期。為此,有學者這樣質疑:如果二裡頭是夏都,那麼為什麼夏朝已經滅亡了還在修建宮殿?這似乎難以理解。殊不知,二裡頭遺址第四期的居民作為進入商朝的夏遺民,其貴族并沒有被剝奪在自己的居住地修建宮殿的權利,而這又可得到文獻上的證明。

在曆史文獻中,商湯推翻夏王朝後,夏邑沒有被毀滅是有線索可尋的。如《史記·殷本紀》曰:“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同書《封禅書》曰:“湯伐桀,欲遷夏社,不可,作《夏社》。”《尚書·商書》也說:“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疑至》《臣扈》。”又說:“湯既黜夏命,複歸于亳,作《湯诰》。”這裡的“欲遷夏社”之“遷”就是遷移之遷,而“複歸于亳”則說明商湯并未以原來的夏都為商都,而是回到了滅夏之前的亳邑。由此可見,商湯推翻夏王朝後,本想遷移夏社,但因“不可”而沒有這樣做,隻是在夏邑作了一篇《夏社》。這說明兩個問題:其一,商湯戰勝夏桀後,既然連夏邑裡的夏社都未遷移和毀壞,那麼,對夏邑裡的宮殿、手工業作坊等建築物,當然也不會加以毀滅破壞。其二,若是遷夏社,便意味着連同夏都的夏人一并遷走;沒有遷夏社,也就意味着夏都的夏人可以繼續生活在這裡,并祭祀自己的社神。

商湯的這種做法,與周武王推翻商王朝後繼續讓纣王之子武庚祿父居住在原殷都“俾守商祀”,是一樣的。《逸周書·作雒解》說:“武王克商,乃立王子祿父,俾守商祀。建管叔于東,建蔡叔、霍叔于殷,俾監殷臣。”這就是由管叔、蔡叔、霍叔“三監”對留在殷都、“俾守商祀”的武庚祿父進行監視的故事。對此,《史記》的《殷本紀》、《周本紀》和《管蔡世家》有類似的記載。如果不是武庚夥同管叔、蔡叔、霍叔“三監”以及東夷發動叛亂,緻使周公東征,殺武庚祿父、管叔,流放蔡叔,征伐東夷,那麼武庚祿父将會一直在殷地(原殷都)生活下去。後來作為商族後裔的宋國就是因武庚被誅殺,“以微子開代殷後,國于宋”,繼續“俾守商祀”的這種安排。

所以,上述《史記》的《殷本紀》、《封禅書》和《尚書·商書》有關商湯推翻夏朝後并未“遷夏社”的記載,完全可以說明夏桀的後裔和夏遺民依然生活在原來的夏都之中。這就意味着偃師商城始建于二裡頭文化第四期,偃師商城和鄭州商城都在二裡岡下層時期成為商代前期的都城——形成“兩京制”,而二裡頭的夏邑在二裡頭文化第四期不但原有的一些宮室得到延續使用,還建了新的宮室。在二裡頭文化第四期,二裡頭遺址的夏遺民與新建的偃師商城并存,是不難理解的。

(二)二裡頭出土的龍形器可佐證其為夏都

二裡頭遺址先後發現許多帶有龍形紋樣的陶器和用綠松石片粘嵌的龍形器。最著名的是一件用綠松石片粘嵌的龍形器(圖1)。随葬綠松石龍的02VM3墓葬是一座貴族墓,年代為二裡頭文化第二期。墓内随葬品豐富,除綠松石龍外,還有銅器、玉器、白陶器、漆器和海貝等。墓主為成年男性,年齡在30~35歲之間。綠松石龍是由2000餘片各種形狀的綠松石片粘嵌而成,放置在死者的骨架上,由肩部至髋骨處。在綠松石龍上還置一銅鈴。在龍頭部的旁邊還有海貝串飾。這條由綠松石片粘嵌而成的龍,呈現出巨頭、蜷尾、波狀的龍身,是一條蛇形龍。考古發掘者說“龍頭朝西北,尾向東南,很可能是被斜放于墓主右臂之上而呈擁攬狀”。此外,在二裡頭遺址H57灰坑出土的陶鬲殘片表面雕刻有一首雙身蛇形龍紋(圖2),年代為二裡頭遺址中晚期。還有1件陶器殘片則刻畫有“一身而雙頭”的蛇形龍紋(圖3:1)。“一首雙身”,似乎是因藝術手法上以平面表現立體而産生的。“一身而雙頭”,與漢代畫像石磚中伏羲女娲“人面蛇身,尾交其上”的表現方式是一樣的。還有,在一座二裡頭文化第二期的灰坑中出土2件透底器,1件編号為96YLIIIH2:2,器表布滿菱形紋和弦紋并攀附有3條蛇形龍(圖4);1件編号為96YLIIIH2:1,器表經磨光,其上攀附有6條蛇形龍。這兩件陶器的年代都屬于二裡頭文化第二期。此外,還發現4件陶器殘片上刻畫有蛇形龍紋(圖3:2、3、4、5),還有1件編号為03VG14:16的陶盆的口沿内側浮雕一條蛇形長龍,昂首勾尾,身上有鱗紋,龍身上方陰刻魚紋一周。

