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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旅遊 更新时间:2024-12-27 13:52:43

省高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黑龍江省檢察機關知識産權綜合性,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省高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省高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地方檢察黑龍江)1

省高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黑龍江省檢察機關

知識産權綜合性

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韓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

【關鍵詞】

法律監督 引導取證 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4至2019年,韓某在未取得“苗方青顔”商标所有權人授權情況下,擅自購進化妝品原液及包裝瓶等進行混裝,并指使鄭某某(韓某女兒,已判決)通過電商平台銷售假冒“苗方青顔”品牌化妝品。2016年11月15日,原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員在鄭某某住處檢查時發現大量化妝品原料、工具、包裝盒(瓶)、半成品和尚未銷售的假冒“苗方青顔”注冊商标的化妝品成品,經鑒定價值23萬餘元。鄭某某被抓獲後,韓某一直在逃,檢察機關在辦理鄭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時,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捕韓某到案。2020年12月11日,公安機關将韓某抓獲歸案。

【訴訟過程】

偵查過程中,韓某拒不認罪。2021年4月16日,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以韓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審查起訴。5月14日,檢察機關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從韓某線上銷售記錄、包裝瓶購買過程及數量、化妝品原液生産廠家、産品質量鑒定等方面收集證據。6月11日,偵查機關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在确鑿的證據面前,韓某供認了全部犯罪事實,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協議。7月7日,伊春市伊美區人民檢察院以韓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向伊春市伊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精準量刑建議。伊美區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9月30日,以韓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罰金10萬。一審判決後,韓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1. 發揮法律監督職能,追捕追訴漏犯。檢察機關在辦理鄭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過程中,發現鄭某某銷售商品均系其母親韓某提供,公安機關對韓某立案後,一直未對韓某進行抓捕。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在審查逮捕環節,通過補充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将韓某追捕到案并固定收集相應證據,公安機關對韓某進行上網追逃,并同步固定韓某犯罪證據,後将韓某追捕到案,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現,韓某在潛逃期間仍然從事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行為,但公安機關并未移送此部分犯罪事實,在檢察機關引導下,公安機關補充調取了相關證據,準确認定全部犯罪事實,彰顯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效能。

2. 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準确認定犯罪事實。本案涉案時間長,法律關系複雜,證據搜集難度大,伊春市檢察機關整合兩級院刑事力量成立辦案組,針對線上銷售記錄、包裝瓶購買過程及數量、化妝品原液生産廠家、産品質量鑒定等方面引導公安機關收集證據,以此排除韓某全部化妝品從正規廠家進貨的辯解,從而厘清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數額,為偵查機關指明偵查取證方向,确保案件定性準确,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

3. 延伸檢察職能,全方位規範市場秩序。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注重保護被侵權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維權指引。刑事、民事、公益訴訟檢察多部門聯合深入被害單位,告知訴訟權利,持續提供法律援助。案發後為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檢察機關會同公安、工商、食藥監聯合開展執法檢查,對轄區内化妝品經營單位進行規範并開展以案釋法,檢察機關同時提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流業的監管,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杜絕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通過物流輸出,全方位規範市場秩序。

案例二

姜某某假冒注冊商标相對不起訴案

【關鍵詞】

引導偵查 公開聽證 相對不起訴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姜某某在經營佳木斯某商場金狐狸專櫃期間,在未取得杭州金狐狸服飾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其購進的沒有商标标識的服裝上,粘貼私自印制的金狐狸品牌商标假冒金狐狸品牌服裝銷售。經鑒定,姜某某獲利2400元。公安機關扣押尚未出售的假冒金狐狸商标服裝240件,根據已銷售假冒金狐狸商标服裝價格,認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标商品貨值15萬餘元。

【訴訟過程】

2021年3月14日,經佳木斯市向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分局對姜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進行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從商标标識來源、侵權商品貨值等方面取證。8月3日,偵查機關以姜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審查起訴。向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姜某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對于扣押的未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姜某某屬于犯罪未遂。

8月30日,經公開聽證,向陽區檢察院對姜某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向某商場以佳向檢建〔2021〕Z4号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商場對租賃商戶加強管理、認真履責,核實租賃商戶商标授權文書及銷售産品的真僞。同時,檢察機關以佳向檢建〔2020〕2号向向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意見,建議對姜某某進行行政處罰。向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對姜某某罰款5萬元,對扣押商品進行拍賣,拍賣價款4.9萬元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1. 精準認定案件性質,準确适用法律。行政機關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及移送審查起訴時,均認為姜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客觀方面不包括假冒注冊商标的行為。姜某某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系其自行加工制作,屬于假冒注冊商标并在商品上張貼該商标用以銷售的行為。根據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實施刑法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标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按假冒注冊商标罪定罪處罰。因此姜某某先假冒注冊商标再銷售貼有該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的行為,應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2. 落實少捕慎訴慎押,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審查起訴環節,向陽區檢察院綜合考慮姜某某犯罪事實較為簡單,情節較輕,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從輕減輕情節,為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經公開聽證後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檢察機關沒有簡單的不訴了之,随後向行政機關制發檢察意見,建議對姜某某進行行政處罰。按照檢察意見,行政機關依法對姜某某進行了行政處罰,通過檢察綜合履職,保證了法律統一正确實施。

