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雲
“百善孝為先。”
贍養老人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但現實情況更趨複雜
有時從“家和萬事興”
演變為“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下面請跟随小編
一起看看今天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周先生與韓女士系二婚,婚前韓女士有三名親生子女,周先生有二名親生子女周甲和周乙,婚後雙方又生育二名子女,并共同将七名子女拉扯長大。
現韓女士年事已高,無任何收入來源,且因身體原因花費日益增多,生活困難。
于是
韓女士将七名子女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他們每月給付贍養費
庭審中
韓女士的親生子女
均願意承擔贍養義務
但是繼子女周甲和周乙答辯稱
周甲和周乙
韓女士與我父親結婚後,我們二人一直随爺爺、奶奶生活,且周甲已步入社會,在工廠上班,具有獨立生活能力。韓女士并未對我們二人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所以不同意支付贍養費。
韓女士則表示我們結婚時,周甲和周乙均系未成年人,是由我和周先生共同将其撫養長大的。
那麼,問題來了
周甲、周乙是否需要贍養韓女士呢?
答
繼子女對繼父母負有贍養義務是有前提的,就是其與繼父或者繼母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成立法律上的抑制血親。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會根據繼子女是否已經成年,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實際接受生活上的照顧撫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實際情況予以綜合認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是對等的,繼父母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是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僅是直系姻親關系,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
本案中
韓女士與周先生再婚時
周甲雖已參加工作
但是他們依然
與韓女士和周先生共同生活
再加上平時韓女士和周先生
對其生活也會提供幫助
同時考慮原告的實際生活需要
法院依法判決周甲和周乙
每月給付韓女士部分贍養費
強調,“要發揚中華民族孝親敬老的傳統美德,引導人們自覺承擔家庭責任、樹立良好家風,強化家庭成員贍養、扶養老年人的責任意識,促進家庭老少和順。”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據。重組家庭雖沒有與生俱來的血緣關系,但生恩重,養恩亦重。隻要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繼子女就必須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确保老年人安享晚年。
隻要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
形成撫養教育關系
繼子女就必須對繼父母
承擔贍養義務
确保老年人安享晚年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協助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供稿:寶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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