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1

圖1 二裡頭出土綠松石龍形器

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2

圖2 二裡頭出土一首雙身蛇形龍紋陶片

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3

圖3 二裡頭遺址出土龍紋陶片

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4

圖4 二裡頭遺址出土蛇形龍紋陶器

二裡頭遺址出土器物濃厚的蛇形龍崇拜的文化特征,是很能說明問題的,它可以作為二裡頭遺址乃夏朝王都的佐證。

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5

在人類學材料中,居住在澳大利亞中部的阿蘭達人(Aranda)有740個動植物圖騰,其中大量的是個人圖騰,少量的是氏族圖騰,二者并存。根據筆者的研究,在圖騰起源上,先有個人圖騰,後有氏族圖騰,氏族圖騰每每是由氏族酋長的個人圖騰轉化而來。禹的情況就是這樣,禹的蛇形龍圖騰後來也就成為夏王族的圖騰。所以,《列子·黃帝篇》說:“夏後氏蛇身人面。”說的就是蛇形龍是夏王族圖騰。

夏族姒姓,也可說明蛇形龍是其重要圖騰。《國語·周語下》稱伯禹治水,“疏川導滞”,“合通四海”,“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賜姓曰姒、氏曰有夏,謂其能以嘉祉殷富生物也”。這是說夏禹即夏族姓娰。《史記·夏本紀》也說:“禹為姒姓,其後分封,用國為姓,故有夏後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姒姓之“姒”字,不見于《說文》,在金文中姒、始同字,從厶、從女,如《衛姒鼎》《鄧伯氏鼎》等。丁山考證“姒”字初形實即厶(私之古文),說它“象蛇身自環,史言禹為娰姓,無異言禹本蛇身……然則夏後氏祖禹而姒姓,當演自以蛇為圖騰之神話”。此外,《國語·鄭語》說:“夏之衰也,褒人之神化為二龍,以同于王庭。而言曰:‘餘,褒之二君也。’”褒為姒姓,乃夏禹之後,褒氏是夏的同姓族邦中“用國為姓”者之一。姒姓褒國兩位先君“化為二龍”的神話,顯然是夏王族以龍為圖騰傳說的反映。還有,《山海經·海外西經》:“大樂之野,夏後啟于此儛九代,乘兩龍,雲蓋三層。”《山海經·大荒西經》:“有人珥兩青蛇,乘兩龍,名曰夏後開。”這裡的“開”即啟,避漢景帝諱。總之,從上引文獻以及“禹”字的構形等多個方面都可以看出龍是夏族最重要的圖騰,而且是蛇形之龍。

關于龍,筆者把中國早期的龍形,劃分為“有爪之龍”和“無爪之龍”兩大類,并以此為起點探讨龍的起源與原型。有爪之龍的生物原型是鳄魚,也即蛟龍;無爪之龍的生物原型是蛇蟒,也即“勾龍”(句龍);而龍之所以能夠乘雲升天,是我國遠古先民将天空中的雷電與地上的鳄魚或蛇蟒視為一體的結果。在這兩類龍形中,夏後氏、共工氏和陶唐氏都是以蛇形之龍為圖騰的。例如共工氏,《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說:“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後土。”《山海經·大荒北經》則說:“共工之臣名曰相繇,九首蛇身,自環,食于九土。”《歸藏·啟筮篇》也說:“共工,人面蛇身,朱發。”至于陶唐氏的龍圖騰,筆者在《陶寺與堯都:中國早期國家的典型》一文中有較詳細論述,不再贅言。總之,從文獻上看,夏族基于以蛇形龍為圖騰而産生的崇拜是其文化的特質之一。