3. 延伸法律職能,聯合行政機關共同打擊假冒侵權行為。檢察機關注意加強行刑銜接,協同發力共同整治市場秩序,促進企業合規經營。本案中姜某某沒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平時商場對商品來源和真僞不做監督管理,針對涉案商場監督管理存在疏漏等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商場加強對商戶管理和産品檢驗,引導商戶守法誠信經營,形成自覺抵制侵權假冒商品的良好氛圍。

案例三

王某等4人假冒注冊商标

非法制造注冊商标标識案

【關鍵詞】

假冒紅酒 綜合性司法保護 刑事附帶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王某帶料加工4800箱假冒“福提薩利”(俄羅斯紅酒品牌)半成品紅酒,同年6月28日,“福提薩利”商标在我國注冊公告,王某一直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許可。2018年4月,李某某在未取得“修道士心靈”(俄羅斯紅酒品牌,俗稱“麻袋片”)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聯系廣州市某印刷廠,負責人闫某某請示印刷廠所有者朱某某同意後,仿造印刷了27,000套“修道士心靈”紅酒包裝商标銷售給王某某。同年6月,王某未經“修道士心靈”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帶料加工2200箱“修道士心靈”半成品紅酒。案發後,偵查機關扣押未銷售假冒“福提薩利”商标紅酒4730箱,假冒“修道士心靈”商标紅酒2123箱。經鑒定,假冒紅酒價值44萬餘元。

【訴訟過程】

2020年4月3日,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王某、李某某、闫某某、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冊商标标識罪移送審查起訴。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等人犯罪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提起附帶公益訴訟。7月9日,東安區檢察院向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2月7日,東安區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6萬元;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标标識罪分别判處李某某、闫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處王某某在省級以上媒體向消費者賠禮道歉,支付假冒紅酒銷毀費用1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1. 加大重點領域侵犯知識産權打擊力度。食品安全事關民生福祉,食品領域犯罪一直是檢察機關打擊的重點。本案中,王某等人的犯罪行為侵犯了商标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假冒商标的紅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檢察機關對王某等人嚴厲打擊,避免了大量假冒紅酒流向市場,流向餐桌,保障了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2. 切實維護人民群衆利益。檢察機關對知識産權注重進行綜合性司法保護,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注重審查發現案件公益訴訟線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針對王某的行為對社會公益造成的損害,對王某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進行指控,一體解決刑事責任追究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提高了辦案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通過檢察機關綜合性履職,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

3. 彰顯了保護知識産權決心。王某在假冒“福提薩利”紅酒商标時,俄羅斯“福提薩利”酒莊有限責任公司已在我國申請注冊“福提薩利”商标,尚未被批準注冊。依據商标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有關規定和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檢察機關對侵犯申請注冊期内外國商标進行保護,符合國際法慣例,彰顯了保護知識産權的決心和對侵犯知識産權行為的零容忍,展示了我們國家知識産權國際保護的司法成效。

案例四

對未經授權使用冬奧會标志

商業行為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冬奧會标志 行政公益訴訟 訴前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22年北京冬奧會開幕後,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火爆全網,出現“一墩難求”的現象,市場上仿制“冰墩墩”的産品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泰來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某輔食餐廳、某蛋糕店将“冰墩墩”形象用于糕點制作并進行銷售,某中心超市、某美瞳商鋪利用“冰墩墩”的形象在微信群中進行相關商品的宣傳以及銷售。以上商家利用冰墩墩進行商業行為,均未得到奧運會标志的使用授權,已經侵犯了北京冬奧組委的知識産權。

【調查和督促履職】

發現案件線索後,泰來縣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親自辦理此案,并集全院之力深挖違法侵權線索,最後将線索鎖定在微信群内發布的利用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進行商業活動的幾家商鋪上,并針對幾家商鋪的違法行為,制定了調查預案,明确調查方向。通過現場調查詢問、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在調查中該院發現,上述商家并沒有意識到未經授權使用奧運會形象已經侵犯了知識産權涉嫌違法,如商品銷售額度過大,可能涉嫌犯罪。因此,辦案人在對商家進行調查詢問時,直接向商品經營者作出警告,建議其停止侵權行為,将侵權商品下架,避免商家因為不懂法律而将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而導緻犯罪。

