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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4 17:41:03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财務管理制度)1

财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的會計和财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并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适用于,局内所有幹部職工都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 财務工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統一掌握安排資金運作、資金使用、财産購置、費用開支、财産損失處理,各種收入上交局财務,各種支出必須經财務處審核,報經主管财務領導和局長批準。

第四條 财務處具體負責組織、控制财務收支和全面核算、監督局各項财務收支,為各項經濟決策提供準确的信息,同時做好各項财務收支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決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資金,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 嚴格遵守分級審核、審批的原則,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局内所有資金使用和費用開支,都需經經辦人及相關處室負責人簽字報局長内審、财務會計審核後,再由分管财務的局領導審批。

第二章 貨币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各處(室)在執法或工程建設中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上交局财務處,及時入賬。任何部門、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流、挪用或者以支抵收。

第七條 為保證現金安全,同時又不影響現金的合理使用,庫存現金量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第八條 對每筆超過2000元的大額現金支出應提前一天通知财務處,以便财務處提前做好準備.

第九條 對發生的業務要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每日盤點現金,确保賬實相符,月末與總賬核對,保證賬賬相符,出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第十條 借用現金應說明用途、歸還(或報銷)時間,經主管财務的副局長、局長批準簽字後方可領用,且必須按期歸還(或報銷)。逾期不還者将從工資中扣除。

第三章 物品采購和管理

第十一條 工程物資的采購由有關部門(市政維護、園林綠化、戶外廣告等)根據工程計劃和預算,編制總體采購計劃,報财務處審核,并經主管領導審核報局長審批後由财務處會同各申報部門執行。

第十二條 工程物資的入庫:

工程物資購進後,必須認真驗收,嚴把質量關、價格關、數量關,經檢驗質量合格、數量無誤後,方能辦理入庫手續。

工程物資入庫驗收,發現采購不合格或不符要求的,由采購人員直接負責;驗收入庫後發現問題的,由保管員負責。

工程物資驗收時發現短缺、毀損等數量、質量上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落實責任,

其中應由運輸部門負責的,要填制工程物資短缺毀損清單,由運輸部門鑒證後,連同工程物資一并送交倉庫。對于數量尚未點清,驗質尚無結果的工程物資應單獨保管,不得領用。

采購人員向财務部門報賬時,原始單據和入庫手續必須齊全,否則财務人員有權拒絕報賬。

第十三條 工程物資的領用:

工程物資的領用必須按領料單的要求嚴格填寫,領料單如有缺項,保管員有權拒絕發貨,倉庫材料核算人員有權拒絕受理,并通知領用人補填完整。

第十四條 工程物資的庫存管理:

建立工程物資管理台賬,進行數量、金額核算,設立核算人員,認真填寫收、發、退料憑證,做到真實可靠。倉庫根據收、發、退料單登記材料明細賬,并于月底報送财務部門,與财務部門核對無誤。

第十五條 工程物資的盤點清查制度:

建立工程物資定期清查制度,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對于賬實不符的材料,應切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工程物資要求每季度清查一次。并對工程物資資金的利用效益進行分析。

第十六條 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産的采購:

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産的采購統一由辦公室集中管理。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日常辦公用品):使用處室先報計劃,經分管後勤領導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購買,辦公室登記《辦公用品領取表》,财務按季度進行審核。計算機的維護和使用由辦公室統一管理。需購買計算機配件等由各處室報計劃,經分管後勤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統一購買,辦公室登記《實物出入帳》,财務處按季度進行審核。非生産用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産由後勤主任負責管理,其中大宗物資采購、基建工程以及房屋維修等必須按政府采購及招投标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程序按照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為了加強對在用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産的管理,應按使用單位和部門設置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産登記簿。

所有離開局内的人員,應辦理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産的退庫手續,同時,管理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産的人員應監督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産的實物管理。

第十八條 市政維護處等部門的工程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正确核算完工産品成本。對産成品的入庫、出庫及時進行核算,确保回款的及時性。

對工程支出進行明細分類核算,準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

預算内、外工程支出由主管财務的副局長和局長批準。

第四章 差旅費、客餐、車輛維修标準

第十九條 局内人員因公出差,住宿費和市内交通費的規定标準是:出差補助省内縣外每人12元/天,司機15元/天。住宿費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晚100元以下(特殊情況除外),局領導因公出差,每人在200元以内(特殊情況除外)。市内交通費每人每天10元,帶車的不予補助,超标自負,出差人員在無特殊情況下,原則上不得乘座飛機、火車軟卧、客輪的一、二等艙。省外出差差旅費标準由領導會議臨時決定。

車輛維修參照局内車輛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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