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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安置房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1 16:20:07

2017年5月3日,被告董某某、被告祁某(甲方)與原告何某(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合同約定甲方将位于××區的房屋出賣給乙方所有,房屋結構為磚混,房産證登記面積61.71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8.89平米,房屋權屬證書号為(2007)第019某某;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58萬元整;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産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産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

回遷安置房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回遷安置房雖不能直接辦理登記)1

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告祁某支付5萬元、于2017年4月18日支付33萬元、于2017年5月30日支付20萬元,共計支付58萬元。《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記載:“此宗地系回遷安置用地,劃撥供地方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61.71平方米,其中房屋分攤52.82平方米,地下室(1号樓3單元301室)分攤8.89平方米”。

董某某與被告祁某原系夫妻。董某某現已去世。被告董某1、被告董某2系董某某與被告祁某的子女。被告董某3系董某某的父親。

何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配合原告辦理街西區C區潇雅小區1号樓3單元301室房屋的過戶手續,将房屋權屬登記至原告名下(購房價5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買賣協議》系原告何某與董某某、被告祁某自願簽訂,原告何某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董某某、被告祁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董某某、被告祁某也已向原告何某履行了交付房屋的義務。現被告祁某、被告董某1、被告董某2主張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等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回遷安置房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回遷安置房雖不能直接辦理登記)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産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産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産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别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上述法律規定中均未明确規定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的行為無效,隻是受讓方需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案涉《房屋買賣協議》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依法應确認為有效。

原告何某已按《房屋買賣協議》支付房款,并接收該房屋使用至今。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董某某、被告祁某作為出賣人,對于所售房屋,在具備辦證條件時,應辦理權屬登記,并協助原告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登記。現董某某已去世,被告董某3、被告董某1、被告董某2作為董某某的法定繼承人,享有該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并應履行該合同項下義務。綜上,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案涉房屋産權登記及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保全費,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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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被告祁某、被告董某3、被告董某1、被告董某2于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内将街西區C區潇雅小區1号樓3單元301室房屋進行産權登記并協助原告何某辦理過戶手續。

一審判決後,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二審中雙方争議的主要焦點是祁某、董某1、董某2是否應協助何某将街西區C區潇雅小區1号樓3單元301室房屋辦理過戶手續。

2017年5月3日,被告祁某和其丈夫董某某共同與原告何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何某支付給祁某58萬元房款後,原告何某居住涉案房屋至今,現原告何某請求對涉案房屋進行過戶登記,因董某某已去世,其繼承人未向一審法院明确表示過放棄繼承和訴訟,出賣人祁某及董某某的繼承人董某1、董某2和董某3應當共同協助原告何某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登記,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是房屋買賣合同的附随義務,雖然《房屋買賣協議》未進行約定,但何某請求房屋買賣合同相對方履行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義務時,合同相對方應當協助辦理過戶登記,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三被告所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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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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