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既然夏後氏、共工氏、陶唐氏都以龍為圖騰,而且還都是蛇形龍圖騰,那麼何以二裡頭遺址出土的龍形器及其龍崇拜就隻能與夏後氏相聯系而不能與共工氏、陶唐氏等相聯系呢?筆者的回答是:在年代上,共工氏、陶唐氏稱霸是在夏代之前,即在公元前2000年之前,而二裡頭遺址從第一期到第四期的年代是公元前1880—公元前1520年,年代上完全不合。在地望上,陶唐氏帝堯都平陽,就在山西襄汾陶寺遺址所在的地區;共工氏活動的中心地域雖說在豫西,但其都城絕不在伊洛汭的地方,所以在地望上也不合。而二裡頭遺址的年代和地望都與夏朝後期的王都相合。

此外,主張“二裡頭遺址第三、四期為商文化說”的學者會不會發問:安陽殷墟出土的青銅器紋樣中就有許多龍紋(既包括有爪之龍,亦包括無爪之龍),這說明商人也崇拜龍。筆者的回答是:第一,商王族的圖騰崇拜是玄鳥而不是龍,這是非常明确的。第二,殷墟青銅器上的龍紋所反映的龍崇拜,有的是商人繼承前代文化傳統使然,有的是商人把其他族的神靈拉入自己的意識形态領域,以此作為統合他族的一種手段。因此,殷墟青銅器上龍紋反映的龍崇拜與二裡頭遺址所見的蛇形龍的崇拜,是不能相提并論的,無法用殷墟青銅器上的龍紋來否定二裡頭出土的龍形器與夏的關聯。

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6

總之,在沒有本朝文字記載本朝史事的情況下,二裡頭遺址一種重要的文化特質——對于蛇形龍的崇拜,在與文獻記載相聯系之後,這一文化特質所說明的問題凸顯出更為重大的價值,它完全可以作為二裡頭是夏代王都的一個強有力的佐證。

四、“夏”與“中國”

(一)春秋戰國時的“中國”與“華夏”

近些年,有關“最早中國”及“何以中國”的讨論持續在進行。有的學者主張“最早的中國是陶寺”,有的主張“最早的中國是二裡頭”。也有學者提出“史前的中國”這類概念,如張光直先生認為,公元前4000年,中國史前文化“相互作用圈”開始形成,這個圈的範圍“北自遼河流域,南到台灣和珠江三角洲,東自東海,西至甘肅、青海、四川”,“因為這個史前的圈子形成了曆史期間的中國地理的核心,而且在這圈子内所有的區域文化都在秦漢帝國所統一的中國曆史文明的形成之上扮演了一定的角色”,所以“它們便是最初的中國”。蘇秉琦先生把因“各大文化區系間的交流和彼此認同”而形成一個“天下”,并成為萬邦“共識”中“不十分确定的中心”的晉南,即堯舜禹活動的中心,特别是陶寺遺址,稱為“共識的中國”;把夏商周,尤其是周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構建的一統“天下”的理想,稱為“理想的中國”;把秦漢帝國以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将多民族統一國家落實成為的一個實體,稱為“現實的中國”。韓建業教授則把史前的中國稱為“早期中國”。李新偉研究員建議把蘇秉琦“共識的中國”概念修正為“得到中國史前各文化區認同的‘最初的中國’”。也有學者把“最早中國”的讨論與中國文明的起源糾纏在了一起。

在筆者看來,中國文明的起源與“最早的中國”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命題。所謂“中國文明的起源”或“中國國家的起源”,探讨的是在現在的中國大地上、與現在的中國有淵源關系的“文明社會的起源”或“國家的起源”。所謂“最早的中國”,或者是探讨“中國”這個概念最初指的是什麼、它是如何出現的、它是如何演變為我們現在所說的“中國”的等問題,或者是探讨秦漢以後“大一統”的帝制國家(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史前基礎。因此,在研究中國文明起源時,我們不能把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扯在一起。那種認為“最早的中國”标志着中國文明的起源,把“最早的中國”與中國文明的起源糾纏在一起的讨論,顯然屬于概念不清。

在論述“何以中國”時,秦漢帝制王朝是一個重要節點。因為從秦漢至明清,“中國”一詞已用來指稱“大一統”的帝制王朝國家(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盡管秦漢以來的各個朝代,“中國”所統轄的“邊疆”區域時有伸縮,處于不斷變動之中,但基本框架卻是穩定的。而從秦漢上溯到春秋戰國,“中國”這一概念,既指中原地區,亦指以中原為核心的華夏民族。

