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與丈夫離婚後,楊女士想更改孩子的姓名,想問問,需要辦理啥相關手續?
說法
未滿18周歲的公民,如果确實想改名的,可由父母或者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審批後予以更改;對18周歲以上成年人要求改名,并理由充分的,經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更改姓名,同時,還需要到市級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承擔更名以後引起的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按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被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需要更改姓名的;未滿18周歲,由于父母離婚,雙方取得一緻意見申請更改姓名的;姓名中有難于書寫辨認的冷僻字,或姓名諧音明顯不當,有辱人格易造成不良影響的;本人姓名與初次登記的檔案姓名不符的;同音異字的、公安機關登記錯誤的。
同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姓名: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受過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的人;尚未處理結案民事、刑事等訴訟的人;正在被刑事處罰的人員,以及犯罪嫌疑人。
居民更改姓名時,需要經過以下審批流程: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幹部、職工,還須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同意變更、更正的意見;經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調查;報上級戶籍管理部門審批。 孫德江 記者侯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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