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培訓考核表?古代漢語中,考察主要的意思是對官吏政績的考察、了解在法律法規和黨政機關日常工作中,考察與考核在一定意義上延續了古代漢語的用法,但兩者有密切聯系,也有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法律法規培訓考核表?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古代漢語中,考察主要的意思是對官吏政績的考察、了解。在法律法規和黨政機關日常工作中,考察與考核在一定意義上延續了古代漢語的用法,但兩者有密切聯系,也有區别。
考察與考核的聯系
從工作内容上看,都是根據一定的标準和内容開展調查、研究、核實,了解客觀真實情況。規定考察标準和内容的,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27條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拟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并規定了政治标準、道德品行、專業素養、工作實績、作風、廉政情況等方面考察的具體要求。規定考核标準和内容的,如《法官法》第41條規定,“對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審判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審判作風。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
從工作對象來看,都可以是人員、機構、實務、工作情況、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等。以人員為對象的,如《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内,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以機構為對象的,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再如,《藥品管理法》第81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産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産、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不良反應。發現疑似不良反應的,應當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從工作結果來看,都要作出一定的判斷或者結論。以《企業國有資産法》為例,關于考察的,該法第24條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拟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關于考核的,該法第27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再如,《公務員法》第39條規定,“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位、職務、職級、級别、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考察與考核的區别
工作方式上,考察主要是現場實地進行,考核既可以實地進行,也可以書面進行。規定考察的,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0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再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視察考察工作條例》第2條規定,“委員考察工作是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專門委員會和受委托的省級政協組織全國政協委員,就各項事業和群衆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實地察看,了解情況、學習提高”。規定考核的,如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0條,除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财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采購文件編制水平;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詢問、質疑答複情況;内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等等。有些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财政部門既可以通過審查書面材料進行考核,必要時也應當到現場實地了解情況,才有可能得到客觀真實的信息,作出可靠的結論。
以人員為工作對象時,考察主要用于在候選人中選擇确定正式人選,考核的主要對象是已經入職在崗的正式工作人員。以《公務員法》為例,該法第31條和第32條分别規定,“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确定考察人選,并進行報考資格複審、考察和體檢”;“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拟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這裡的“考察”就是公務員招錄過程中的一個必經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該法第五章“考核”規定了對在職公務員的考核評價,如第35條規定,“公務員的考核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考核指标根據不同職位類别、不同層級機關分别設置”。《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考察程序,以及第20條關于“全面考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的規定也是這樣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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