春秋戰國時期,頻繁出現的“華”“夏”“諸夏”“華夏”諸詞,是已成為“自覺民族”的華夏民族的自稱和他稱。此外,春秋戰國有時也用“中國”來指稱華夏諸國和華夏民族。

戰國時把華夏諸國稱為“中國”是非常明确的。例如,《戰國策·秦策三》範雎對秦昭王說:“今韓、魏,中國之處而天下之樞也。”《韓非子·存韓》說:“韓居中國。”可知韓、魏在當時均被視為“中國”。不僅韓、魏,齊、宋、趙等國也被視為“中國”,如《戰國策·秦策二》說:“公孫衍謂義渠君曰:中國有事于秦……居無幾何,五國伐秦。”這五國包括齊、宋、韓、趙、魏,它們都被認為是“中國”。在這裡,齊國并非處于中原而被視為“中國”,是因為齊國屬于華夏國家的緣故。

戰國時“中國”亦指華夏民族。《孟子·梁惠王上》說齊宣王曾經“欲辟土地,朝秦、楚,莅中國而撫四夷也”。文中的“中國”與“四夷”相對舉,因為“四夷”是在民族共同體意識上講的,所以“中國”既指中原諸國,亦指華夏民族。《禮記·王制篇》說:“中國、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東方曰夷,被發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發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這裡“中國”既是一個區域概念,也是一個與“夷、蠻、戎、狄”相對舉的華夏民族“族共同體”概念。

從戰國向前推移到春秋時期,“中國”一詞的含義也是既可指中原地區,亦可指華夏民族。例如《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有“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中國”與“四夷”對舉,“中國”亦指華夏民族共同體。再如《左傳·成公七年》記載,吳國攻打郯國,郯國屈從于吳國,同吳國媾和,魯國大夫季文子感歎說:“中國不振旅,蠻夷入侵,而莫之或恤。”這裡也是“中國”與“蠻夷”對舉,“中國”含有諸夏各國和華夏民族的意思。《公羊傳·僖公四年》說:“夷狄也,而亟病中國,南夷與北狄交,中國不絕如線。”這是“中國”與“南夷北狄”對舉,“中國”也含有諸夏各國和華夏民族的意思。

(二)夏都之地域乃“最初的中國”

春秋戰國時的“中國”,當其作為一個地理概念時,可以追溯到周初《何尊》銘文中的“中國”,并可由西周上溯到夏代的“有夏之居”;當其作為族共同體的華夏民族的概念時,可上溯到夏代作為“自在民族”的華夏民族。

“中國”一詞,最早出現在西周初年的青銅器《何尊》銘文中,曰:“唯王初相宅于成周,複禀武王禮,祼自天……唯武王既克大邑商,則廷告于天,曰:餘其宅茲中國,自之乂民。”(《集成》06014)意思是周武王推翻商朝後,要建都并居住于“中國”,以便統治人民。

在成周洛邑營建新都,這是周武王的意思。武王推翻商朝、封建諸侯之後,勞心疲憊而夜不能寐,便和前來看望他的周公談了要在洛邑經營“周居”之事。《史記·周本紀》記載:

(武)王曰:“定天保,依天室,悉求夫惡,貶從殷王受。日夜勞來定我西土,我維顯服,及德方明。自洛汭延于伊汭,居易毋固,其有夏之居。我南望三塗,北望嶽鄙,顧詹有河,粵詹雒、伊,毋遠天室。”營周居于雒邑而後去。

《史記·周本紀》之外,類似的記載也見于《逸周書·度邑解》:

(武)王曰:旦,予克緻天之明命,定天保,依天室。志我共惡,俾從殷王纣。四方赤宜定我于西土。我維顯服及德之方明……王曰:嗚呼,旦!我圖夷茲殷,其惟依天。其有憲今,求茲無遠。慮天有求繹,相我不難。自洛汭延于伊汭,居陽無固,其有夏之居。我南望過于三途,我北望過于有嶽,丕顯瞻過于河,宛瞻于伊洛,無遠天室。其曰茲曰度邑。

