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賽事轉播權構成? 在音視頻傳播形式和渠道多樣化發展、版權屬性不斷細分的今天,直播頻道與單項版權内容,進一步說,信号與作品之間的沖突日益突顯,當整頻道播出的單項版權内容未獲得相應的權利許可時,IPTV(即交互式網絡電視)經營者并不能從播出内容侵權中“獨善其身”,“整頻道播出”也不是免責金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體育賽事轉播權構成?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在音視頻傳播形式和渠道多樣化發展、版權屬性不斷細分的今天,直播頻道與單項版權内容,進一步說,信号與作品之間的沖突日益突顯,當整頻道播出的單項版權内容未獲得相應的權利許可時,IPTV(即交互式網絡電視)經營者并不能從播出内容侵權中“獨善其身”,“整頻道播出”也不是免責金牌。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的針對未經授權在IPTV平台接入直播頻道進行體育賽事直播行為侵權認定的全國首例判決,獲得了二審法院的維持,對進一步規範體育賽事在IPTV等新媒體端口的傳播具有重大意義。
擅自直播引争議
該案基本情況如下:原告A公司訴稱,其通過排球協會—體育之窗—排球之窗層層授權獨占性獲得了2019-2020中國女排超級聯賽第二階段第九輪比賽(下稱涉案賽事)的全部全媒體權利(包括IPTV平台播放權),被告經營的IPTV平台“CCTV5 體育賽事”頻道直播了涉案賽事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1萬元的侵權責任。被告B公司辯稱,不認可涉案賽事節目構成作品,即使構成,其制作方中視體育也因制作行為成為著作權人,且涉案賽事在IPTV平台上的播出正是中視體育行使其擁有的央視新媒體播放權,且被告僅負責信号傳輸和技術保障等基礎電信服務,不應承擔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國排球協會在其章程中明确了作為排超賽事主辦方擁有通過電視或廣播對排超賽事進行直播和錄播的播放權。涉案賽事相關知識産權的使用及許可再使用權利經曆了排球協會—體育之窗—排球之窗層層授權的過程。2018年1月18日排球之窗将聯賽全部全媒體權利(明确包括IPTV播放權)、維權權利等在中國地區獨占性授權給A公司。2020年10月20日,排球之窗出具《權利确認函》,再次強調了2018年1月18日對A公司的授權是獨家的,包括IPTV。排球之窗、中視體育于2019年11月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鑒于”部分載明排球之窗擁有2016-2021中國排球超級聯賽五個賽季的完整知識産權。協議同時約定,排球之窗将其擁有的标的賽事版權中的衛視獨家版權及央視新媒體播放權授予中視體育,央視新媒體播放權在協議中表述為“中央電視台相關新媒體、數字平台直播、延播、重播、點播權利”,未細化。該協議還約定,中視體育負責制作并播出部分場次。2019年12月14日,在被告經營的IPTV平台的CCTV5 頻道直播了涉案賽事。
一審法院認為,從賽事性質來看,涉案賽事在機位設置、同類場景的不同鏡頭表達方式、慢動作回放、特寫鏡頭、現場精彩鏡頭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類電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從作品權利人來看,排球協會作為賽事主辦方,在向下層層授權時,并未放棄自身所擁有的知識産權,系涉案賽事的著作權人,否定了中視體育因制作賽事而成為著作權人的觀點。原告授權鍊條上遊的排球之窗,在授權原告獨占性享有IPTV平台播放權之後,又授權被告的上級内容來源方中視體育央視新媒體播放權,由于央視新媒體播放權并非法定概念,合同中亦未對其進行明确,故從排球之窗與中視體育之間協議的簽訂背景、約定内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為進行解讀,最終認定協議中的央視新媒體播放權不包括IPTV平台播放權。從IPTV平台經營者的責任認定來看,被告并非單純負責IPTV信号傳輸,還負有營銷、推廣、收費等權利和義務,被告與案外人對播出内容侵權責任的約定,不能對抗原告,被告作為經營者應就其平台播出節目侵權對外承擔責任。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賽事的類型、播出情況、知名度、被告經營平台的經營規模、影響力、主觀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的存續時間、所涉地域範圍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并賠償原告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厘清各方權利邊界
該案審理有四點意義值得關注:首先,該案展示了對體育賽事獨創性認定的路徑。針對被告否定作品性質的抗辯,判決結合節目畫面拍攝中的機位設置、鏡頭表達等來判斷獨創性,最終認定涉案節目構成作品,這與節目制作巨大的商業投入相匹配,亦能滿足體育賽事許可市場以權利為前提的授權機制規範和發展的需求,符合法律和實踐雙邏輯。其次,該案明确了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歸屬的判斷方法。即賽事主辦者除了在章程中單方宣示其對賽事視頻享有著作權外,還應當在層層授權中明确其著作權人的地位,否則攝制方可能因攝制行為而成為著作權人。本案中,排球協會既在章程中宣示其著作權人地位,亦在向下層層授權時,未放棄自身所擁有的知識産權,故獲得法院認可。賽事主辦者享有所主辦賽事的著作權,是其擁有體育賽事節目的商業開發和締約權的邏輯前提,有助于推進體育産業内部市場化改革。再次,該案厘清了先後授權情況下的權利邊界。實踐中體育賽事節目授權鍊條往往不是賽事主辦者直達傳播者的,中間還有賽事運營機構等主體,鍊條越長,出現交叉分支的可能性越大。此時,正确解讀授權條款對厘清各方權利邊界十分重要。本案中,針對同一主體在後授權的央視新媒體播放權的解讀,就需要從排球之窗與中視體育之間《合作協議》的簽訂背景、約定内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為入手,最終認定央視新媒體播放權并不能包括IPTV平台播放權,據此,法院未采納被告合法來源的抗辯。這進一步提示體育賽事節目被授權方在授權合同簽訂時,需要規範授權内容,明确獲得授權播放的具體平台,如使用不具有固定法律内涵和公認實踐内涵的詞彙,可能會産生相應的侵權風險。最後,該案明确了IPTV平台經營者與節目内容提供者之間的責任約定不能免除其對權利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IPTV平台經營者對外承擔責任,主要基于權責一緻性、合同相對性、IPTV平台經營主體的公示公信力三方面考慮。這就要求播出方要進一步增強版權意識,做到播出内容皆有據 (不單是信号的權利,還有作品的權利),對他人取得獨家版權的單項内容,要特别取得相應的版權許可。(徐婷姿 作者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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