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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時,應當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與男方平分财産,隻有在男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精神賠償等。離婚财産分割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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