上述《史記·周本紀》和《逸周書·度邑解》兩文的大意是:武王對弟弟周公旦說,為了平定殷,需要依據天室,若尊從憲命,就不會違背天意,從殷遺民中尋求輔助我的人也沒有困難。從洛水到伊水之地,地勢平坦,以前有過夏的都城。這裡是南面的三塗、北面的嶽鄙、東面的河宛都視野可及的地方,而且目及伊水、洛水流域,天室亦不遠。于是命令就在此地計劃建邑。

通過《史記·周本紀》和《逸周書·度邑解》,我們可知在洛邑營建新的都邑至少是武王的計劃;而從《周本紀》武王“營周居于雒邑而後去”來看,甚至還可以說:周武王不但提出要新建洛邑,而且已展開初步的營建。吾師伊藤道治先生曾指出,由《史記·殷本紀》“(武王)營周居于雒邑而後去”可知司馬遷對《逸周書·度邑》“其茲度邑”的理解是:周武王不但提出要新建洛邑,而且已做了初步的營建。這些都與《何尊》銘文“唯武王既克大邑商,則廷告于天,曰:餘其宅茲中國,自之乂民”是完全一緻的。那麼,《何尊》銘文中這個新都洛邑為何稱為“中國”?對此,筆者認為可從兩個方面進行解讀:其一是可聯系西周金文中的“東國”“南國”來理解《何尊》銘文中的“中國”;其二是可通過把《何尊》銘文中的“中國”與《尚書·召诰》和《逸周書·作雒解》中的“土中”對讀而加以說明。

在西周青銅器銘文中,《班簋》記有“王令毛公以邦冢君、徒馭、戜人伐東國瘑戎”(《集成》04341);《魯侯簋》記有“唯王命明公遣三族伐東國”(《集成》04029);《史密簋》記有王命師俗、史密進行“東征”,“廣伐東國”(《新收》636)。《應侯視工鼎》記有“廣伐南國”(《新收》1456);《靜方鼎》(《新收》1795)和《中方鼎》都有王令“省南國”(《集成》02751—02752)。《禹鼎》有“亦唯噩侯馭方率南淮夷東夷廣伐東國、南國”(《集成》02833);《晉侯蘇編鐘》記有“王親省東國、南國”(《新收》870);等等。這些“東國”“南國”,從地域方位而言,等同于“東土”“南土”之“國”,由此《何尊》說的“中國”,在地域方位上也就等同于“中土”之“國”。

“中土”即《尚書·召诰》和《逸周書·作雒解》所說的“土中”。《尚書·召诰》說:

若翼日乙卯,周公朝至于洛,則達觀于新邑營。越三日丁巳,用牲于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越七日甲子……王來紹上帝,自服于土中。旦曰:“其作大邑,其自時配皇天,毖祀于上下,其自時中乂,王厥有成命治民。”今休。

《召诰》說周公在洛邑新建的這個大邑位于“土中”,文中“其自時中乂,王厥有成命治民”,與《何尊》所說的“宅茲中國,自之乂民”,也是一個意思,即周王将在新建的“大邑”祭祀皇天上帝,治國治民。同樣的意思也見于《逸周書·作雒解》,曰:“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

《尚書·召诰》和《逸周書·作雒解》所說的“土中”,指的是四土之中,所以《何尊》銘文稱之為“中國”的地域,亦即西周王朝的中央之地。其後,“中國”概念擴展到了王的直接統治地區,即王邦之地。《詩經·民勞》:“惠此中國,以綏四方……惠此京師,以綏四國。”以往注釋一般将詩中的“中國”理解為“京師”,今人也有将其理解為周王直接統治地區。

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論二裡頭乃夏朝後期王都及)7

從西周上溯到商代,甲骨文中沒有“國”字,也沒有“中國”一詞。甲骨文中相當于《何尊》“中國”意思的是“中商”。在殷墟蔔辭中,既有與東南西北四土或四方并貞的“商”,亦有表示商王朝之中心區的“中商”。關于“商”,可以舉出《小屯南地甲骨》1126号蔔辭:“南方,西方,北方,東方,商。”以及《甲骨文合集》36975号蔔辭:“己巳蔔,貞:□歲商受〔年〕?王占曰:吉。東土受年?南土受年?吉。西土受年?吉。北土受年?吉。”在這裡,與“商”并貞的“四方四土”,是在商的疆域内、受商王所控制或統轄的四土與四方(即“外服”的諸侯之地);而這個“商”則可以理解為商的王畿(即“内服”的王邦之地)。這就告訴我們,在當時商族人心目中,“商”為天下之中,而最核心的區域稱為“中商”。這個“中商”,若比照于西周“土中”的概念,就是“商中”,也為天下之中。這樣,“中商”既可以是一個區域,也可以再縮小為一個都邑,而最能代表天下之中的,當然是王都及其所在地域。所以,甲骨文“中商”亦即商王都之所在地,即安陽殷都及其附近區域。

