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3日電 近日,天津新東方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下稱“天津新東方”)新增行政處罰信息,因未能将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予以補扣,被罰款182475元。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截圖
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近日公布的稅務行政處罰公示表,依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号)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已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成天津新東方将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121650元予以補扣。鑒于天津新東方未能将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予以補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其作出罰款182475元的行政處罰,處罰2012年12月1日生效。
另據天眼查APP,天津新東方為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因上述涉稅問題被罰之前,被行政處罰達到5次。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截圖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顯示,天津新東曾因“價格違法”,被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以警告并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信用中國網站顯示,2021年9月28日,天津南開區消防救援支隊對天津新東方開出4張罰單,分别罰款0.95萬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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