2022年2月19日,泰來縣檢察院向泰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了黑泰檢行公建〔2022〕1号訴前檢察建議,并進行公告送達。建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強冬奧會期間知識産權監管,依法對經營者未經授權使用冬奧會标志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治;把知識産權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常态化開展,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宣傳力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在泰來縣内開展了專項整治活動,對涉嫌侵犯冬奧會标志知識産權商家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以上商家的違法行為做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沒收了侵權産品,同時在法定期限向檢察機關複函。

【典型意義】

1. 主動服務大局,踐行共赢司法理念。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凝聚着獨具特色的文化創新要素,承載着奧林匹克精神。北京冬奧會開幕後,泰來縣檢察院依法能動履職,積極開展以“冰墩墩”為代表的冬奧會知識産權保護專項行動,嚴厲打擊侵犯冬奧會标志專有權行為。在本案辦理後期,泰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察建議依法履職,對違法商鋪立案調查,獲評全省民生領域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踐行了公益訴訟法律監督雙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

2. 能動依法履職,拓展公益訴訟範圍。北京冬奧組委會具有奧林匹克标志專用權,屬于特殊的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訴訟“等外”探索的立案條件。本案的成功辦理,是檢察機關探索辦理知識産權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的有益嘗試。檢察機關通過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對侵犯知識産權的商業行為進行有效監管,有力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3. 拓展辦案效果,延伸檢察職能。為提升知識産權司法保護質效,泰來縣檢察院走進學校、企業、社區開展知識産權保護宣傳,引導公衆自覺樹立保護知識産權意識。同時應縣政府邀請,在全縣行政部門進行知識産權保護專題講座,推動知識産權保護與檢察公益訴訟等課程進入縣委黨校和行政學院,實現了案件辦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五

督促電商平台加強管理檢察建議案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知識産權合規管理 社會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農墾分院在履行知識産權司法檢察保護職責中發現,國内某電子商務平台内10餘家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銷售已被國家知識産權局宣告無效的含“九三森嘉”商标的食用油,在商品外包裝上以較大字體在顯著位置通過區别字體和顔色突出使用“九三”文字标識,使“九三”文字産生标明商品來源的商标含義,導緻網購消費者混淆和誤認,侵犯了“九三”馳名商标權利人的知識産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且該電商平台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知識産權保護信息公示制度,未公示知識産權侵權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存在知識産權保護管理的疏漏。

【調查和督促履職】

農墾分院知識産權檢察辦公室發現案件線索後,報請檢察長決定就電子商務平台合規管理問題進行調查。采用“領導領辦+專人專辦+聯席研究”的專業化辦案模式,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研究電子證據取證方式、電子商務法律适用和檢察建議的針對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等問題。采用可信時間戳保全侵權電子證據,就放大使用“九三”文字是否構成商标性使用咨詢高校知識産權專家意見。經詢問知識産權權利人,調閱知識産權權利證書和訴訟裁判文書,在充分調查核實基礎上,決定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2021年4月1日,檢察機關、知識産權權利人和電商平台三方在上海召開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産權保護合規管理圓桌會議,就加強信息公示管理、下架侵權商品達成共識。會後檢察機關向電商平台宣告送達檢察建議,督促嚴格執行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規定,切實履行平台治理責任,保護企業知識産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4月21日,被建議單位向農墾分院書面反饋,采納全部建議并進行整改。針對平台内所涉侵權商品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相關措施,在知識産權保護平台設置專門區域進行知識産權保護信息的公示,在平台商家入駐環節和商品銷售環節加強知識産權合規性承諾機制管理。

【典型意義】

1. 主動融入社會治理格局,積極探索跨省域檢察協作。在中央财經委員會第九次全國會議強調,要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該案體現了檢察機關貫徹能動檢察理念,服務國家知識産權戰略、數字經濟戰略實施,參與網絡空間社會治理的責任擔當。案件辦理過程中,農墾分院遵循《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向被建議單位所在地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發送《關于跨區域協作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函》,得到回函支持,确保案件依法高質高效辦理。

2. 踐行共治共赢理念,凝聚知識産權保護合力。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産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電商平台、知識産權權利人、消費者和司法機關的共同參與和努力。檢察機關通過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電商企業加強知識産權合規管理和平台自治,發揮了示範作用,引領電子商務領域的企業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推動了電子商務法的貫徹落實。通過召開圓桌會議形成平台自治和司法規制的合力,用法治思維凝聚知識産權保護共識,共同推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創新型國家建設和互聯網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來源 | 黑龍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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