甲骨文中沒有“中國”一詞,但後來的周人卻把殷商直接統治的地方稱為“中國”。如《詩經·大雅·蕩》:“文王曰咨,咨女殷商。女炰烋于中國,斂怨以為德。”又雲:“文王曰咨,咨女殷商。如蜩如螗,如沸如羹。小大近喪,人尚乎由行。内奰于中國,覃及鬼方。”“炰烋”即咆哮,“奰”是憤怒的意思,“覃及鬼方”即延及遙遠的鬼方。詩的作者借周文王之口曆數殷王之罪惡,以使周統治者保持警惕。詩中的“中國”即商的王邦之地。

從商代上溯到夏代,《何尊》所說的“中國”就是洛邑附近的“有夏之居”——夏代王都所在地。上引《逸周書·度邑解》和《史記·周本紀》講到武王和弟弟周公旦商談要營建“雒邑”時,都強調此地實乃夏朝的“有夏之居”。也就是說,從《何尊》、《逸周書·度邑解》和《史記·周本紀》來看,周武王和周公旦都是把作為洛邑的“中國”與曾經的“夏都”聯系在一起的。這也是目前我們從《何尊》“中國”向前追溯最為清楚的一點。為此,《說文》說:“夏,中國之人也。”

周武王為什麼要強調成周洛邑地域曾經是“有夏之居”?這一方面固然因這一帶曾有過夏的王都,另一方面則是在顯示周對自夏朝以來的華夏正統的繼承。周人對華夏正統的繼承還體現在自稱“我有夏”“我區夏”。《尚書·康诰》:“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顯民,用肇造我區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這是周朝初年周公追憶文王時講的一番話。文王稱為“西伯”,文王滅崇後,遷都于豐,對推翻商朝之後的周人而言,文王所在之地即為“西土”,文中的“我區夏”即保持華夏文化的地方,說的是文王對華夏文化的繼承。《尚書·君奭》中周公說:“惟文王尚克修和我有夏。”這是說唯文王能把華夏“修和”團結起來,從文王開始周就保有華夏。《尚書·立政》中周公說:“古之人迪惟有夏,乃有室大競,籲俊尊上帝,迪知忱恂于九德之行。”又說:“桀德惟乃弗作往任,是惟暴德罔後。……帝欽罰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萬姓。”文中周公先是說:“古時有夏王朝,他的王室極為強盛,是得力于求賢治國,尊事上帝。到夏桀時,夏桀德性悖戾,他所任用的都是暴德之人,而毫不顧其後果。”接着周公又說:“上帝針對纣的惡行而懲罰他,乃使我保有華夏,代替商而受命,撫治萬民。”可見文王、周公自稱“我有夏”“我區夏”,這既不是劉起釪先生解釋的周族的族系源于夏族,也不是沈長雲先生所說的“以周邦為首的滅商部落聯盟”,而是說周繼承了夏王朝的正統,是正統觀——天命的一種宣示。周人之所以把“我有夏”“我區夏”從文王開始說起,是因為周人堅信“文王受天有大命”,周取代商是從周文王開始的。夏王朝的文化已超越了部族血緣的局限,是華夏民族的文化,這樣的以華夏民族文化為血脈的夏王朝,是夏商周三代正統之始、正統之源。對剛剛推翻商朝不久的周來說,當然要高舉它,打出“我有夏”“我區夏”的旗幟,以示“文王受天有大命”、周人“天授王權”的合法性。

《說文》“夏,中國之人也”,既說出了地理上“夏”與“中國”之關系,亦體現了夏朝在華夏民族形成過程中具有特殊意義。春秋戰國時期,作為華夏民族稱謂的“夏”“華”“華夏”“諸夏”中,“夏”字占有核心位置,是關鍵詞。之所以如此,就在于華夏民族的形成是從夏朝起始的。

