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亡後
其遺産由繼承人繼承
那麼其生前的債務
應由誰來清償?
廣州一名女子
閃婚兩個月,丈夫卻病逝還留下23萬元債務!
這筆錢妻子該還嗎?
廣州花都法院
審理了這起案件
閃婚兩個月丈夫病逝
妻子被起訴要求承擔亡夫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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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是某商行的經營者,與某批發店交易多年。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方某通過微信、電話向該批發店下單,雙方不定期對賬結算支付貨款。
2020年12月,方某與妻子曾某登記結婚。2021年1月,某批發店通過微信向方某發送了1月份的對賬單并要求其核對,對賬單記載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萬餘元,方某在微信上回複“好”。對賬後,方某支付了11萬餘元,尚欠23萬餘元。
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無立遺囑,亦未生育子女、收養子女。故其法定繼承人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
同年3月,公證處出具相關公證書,載明:由曾某一人繼承小型轎車;由方某父親、曾某共同繼承方某遺留的廣州花都區某房産;方某母親放棄對車輛及房屋的繼承權。
2021年4月,某批發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某父親、曾某在繼承方某的遺産範圍内清償貨款23萬餘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張其中4萬餘元的款項是方某與曾某婚後産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曾某償還。
法院判決:
妻子及其父親共同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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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方某父親、曾某以各自繼承方某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批發店貨款23萬餘元及利息;駁回批發店的其他訴訟請求。後續雙方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遺留的财産本應先予清償其遺留的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本案中方某父親、配偶曾某是方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經雙方舉證,已查明方某父親、曾某均有繼承方某的遺産,遺産應首先用于清償方某遺留的債務。
但是,由于兩人繼承方某遺産價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規定,方某父親、曾某應以各自繼承方某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方某的案涉債務。對于債務可能超過遺産實際價值的部分,兩人沒有表示自願清償,不需清償。
涉及夫妻債務,
這些事情要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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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記“共債共簽”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别人,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這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司法解釋加大了債權人防範風險的注意義務,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争,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可以不背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着、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
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态(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産、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你認為這筆錢
該由誰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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