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出台《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實施細則(試行)》(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區域範圍内,裝配有智能網聯系統的機動車輛(簡稱“車輛”)在各類社會公共道路(區域)指定路段進行的自動駕駛功能道路測試行為活動(簡稱“道路測試”),及其試點、試行時載人載物運行的行為活動(簡稱“示範應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實施細則》規定
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開展示範應用
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号牌
和小布一起來看
1
明确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主體
駕駛人及車輛
《實施細則》
對測試與示範應用的道路(區域)
進行了明确
▼
普通測試與示範應用的道路(區域)由所在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提出,跨區(市)縣區域的市級測試與示範應用的道路(區域)由市公安局提出,同時均應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測試與示範應用的道路(區域)環境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提交管理單位。管理單位組織專家委員會開展專家評審。拟進行示範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範圍。
《實施細則》
對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主體
駕駛人及車輛
進行了明确
▼
(上下滑動查看)
道路測試主體
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道路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道路測試主體必須符合《管理規範》第五條規定,同時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為道路測試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不少于500萬元/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不少于500萬元/車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示範應用主體
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示範應用申請、組織示範應用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一個單位或多個單位聯合體。示範應用主體必須符合《管理規範》第六條規定,同時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為示範應用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不少于500萬元/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不少于500萬元/車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為搭載人員購買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道路測試、示範應用駕駛人
是指經道路測試、示範應用主體授權,負責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安全運行,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示範應用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駕駛人必須符合《管理規範》第七條規定。
道路測試、示範應用車輛
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具備智能網聯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和專用作業車。車輛必須符合《管理規範》第八條規定和成都市相關标準規範中的條件。
2
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
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号牌
《實施細則》還對道路測試主體
示範應用主體提交測試申請
及審核的有關程序
和工作機制進行了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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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測試申請方面
《實施細則》規定,開展道路測試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号牌。臨時行駛車号牌規定的行駛範圍應當根據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路段、區域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号牌有效期不超過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時間。臨時行駛車号牌到期,測試主體可憑有效期内的自我聲明在臨時行駛車号牌到期前15個工作日内申請新臨時行駛車号牌,無需重複進行封閉場地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道路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在示範應用申請方面
《實施細則》規定,開展示範應用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号牌。申請示範應用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拟進行示範應用的路段、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裡的道路測試。
需要注意的是,牽頭部門或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的路段和區域,特别是在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路段、區域周邊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時間、項目及安全注意事項等。道路測試、示範應用路段、區域内應設置相應标識或提示信息。
同時,根據《實施細則》,在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駕駛人進行處理。
新冠肺炎疫情日常通報
健康成都官微消息,6月19日0-24時,無新增本土确診病例,無新增本土無症狀感染者。無新增境外輸入确診病例,新增境外輸入無症狀感染者1例。新增确診病例出院1例,1例無症狀感染者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截至6月19日24時,累計報告确診病例1694例(其中境外輸入1371例),累計出院1679例,死亡3例,其餘12例确診病例正在定點醫院隔離治療。現有22例無症狀感染者(本土2例,境外輸入20例)正在接受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新增境外輸入無症狀感染者1例
無症狀感染者:中國籍,從新加坡出發,于6月8日飛抵成都入境。
該無症狀感染者居住的隔離點環境已進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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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報-成都發布記者 | 彭驚
成都發布編輯 | 田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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