關于華夏民族的形成,以往主流的說法鑒于春秋戰國時期作為華夏民族自稱和他稱的“夏”“華”“華夏”“諸夏”的頻繁出現,認為華夏民族形成于春秋戰國之際。然而,恰恰是在春秋時期,中原開始出現戎狄雜處、受戎狄侵擾的情況,而且有時事态還很嚴重,從而産生“華夷之辨”的現實問題,并通過“夏”“華”“華夏”“諸夏”與戎狄的對比,表現出華夏民族強烈的自我意識,是為民族自覺的呈現,因而此時的華夏民族屬于“自覺民族”。在民族共同體發展過程中,“自覺民族”之前還有一個“自在民族”的發展階段,而夏商時期出現的華夏民族就屬于“自在民族”。華夏民族之所以能夠在夏代形成,就在于夏王朝是多元一體的複合制國家結構。這一複合制結構在政治實體上,既包含夏的王邦,也包括其他諸侯邦國;在民族組成上,不僅有夏部族,還包含衆多的其他部族。而受夏王支配的夏朝疆域,特别是其核心地區中原,則是此時華夏民族的共同地域。

說到複合制結構,《何尊》“中國”恰恰表現出這種結構關系——“中國”是周王朝的中央之都城和中央之地域,它的外圍有“東國”“南國”,以及“東土”“南土”“北土”“西土”等。在“中國”一詞概念的演變中,《何尊》“中國”是最早的文字記錄,其含義也表現出三代王朝國家的結構關系。從《何尊》“中國”向上追溯,無論是從其結構關系而言,還是從先秦秦漢人們對“夏”與“中國”相關聯的認知而言,都可以得出“有夏之居”——夏朝的王都所在地——才是“最初的中國”。

有學者曾提出“狹義中國”與“廣義中國”的概念:“狹義中國”指“以洛陽盆地為中心的二裡頭政體(夏王朝)、或更早的以晉南為中心的陶寺政體(堯舜政體),雄踞一個文化共同體的中心,為廣域王權國家的權力中心之所在,已形成具有向心力和輻射力的強勢文化‘磁場’,成為周邊地區共識中的核心引領者,被尊稱、或自命為‘中國’,這是‘中國’一詞的來源”。“廣義中國”既包括“周人宣揚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中的‘天下’”和“秦漢帝國多民族統一國家控制的疆域”,也包括張光直所說的史前文化的“中國相互作用圈”、韓建業提出的史前“文化上的早期中國”,以及李新偉所論的史前“最初的中國”等。

使用“狹義中國”與“廣義中國”這樣的概念,是一個新的思路。其實,在筆者看來,與其這樣,不如以今日中國為出發點,凡是說中國古代的事情,就使用“古代中國”,說中國史前社會的事情,就使用“史前中國”這樣的表述。但是,說到“中國”一詞含義(即“中國”概念)的前後演變時,廣義與狹義之分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而隻有以《何尊》銘文“中國”為起點,以《何尊》“中國”與當時的四方國相對而言的結構關系來考慮最初的“中國”概念,才能抓住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即使在秦漢以後的兩千多年間,曆史上的中國也是既有統一,亦有分裂。“中國”一詞,大緻統一時期多指全國,分裂時期多指中原,但這也不能歸于“中國”概念的廣義與狹義的區别。張光直把6000年前開始形成的中國史前文化的“相互作用圈”,視為“秦漢帝國所統一的中國曆史文明的形成”的史前基礎,是富有遠見卓識的。但是他把中國史前文化相互作用圈稱為“最初的中國”,在筆者看來,充其量僅具有比喻的意義,而“比喻”與“就是”不能相提并論。就概念的邏輯來講,“中國史前文化”與“史前的中國”之類的概念差異很大,“中國史前文化”是指發生在今日中國大地上的史前時代的文化,而“史前的中國”是說史前時代就有一個“中國”,而且這個“中國”竟然越過西周時的“中國”概念,直接與漢、唐、明、清時的“中國”概念相對接,令人難以理解,也不合邏輯。除非把“史前的中國”定義為今日中國大地在史前時期的情形(即前面所說的“史前中國”“古代中國”之類),可是這樣一來,所謂“史前的中國”與“中國史前文化”雲雲豈不又一樣了嗎?何必要費很大工夫論證“史前的中國”是如何成立的。

