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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收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3 18:25:46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收費?關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收費?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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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收費

關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

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緻: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金杜”)接受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委派律師出席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召開的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和《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金杜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召開的第十二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

3、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刊登于巨潮資訊網的《關于召開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

4、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東登記文件及憑證資料;及

5、《關于公司與西王集團财務有限公司簽署金融服務協議的議案》等與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議案相關文件。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金杜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内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确性發表意見。金杜律師假定公司提交給金杜律師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有關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股票賬戶卡、授權委托書等)真實、準确、完整和有效,資料上的簽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實的,資料的副本或複印件均與正本或者原件一緻。

金杜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标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資料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現場見證,據此出具見證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根據公司第十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股東大會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經金杜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十二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召開,并履行了相關通知和公告程序。金杜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

771020068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根據對本次股東大會現場出席人員提交的賬戶登記證明、股東的授權委托書和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的審查,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含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429,1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557%;通過網絡投票參會的股東共19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65,417,43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4845%。綜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人數共20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65,846,53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5402%。

鑒于網絡投票股東資格系在其進行網絡投票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認證,因此金杜無法對網絡投票股東資格進行核查。在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前提下,金杜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經金杜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經公司合并統計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了《關于公司與西王集團财務有限公司簽署金融服務協議的議案》。

金杜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基于上述事實,金杜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兩份。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宋彥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 昀

單位負責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股票簡稱:西王食品 股票代碼:000639 編号:2018-079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存在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二、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的召開情況

1、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表決方式: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表決相結合的方式

網絡投票時間:2018年12月16日—12月17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12月16日15:00~2018年12月17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4、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山東省濱州市鄒平縣西王工業園辦公樓

5、主持人:副董事長孫新虎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有關規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參加本次會議的股東代表(或授權代表) 共20人,代表股份65,846,533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8.5402%。其中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或授權代表)1人,代表股份429,1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557%;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19人,代表股份65,417,433股,占公司總股本的8.4845%。

2、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宋彥妍律師及董昀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三、提案的審議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逐項審議并通過了以下議案:

審議《關于公司與西王集團财務有限公司簽署金融服務協議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票64,880,481股(其中主要股東0股,中小股東64,880,481股),占參加投票所有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8.5329%。反對票966,052股(其中,主要股東0股,中小股東966,052股),占參加投票所有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4671%。棄權票0股(其中,主要股東0股,中小股東0股),占參加投票所有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表決結果:該項議案審議通過。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2、見證律師:宋彥妍 董昀

3、結論性意見:公司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目錄

1、與會董事簽字确認的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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