我們以西周《何尊》“中國”為出發點而論述或辨析“何以中國”時,前提有兩項:其一是必須出現以都城為标識的“國”,必須出現國家社會;其二是必須形成以國都為中心而又有“四土”相從屬的結構關系。在距今6000年前的中國史前文化中根本沒有國都和國家的存在,何來“中國”?本節開頭提到在“最初的中國”問題上,有主張“陶寺說”者,也有主張“二裡頭說”者。對此,從二裡頭遺址乃夏朝王都的意義上講,筆者支持“二裡頭說”。但是,提出“二裡頭說”的許宏先生在這一問題上是不徹底的。何以言之?許宏先生講“何以中國”,也是因二裡頭遺址具有廣域王權的王國都城的性質。許宏先生說的“王國”,屬于筆者所說的“邦國—王國(王朝國家)—帝國”模式中的“王國”,在這方面我們是一緻的。以王國為核心的三代王朝階段的國家結構是多元一體的複合制國家結構,作為複合制中的兩大部分——王國與諸侯邦國,王國是王朝國家内的“國上之國”,諸侯邦國是王朝國家内的“國中之國”,在廣域王權的支配下,二者共同構成了多元一體的複合制。但許宏先生是僅就考古學來講“最早的中國”以及“何以中國”的,在他的學術觀點的個性中,他不主張現在就對二裡頭王都究竟“姓夏”還是“姓商”(即究竟是夏都還是商都)給予一個結論。就單純的考古學而言,許宏先生的學術傾向是無可非議的,這一學術個性也值得尊重,但就現有的證據看,筆者以為将二裡頭王都遺址中的第二期和第三期遺迹推論為夏代中期晚段至夏代晚期的夏都遺迹是最合理的,也是有說服力的。隻有當二裡頭王都與夏都聯系在一起的時候,我們用二裡頭遺址來解說“最早的中國”以及“何以中國”,才較為徹底,才合乎邏輯。當然,又由于作為王都的二裡頭第二期和第三期遺迹并非夏朝早期的王都遺迹,所以,若以夏朝的早期王都來談所謂“最早的中國”,二裡頭王都遺址也還不是最徹底的。

至于陶寺已屬國家社會而為什麼不能視為“最初的中國”(或“最早的中國”),主要是因為陶寺時期還處于“萬邦林立”狀态,還沒有形成以中央的都城為中心的“天下—王朝”的格局,沒有形成“中央”與“四土”相結合的王朝國家。筆者曾論證陶寺是都邑國家的都城,而且可以和帝堯的國都聯系起來,帝堯具有雙重身份——唐堯邦國的國君和堯舜禹族邦聯盟的盟主,唐堯的國都一度也是堯舜禹族邦聯盟盟主所在地。由此,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在唐堯虞舜時代,陶寺都邑的人可以形成以陶寺為中心的宇宙觀,即形成以堯都為中心的“天地之中”的觀念。然而,一方面族邦聯盟是不穩定的,随着盟主由堯向舜的變動,聯盟的中心也是轉移的;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方面,萬邦時代的族邦聯盟之間的國與國,并不是一個國家内的關系,無法與王朝國家的中心——“國之中”的概念相對接,因而也就無法與“中國”一詞的原始含義相聯系。而三代王朝國家則不一樣,它存在“多元一體”的整體結構,盡管這個整體結構是複合制的,但隻有在多元一體的結構中,其國都才被視為“國之中”。當然,從作為堯都的陶寺一度也曾是“萬邦”格局中的族邦聯盟盟主所在地來講,我們也可以形象地說陶寺堯都處于正在走向“最初的中國”的途中。

總之,如果把秦漢之前的“中國”這一概念的演變與華夏民族的形成過程加以對照,我們就會發現,先秦時期“中國”這一概念的最初出現是與“多元一體的複合制王朝國家結構”密不可分的;《說文》所說的“夏,中國之人也”,就是把“中國”一詞與夏王朝國家的出現以及華夏民族的形成關聯在了一起。也就是說,隻有在夏商周三代複合制國家結構中,王朝與“天下”、王朝的政治中心國都與所謂“土中”和“國中”(王朝國家之中心),才具有了同一性。統而觀之,從先秦到秦漢以至現代,“中國”一詞的概念經曆了這樣一個演變過程:由單指夏朝、商朝、西周的國都及其所在地域“國中”“土中”,擴大為周王的直接統治地區,再擴大為春秋戰國時期主要指中原諸夏(華夏)各國和華夏民族,最後才延伸為指稱秦漢以來以中原為核心的曆代“大一統”帝制王朝(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近代以來,已完全成為一個現代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稱謂。

責任編輯:張夢晗

網絡編輯:曹諄諄

原文載《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學報》2022年第1期,注釋從略,全文請見原刊,引用請據原文并注明出處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